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222號
KSDV,101,訴,2222,2014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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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津美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高雄人物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友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7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下同)1,345,418 元,應繳裁判費為21,547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明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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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