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判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林春松
代 理 人 呂郁斌律師
被 告 林瑞泰
黃柏穎
楊鎮誠
陳俊鴻
侯明鋒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上列被告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
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103 年上聲議字第
232 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交付審 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 請人即告訴人林春松以被告林瑞泰、黃柏穎、楊鎮誠、陳俊 鴻、侯明鋒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等罪嫌,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三民第一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 經該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醫偵字第21號、第22號為不起訴處 分後,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檢察署檢察長以103 年度上聲議字第232 號處分書以聲請再 議為無理由而駁回。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3 月7 日收受前開 駁回再議處分書,於委任律師後在103 年3 月17日具狀向本 院聲請交付審判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檢察署調閱102 年度醫偵字第21號、第22號業務過失致死案 全卷,及向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調閱103 年度上聲 議字第232 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卷核閱屬實,並有前揭不起 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送達證書及刑事交付審判聲請 狀各1 份在卷為憑。是聲請人在法定期間提出本件交付審判 之聲請,程序上自屬合法,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林春松原告訴意旨略以: 被告林瑞泰、楊鎮誠、陳俊鴻、黃柏穎、侯明鋒等5 人均係 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以下簡稱高 醫)醫師,聲請人林春松陪同其妻即死者林王○○,於99年 12月4 日13時30分許,至高醫急診處就診後辦理住院治療,
惟於同年12月11日10時50分許宣告不治死亡。聲請人質疑被 告等5 人涉嫌有業務過失及偽造文書行為如下: ㈠住院醫師楊鎮誠部分:
1.林王○○於住院當日腦部電腦斷層掃描(CT)及胸部X 光 檢查,有肺積水及腦血栓,住院醫師楊鎮誠認為是癌症末 期轉移所致,家屬懇求胸腔科會診被拒絕。
2.住院日驗血發現腎臟、肝臟、心臟功能正常但鉀離子偏低 ,99年12月6 日開始服用提升鉀離子藥劑,每天三餐後服 用,99年12月9 日驗血發現鉀離子太高,造成急性腎衰竭 ,家屬認為是用藥過量使病情急速惡化致死。
3.99年12月6 日注射藥物未說明何用途,連續注射3 天,99 年12月9 日施打第四劑以致病情加速惡化。
4.99年12月6 日起禁止服用利尿劑以致肺部浸潤加劇,加速 病情惡化。
5.99年12月8 日病人飲水量變少,尿液變少,家屬要求給病 人補充水分如打點滴之類,卻以肺積水更嚴重為由不允許 ,造成病人嚴重缺水,至99年12月9 日早晨尿量極少只有 50cc,該日上午9 時起已安排胸部核磁共振為由,禁止飲 食及喝水,使病情急速惡化。
6.99年12月9 日14時因脈搏170 以上呼吸困難,1 小時之後 胸腔科醫師才來準備要抽取肺積水,因發現脈搏太快又不 均勻所以未施救,家屬認為這是肺炎長期未會診胸腔科治 療造成致死主因。
㈡主治醫師林瑞泰部分:
1.99年12月6 日主治醫師林瑞泰告訴病人及家屬說中風部分 確實是輕微腦血管栓塞,對呼吸急促表示先將中風治療穩 定之後再來醫治,主治醫師林瑞泰一直認為胸部疾病沒有 腦血栓急迫性,並表示治療胸肺部會影響腦部治療,都不 接受家屬懇求會診胸腔科,家屬認為主治醫師林瑞泰不通 知胸腔科會診,使患者病情惡化失救。
2.主治醫師林瑞泰不請胸腔科會診,以致死亡後竟將死因填 寫與急救時肺炎毫無相關之女性乳房惡性腫瘤,偽造死亡 原因,虛構文書記載。
3.99年12月6 日住院驗血結果,腎臟功能正常,鉀離子偏低 ,主治醫師林瑞泰為提升鉀離子竟使病人服用多日鉀離子 提升劑,以致過量,造成無法挽回的急性腎衰竭,病情急 速惡化。
㈢值班醫師陳俊鴻部分:99年12月5 日家屬問值班醫師陳俊鴻 為什麼不請胸腔科醫師會診,將肺積水抽除,陳俊鴻醫師回 答肺積水抽掉後還會再積水,另外怕造成氣胸,血流不止,
易受感染,並認為服用利尿劑將會帶走肺積水,竟不通知胸 腔科醫師會診,家屬認為延擱救治時間。
㈣林王○○之乳癌主治醫師侯明鋒部分:
1.林王○○於民國99年12月2 日至高醫侯明鋒醫師門診,輸 血後全身水腫,當即服用利尿劑減緩,惟99年12月3 日下 午即發生腦中風,家屬認為與輸血應有關聯。
2.99年12月7 日及99年12月9 日侯明鋒醫師前來探望病人時 ,病人家屬請求胸腔科會診,侯明鋒醫師同意協助,但未 實現。
㈤主治醫師黃柏穎部分:主治醫師黃柏穎未對病患做檢驗即斷 定為女性乳房惡性腫瘤致死,與呼吸困難及脈搏太高急救不 治無關,其所列出之死亡證明書顯與事實無關。 因認被告楊鎮誠、林瑞泰、陳俊鴻、侯明鋒4 人涉有業務過 失致死罪嫌,被告黃柏穎涉有偽造文書罪嫌,訴由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辦,經該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醫偵字第21號、第22號為不 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 雄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以聲請再議為無理由以103 年度上聲議 字第232 號處分書駁回再議。
三、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㈠原檢察官將被告等人不起訴處分 ,無非係引用行政院衛生署(現改為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 委員會之鑑定報告為主要論據。惟查,上開鑑定報告既屬判 斷案情之重要參考文件,且聲請人於開庭時曾請求原檢察官 能影印一份鑑定書供告訴人詳閱後再補充相關意見,惟原檢 察官闕未交付聲請人所請求之鑑定書影本,即直接引用作為 不起訴處分之依據,形同告訴人對鑑定書之內容完全無補充 意見之機會,調查即有未盡完備之瑕疵。㈡林王○○術後在 右腋窩裡尚留有10支針,並未取出,聲請人亦質疑為被告業 務過失之疑點,被告侯明鋒承認確有10支針術後未取出,但 辯稱「是手術中的止血針,術後不用拿起,比較容易止血, 且安全手術更快速」等語,與一般經驗法則相違背,則該10 支針術後未及時取出殘留體內之情,是否有業務上之過失? 原檢察官未予論斷說明,調查亦有未盡完備之情事等語,聲 請交付審判。
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告訴人之告訴,係 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 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而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 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 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另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
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 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 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意旨參照)。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規定告訴人得向法院聲請交付 審判,其立法意旨,係法律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裁量 權制衡之外部監督機制,此時,法院之職責僅在就檢察官所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藉以防止檢察 機關濫權。依此立法精神,同法第258 條之3 第3 項規定: 「法院就交付審判之聲請為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 其所謂「得為必要之調查」,係指調查證據之範圍應以偵查 中曾顯現者為限,不可就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可蒐 集偵查卷宗以外之證據,否則將與刑事訴訟法第260 條之再 行起訴規定混淆不清(臺灣高等法院91年4 月25日刑庭會議 法律問題研討意見、93年11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3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8號研討結果參照)。法院於 審查交付審判之聲請有無理由時,得為必要之調查,惟其調 查範圍,應以偵查中曾發現之證據為限,不可就聲請人新提 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可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除認為 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 法則,否則,不宜率予裁定交付審判(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 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4 項參照)。且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 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案件即進入審判程序,是法院裁 定交付審判之前提,必須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 法第251 條第1 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檢察官應 提起公訴之情形,即該案件已經跨越起訴門檻,始應為交付 審判之裁定。縱或法院對於檢察官所認定之基礎事實有不同 判斷,但如該案件須另行蒐證偵查,始能判斷應否交付審判 者,因交付審判審查制度,並無如同再議制度,得為發回原 檢察官續行偵查之設計,法院仍應依同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規定,以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
五、本院查:
㈠聲請人林春松以被告楊鎮誠、林瑞泰、陳俊鴻、侯明鋒4 人 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被告黃柏穎涉有偽造文書罪嫌提起 告訴,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102 年 度醫偵字第21號、第22號),認被告等人犯罪嫌疑不足,而 為不起訴處分,理由略以:
⒈本件死者林王○○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會同法 醫解剖鑑定後,鑑定結果認:死者林王○○,為乳管癌患者 ,經手術,化學治療中,因心臟肥大擴張,又併發急性腎小 管壞死及大量肝細胞壞死,導致系統性水腫(包括肺水腫及
大量肋膜滲出液),最後因多重器官衰竭死亡,未發現有肺 炎或轉移性癌細胞於肺臟或腦髓,亦未見膀胱癌復發,死亡 方式為「自然死」,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0 年5 月9 日法 醫理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法醫研究所(100) 醫剖字第00 00000000號及法醫研究所(100) 醫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 報告書各1 份附卷可稽。
⒉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調閱林王○○在高醫之病 歷資料,並與聲請人林春松提供之林王○○乳癌治療錯誤過 程家屬申訴書面資料、本案卷證資料送行政院衛生署醫療審 議委員會鑑定,林王○○至高醫就診及醫院處理情形,合先 敘明如下:
⑴林王○○(有右側乳癌病史,曾於99年8 月9 日接受手術治 療)於99年12月2 日至高醫侯明鋒醫師門診就診,預計接受 第5 次化療,當日侯明鋒醫師檢查發現病人貧血,給予輸血 紅血球(packed RBC)2 單位,因貧血當次化療預計延遲2 週再施行。另因病人肢體水腫,並給予口服利尿劑(Rasito l(furosemide) 40mg po.qd)1 份量。依門診病歷紀錄,病 人體重46公斤(之前4 次門診皆為41公斤),為第5 次化療 就診,抽血檢查為血紅素6.0g/dL (參考值11.3至16g/dL) ,血小板141000/ μL (參考值140000至450000/ μL )、 白血球6000/ μL (參考值3800至10000/μL ),呼吸喘、 貧血,醫囑給予輸紅血球濃縮液(packed RBC)2 單位,輸 血前先靜脈給予Solu-cortef (hydrocortisone Nasuccina te)、Rasitol 40mg qd 7 天、第5 次化療延後。 ⑵99年12月3 日病人午睡後,家屬發現病人臉部出現不對稱、 左側流涎、說話不清,會嗆食,當晚至高醫神經內科門診就 診,經黃柏穎醫師臆斷為「腦中風,須考慮腦部轉移病灶」 後,返家等待住院。病人於12月4 日14:00入院治療,入院 時體重44.4公斤、身高153 公分,主治醫師為林瑞泰,當日 抽血檢查血鉀離子為3.5mmol/L(參考值3.5至5.3mmol/L) 。因病人有呼吸短促,雖護理紀錄記載呼吸平順,病人自入 院起即接受氧氣2L/分治療,當日並接受腦部電腦斷層掃描 (CT)及胸部X 光檢查。當晚楊鎮誠住院醫師向家屬解釋, 病人之病情非普通腦栓塞,亦可能係癌症轉移,胸部X 光檢 查結果為肺積水(化療前沒有),已為癌症末期,家屬表示 不想讓病人知道。12月5 日08:30至17:30由陳俊鴻醫師值班 ,此為病人住院第2 天,病人血壓、溫度、脈搏、血氧飽和 度、飲食量、行走皆正常,惟呼吸短促,續服用口服利尿劑 (每日Rasitol 40 mg)。
⑶99年12月6日病人接受腦部磁振造影(MRI)檢查,結果顯示
右側放射冠、島葉梗塞,為急性腦栓塞、無腦部轉移病灶, 給予抗血小板藥物Bokey (aspirin )治療腦中風。血液檢 查總膽固醇為112mg/dL,血鉀離子為3.2mmol/L ,故醫師停 止給予利尿劑,並開立口服鉀離子提升劑(slow K 600mg每 次2 顆,1 天3 次)。當日病人微嗆食,呼吸尚平順,持續 給予氧氣2L/min,病人之血氧飽和度為99至100%、體溫37.3 至37.5℃,因胸部X 光檢查結果顯示兩肺下部浸潤增加,醫 師疑有肺炎,予開立注射廣效性抗生素Cravit(levoflosac in)750mg IVD qd,並予血液細菌培養及痰液細菌培養,腦 中風症狀經治療改善。並於當日會診侯醫師諮詢乳癌後續治 療,侯醫師請病人至門診繼續其乳癌後續治療。12月8 日將 鉀離子提升劑更改為1 次1 粒1 天3 次,當日病人體溫正常 ,惟呼吸短促未改善。13:56 家屬反應「病人呼吸太快」。 病人當日飲食量退步,上午尿量每次120 cc(12月7 日前每 次180 至240 cc)、下午及入夜尿量每次50cc。 ⑷99年12月9 日家屬因病人呼吸淺快,肺積水,要求會診胸腔 內科醫師,經胸部X 光檢查結果發現兩肺下部浸潤(肺炎) 增加,左肋膜積水加劇(與12月4日相較)。09:00通知作胸 部電腦斷層掃描檢查,惟因已進食早餐,故檢查延後。病人 禁食至14:00尚未再獲通知作胸部電腦斷層掃描檢查。14:00 病人出現呼吸急促、冒冷汗、心跳過速(168 至182 次/ 分 )、動脈血氧及血壓下降,心電圖(EKG )顯示陣發性心室 上心搏過速(PSVT),血鉀離子為6.2mmol/L ,經急救及會 診心臟科醫師後,心臟科會診意見為陣發性心室上心搏過速 (PSVT)、急性腎衰竭及高血鉀症。胸腔內科醫師原計15:0 0 放胸液,後因病人生命徵象不穩未施行,於17:30 轉入加 護病房進一步治療。當日之心臟超音波檢查結果顯示心室中 膈活動低下(hypokinesia )、低左心室搏出率(EF28.68% )(該院未附參考值,一般參考值大於50% )。24:00 病人 鉀離子為4.4mmol/L 。病人病況於加護病房中雖經治療,然 仍無法改善,12月10日15:00 病人瞳孔放大(右眼5 mm、左 眼5.5mm ),於12月11日10:55 治療無效死亡。由黃醫師開 立死亡證明書,死亡原因:甲、休克;乙、急性呼吸衰竭( 休克之先行原因);丙、女性乳房惡性腫瘤(急性呼吸衰竭 之先行原因)。
⒊本件經送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 員會鑑定後,鑑定結果認為:
被告楊鎮誠部分:
⑴①99年12月4 日病人之腦部斷層掃描檢查,結果發現右側放 射冠、額葉皮質下低密度病灶,疑急性腦梗塞。99年12月
4 日之胸部X 光檢查,結果發現與99年9 月26日住院時之 胸部X 光檢查結果相較,兩肺下部浸潤(肺炎)增加,兩 側肋膜積水。
②該二項檢查呈現結果,無法據以判斷腦梗塞及胸部積水之 形成原因。腦梗塞最常見原因為動脈硬化,本案病人有乳 癌、膀胱癌,癌症亦可能為其腦梗塞原因之一。胸腔(肋 膜)積水形成原因眾多,可能係癌症末期之一種表現。癌 症病人有肋膜積水及腦梗塞時,兩者可能有相關,實際真 相為何,仍須進一步檢查確定。本案無法依99年12月4 日 病人之電腦斷層掃描及胸部X 光檢查呈現結果,即據以斷 定病人腦梗塞及胸部積水之形成原因為何。
③胸腔(肋膜)積水非肺浸潤。
④胸腔(肋膜)積水形成原因眾多,可能係癌症末期之一種 表現。
⑵①99年12月6日病人之腦部磁振造影(MRI)檢查,結果發現 右側放射冠、島葉急性梗塞,無轉移性腦癌。
②可以判斷為輕微腦梗塞。
③依病歷紀錄,99年12月4 日楊醫師依腦部斷層掃描檢查之 結果,臆斷腦轉移引起病人症狀,腦梗塞為其鑑別診斷。 磁振造影檢查結果與楊醫師所列鑑別診斷相符,其電腦斷 層攝影結果判斷並無失誤。99年12月4 日之胸部X 光檢查 結果為肺積水,腦部磁振造影檢查之結果,並無法據以確 定胸部X 光檢查結果顯示胸部積水形成原因為何。 ⑶①99年12月4日之電腦斷層掃描及12月6日之腦部磁振造影檢 查,結果顯示病人腦梗塞與肋膜積水無關。醫師獨立執行 醫療業務,依需求會診其他醫療專家。本案醫師診斷病人 有肺炎,並已給予抗生素,其處置符合醫療常規。至於是 否需進一步會診呼吸胸腔科,通常係依病人對治療之反應 ,再做決定。
②如上所述,楊鎮誠醫師於99年12月4日至12月6日對病人胸 腔及腦部發現之處置,符合醫療常規。
⑷①鉀離子過低之可能原因,有Rasitol 利尿劑之作用、鉀攝 取不足或嘔吐。
②病人鉀離子過低程度3.2mmol/L(99年12月6日),使用鉀 離子提升劑,符合醫療常規且確有必要。
③急性腎衰竭之原因為心肺衰竭所致。
④服用鉀離子提升劑slow K 600mg(8mEq)1 次2 顆1 天3 次,共2 天(12月6 日13:00 至12月8 日13:15 ),後更 改為1 次1 粒1 天3 次,依病人當時身體狀況(血壓131/ 80mmHg、脈搏94次/ 分、呼吸18至20次/ 分、體溫37.3℃
),並無用藥不當之情形。
⑤如上所述,其病人死亡之結果與此用藥無關。 ⑸①病人接受藥物注射廣效性抗生素Cravit 750mg IVD治療後 ,醫師已依醫療常規,計畫99年12月9 日追蹤胸部X 光檢 查、血液生化及鉀離子等電解質,以檢視病人施打藥物之 效果。
②當時病人的身體情況,並無不適合注射廣效性抗生素之情 況。
③注射此種抗生素前,醫師已作病人血液細菌培養(12月6 日)及痰液細菌培養(12月6 日),以檢驗肺炎致病菌, 符合醫療常規。
⑹①依病歷紀錄99年12月6日之醫囑,仍繼續給予利尿劑。 ②是否服用利尿劑與病情惡化無關。
⑺①99年12月8日及12月9日09:00,醫師通知暫時禁食,準備 之作胸部電腦斷層掃描檢查。
②上述臨時之醫囑,符合一般醫療常規。
③99年12月9 日暫時禁食之醫囑不會使病人病情急速惡化, 病情急速惡化之原因為心肺衰竭併發急性腎衰竭之結果。 ④鉀離子迅速提升係急性腎衰竭所致,與暫時禁食之醫囑無 關。
⑤急性腎衰竭係心肺衰竭所致,與暫時禁食之醫囑無關。 被告林瑞泰部分:
⑴①林醫師診斷病人為腦部缺血性中風,經腦部磁振造影檢查 結果證實無誤。
②99年12月4日至12月6日期間對病人胸腔及腦部病症之處置 ,符合醫療常規,且病人腦梗塞症狀有改善。
③急性腦中風發病時先將腦中風治療穩定,再醫治呼吸加快 之情形,符合醫療常規,惟呼吸加快之情形若可能危及生 命徵象及腦中風治療時,應不排除會診胸腔科,並與家屬 說明、討論「呼吸加快情形」如何診斷、治療策略及其風 險。
⑵病人之死亡證明書由黃柏穎醫師所開具,與林醫師無關。 ⑶①99年12月4日病人住院驗血結果,當時腎臟功能BUN/Cr為 20.9/0.67mg/dL為正常範圍。
②鉀離子99年12月4日為3.5mmol/L,12月6日為3.2mmol/L。 ③12月6日給予鉀離子提升劑(slow K 600mg/CAP 每次2粒 ,1 日3 次共2 天;後改為每次1 粒,1 日3 次共1 天) 屬合適。
④此鉀離子提升劑給予時間為12月6 日至12月8 日共10劑80 mEq ,並無過量情形,且非導致病人腎衰竭之原因。
⑤依據病人之血液鉀離子(K)及肌酸酐(Cr)濃度,於住 院漸漸上升【K/Cr:3.5/0.67(12月4 日)、6.2/1.24( 12月9 日)、6.4/1.76(12月9 日)、4.7/1.95(12月10 日)、6.4/2.8 (12月11日)】,仍是因心肺衰竭引發急 性腎衰竭所導致之結果。
被告陳俊鴻部分:
⑴陳醫師於99年12月5 日08:30 至17:30 星期日值班,此為病 人住院第二天,其時病人血壓、溫度、脈搏、血氧飽和度皆 正常,病情亦無變化,病人已使用氧氣及利尿劑,未請胸腔 科會診病人之身體狀況、抽除其肺部積水,並未違反醫療常 規。
⑵病人當時肺積水若僅抽除肺積水,因發生原因未除,無法避 免再度肺積水。
⑶氣胸係抽除肺積水可能併發症之一。
⑷服用利尿劑有可能會減少病人之肺積水。
⑸「是否再肺積水」此一問題,照X 光檢查即可診斷,非由胸 腔科醫師才能診斷。
⑹依醫療常規,值班醫師懷疑肺積水時,可自行診斷並開立胸 部X 光檢查,即可診斷,不需要會診胸腔科。
被告侯明鋒部分:
⑴①99年12月2日門診病歷紀錄未見輸血前之血壓記載,亦無 輸血前之膽固醇紀錄(99年12月6日之總膽固醇為112mg/ dL)。
②99年12月3日病人發生腦中風,與其於12月2日接受輸血無 關。
③99年12月2日門診病歷紀錄未記載是否有無全身水腫,但 99年12月2日病歷記載病人體重46公斤(之前4次門診皆為 41公斤,入院時體重44.4公斤,因其體重快速增加,表示 病人有水腫之情形。)
④若有全身水腫,服用利尿劑減緩水腫,屬合理處置。 ⑵病人99年12月4日住院後非由侯醫師主治。12月6日病人主治 醫師會診侯醫師諮詢乳癌後續治療。侯醫師於病人住院中, 曾於12月7日、12月9日兩度親至病房探視,請病人至門診繼 續其乳癌後續治療。侯醫師已就乳癌後續治療提供其專業意 見,並無醫療疏失。
被告黃柏穎部分:
⑴黃醫師開具本案病人之死亡證明書,乃依病人住院中病歷紀 錄所載之病程、檢驗資料及行醫經驗所作之診斷以斷定病人 之死因。
⑵若未進行檢驗,不可斷定病人之死因與呼吸困難及脈搏太高
,急救不治是否有關。
⒋以上有高醫病歷影本2 份、高醫醫療影像光碟5 片及行政院 衛生福利部102 年9 月25日衛部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 之醫事審議委員會第0000000 號鑑定書1 份附卷可稽。從而 ,本件既無何積極證據足認被告5 人涉有何業務過失致死或 偽造文書等罪嫌,自難僅憑告訴人片面之指訴,遽為不利被 告等犯罪事實之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 被告等有何犯行,應認渠等罪嫌不足。
㈡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聲請再議意旨略以: ⒈99年8 月9 日上午手術記錄被切除腫瘤大小是l.2x1.0 公分 ,病理送檢的腫瘤大小是2.8x 1.5xO.7公分,林王○○在98 年3 、4 月間到健仁醫院做乳房X 光及超音波檢驗,因顆粒 太小沒標示出大小( 應不及0.3 公分) 不可能在l 年3 個月 內大到2.8 公分,何以會有如此大的差異?因一般患者一旦 被告知患有惡性腫瘤後,精神都十分緊張甚至近於崩潰,因 為只有醫師能拯救,所以怎能不對侯醫師唯命是從呢。於是 用來採用對林王○○做施藥的依據,甚至於後來又用藥過量 未予補救,而造成併發症。
⒉治療計劃書,是在99年8 月23日(林王○○出院後第三次回 診時)在診間裡簽名的,家屬在候診區候著,沒有被叫進去 一同了解治療計劃內容,所以也沒有簽名,這種計畫書是與 生命有關的契約書,醫院患者雙方應各持一份正本,但侯醫 師沒有給患者,所以家屬也無從發現所記載內容有錯,若當 時計劃書有給患者就不會有致命事件發生(請參考案外人李 小姐在成大醫學院乳房開刀後,她就有張癌症治療計畫書的 正本,好讓她考慮是否依計畫就醫) 。因此我們認定高醫的 計畫書自存一份是不公平的,患者無法知道細節,就高醫和 成大醫院各對林王○○和李小姐的乳癌術後治療計畫書內容 之藥物劑量做比較,高醫的小紅莓用量是成大的1.334 倍, 高醫的服樂癌用量是成大的1.784 倍,高醫的癌得星用量是 成大的1.784 倍,依照治療計畫用的藥劑量顯示高醫用量太 大了,這是用藥過多的證明。高醫用這麼多劑量對林王○○ 做四次且不間斷的化療,也沒減少藥量,以致造成極嚴重的 貧血病變(化療)之副作用及併發症,在做化療之前,侯醫 師並沒有對她說明會有這麼多種狀況會發生,只告訴她要多 吃紅肉補血,若有發燒以上一定要住院,並且要通知他。 ⒊侯醫師用藥品過量(錯誤)所發生的併發症病變,以及醫療 程序錯誤沒有適時輸血和補救如延期化療,除會造成患者有 三種大病症。粒性白血球缺乏症再生障礙性貧血以及最嚴重 的肺水腫即充血性心臟衰竭症之外,還有因貧血引起心臟缺
血,心臟衰竭病外,也造成腦缺血的貧血性栓塞anemicinfa rct 的輕微腦中風住高嘗腦神經內科,至此侯明鋒醫師目前 已犯有醫療過失致死的責任。
⒋另外他手術後在患者右腋窩裡尚留有十支針,並未取出,可 證明是犯有開刀不該有的極為嚴重錯誤。
⒌林瑞泰、楊鎮誠兩位醫師在記錄上二度看到貧血嚴重都不說 出,也不輸血是將患者置於死地,林、楊二醫師有什麼理由 要連續三天給服用10劑的鉀劑提升到12.09 的6.2 超出正常 範圍成為高血鉀的酸中毒,以致造成急性腎衰竭,致無法挽 救的死亡的後果,其刑事責任是無法逃避的云云。 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長審核結果(103 年度上 聲議字第232 號),駁回再議之理由略以:
⒈經傳訊被告侯明鋒辯稱:8 月9 日上午手術記錄被切除腫瘤 大小是1.2x1.0 公分是手術時肉眼看的大小,真正的大小是 以病理送檢的腫瘤為準,治療也以病理為準,且癌細胞變化 很快,短時間也有可能變得很大,且治療計劃書,是在8 月 23日有患者林王○○者的簽名,當時患者是清醒的,家屬也 在場,手術一段時間了,9 月10日才做第1 次化療,病患應 有時間去諮商,是標準用藥,而每個患者病情不同,我們會 以她的情形調整,第4 次化療後有貧血,因病情需要,才輸 血,聲請人質疑十支針並未取出是手術中的止血針,術後不 用拿起,比較容易止血,且安全手術更快速,被告楊鎮誠辯 稱:12月4 日是3.5 ,12月6 日追蹤所以才幫她補充鉀離子 ‧‧‧3.5 是我們醫院下限的參考值。就不輸血部份,其又 供稱:12月2 日是6.9 ,12月4 日是9.4 ,12月6 日是9.6 ,12月9 日是10.4,我們後續追蹤,血紅素沒有下降,且沒 有出血,血紅素有改善,所以沒有立即輸血之適應症,此有 病理組織檢查報告,手術記錄,乳癌術後治療計畫書、高醫 王林佳美病歷影本,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 醫事審議委員會0000000 號鑑定書在卷可憑,足認彼等之辯 解應可採信,是聲請人認被告林瑞泰、楊鎮誠不輸血是將患 者置於死地似有誤會,認腫瘤不可能在l 年3 個月由0.3 公 分大到2.8 公分亦為其個人意見,其認為被告林瑞泰、楊鎮 誠連續三天給服用10劑的鉀劑,提升到12月9 日的6.2 超出 正常範圍,是用藥過量,認被告侯明鋒對患者用藥品過量、 及患者右腋窩裡尚留有十支針並未取出,可證明是犯有開刀 不該有的極為嚴重錯誤,及不讓家屬了解治療計劃內容等原 因而造成併發症致病患死亡,故侯明鋒、林瑞泰、楊鎮連等 人應有業務過失致死責任,尚屬無據。
⒉聲請人就被告陳俊鴻、黃柏穎部份並未提出聲請再議之理由
,故原處分應經核並無不合,聲請人仍認被告5 人有其指訴 之犯行而指摘原處分不當,顯無理由。
⒊綜上所述,本件再議無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前段 為駁回之處分。
㈢前開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理由暨事證,業經本院調閱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醫偵字第21號、第22號業務過 失致死案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103 年度上聲議字 第232 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全案卷證核閱屬實,該等處分所 持理由,尚無何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證據法則之情事 。茲就聲請人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之事由,補充說明如下: ⒈聲請人固主張其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開庭時, 曾請求原檢察官能影印一份鑑定書供聲請人詳閱後再補充相 關意見,原檢察官闕未交付聲請人所請求之鑑定書影本,即 直接引用作為不起訴處分之依據,形同聲請人對鑑定書之內 容完全無補充意見之機會,調查即有未盡完備之瑕疵云云。 惟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中係針對聲請 人所指訴被告5 人涉嫌業務過失致死及偽造文書之事由,將 全部卷證【含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相字第183 號〈 內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0 )醫剖字第0000000000號解剖 報告書、(100 )醫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報告書〉、10 0 他字第3381號、101 年偵字第1902號、101 年偵字第1903 號影卷各1 宗、林王○○家屬申訴書書面資料1 份、高雄醫 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病歷影本2 份、健仁醫院醫療影像 光碟4 片、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醫療影像光碟5 片】送行政院衛生署(自102 年7 月23日改制為衛生福利部 )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應認承辦檢察官已針對聲請人指訴 之情事進行調查。偵查中之102 年11月29日庭期,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亦有當庭提示行政院衛生署醫事 審議委員會第0000000 號鑑定書,使聲請人表示意見,有當 日之詢問筆錄1 份在卷為憑(見102 年度醫偵字第21號卷第 31頁),聲請人雖於該次庭期以言詞,及於同年12月3 日具 狀聲請提供鑑定書影印本1 份供參閱,俾以書面完整詳細一 次答覆(見同上卷第32頁背面),然並未表示要據此聲請調 查證據。聲請人以承辦檢察官未交付上開醫事審議委員會鑑 定報告為由,指摘承辦檢察官調查未盡完備,尚嫌無據。 ⒉刑法上之過失,其過失行為與結果間,在客觀上有相當因果 關係始得成立。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 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 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 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
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條 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 條件與結果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 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92 號判例意 旨可資參照。聲請人主張林王○○手術後在右腋窩裡尚留有 10支針未取出乙節,有99年9 月10日高醫放射線科Plain Fi lm報告、99年12月9 日下午3 時45分住院照會單各1 紙及胸 部X 光照片8 張在卷為憑(見103 年度上聲議字第232 號偵 查卷第49、67、70至77頁),並經被告侯明鋒於偵查中承認 (見同上卷第98頁),以堪認定。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 察署103 年度上聲議字第232 號處分書依被告侯明鋒所辯「 是手術中的止血針,術後不用拿起,比較容易止血,且安全 手術更快速」等語,佐以卷內病理組織檢查報告、手術紀錄 、乳癌術後治療計畫書、高醫林王○○病歷影本、行政院衛 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第0000000 號鑑定書,認其辯解應可採 信(見處分書第14頁),其理由說明雖屬簡略,然由卷內99 年9 月10日高醫放射線科Plain Film報告記載「Interval r etention of metallic staples at right axillary regio n is revealed.」、99年12月9 日下午3 時45分住院照會單 記載「3) S/P right axillary nodes dissection with 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