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訴字第4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志鴻
張家銘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律師
洪郁婷律師
上列被告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
字第741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
,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志鴻共同犯走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張家銘共同犯走私罪,處有期徒刑ꆼ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
事 實
一、吳志鴻現從事兩岸小三通報關業務,張家銘則從事兩岸小三 通貨物買賣,二人均熟稔進出口貨物之報關流程。渠2人與 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李」之成年男子,均明知大陸地區 之茶葉、龜板等植物、動物產品,若未據實申報,其完稅價 格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重量超過1,000公斤者,屬 管制進口物品,竟仍共同基於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意聯絡 ,藉採自由貿易港區自香港經高雄、金門小三通至廈門運送 貨物檢附查核資料較為寬鬆,於民國101年11月4日,先由「 小李」自香港以普天太極企業有限公司名義就附表所示3只 貨櫃辦理以自由貿易港區貨物經高雄、金門小三通轉運至廈 門之報關手續(進口報單編號:BD/01/V373/0171、BD/01 /V373/0170;出口報單編號:BD/BG/01B/PQ64/B603、BD/BG /01B/PQ64/B604),內含原產地為大陸地區之烏龍茶1952.5 3公斤、普洱茶2263.7公斤、龜板410公斤、紅茶291公斤、 高山茶322公斤,總重共5239.23公斤(詳如附表一所示), 嗣以不詳方式於貨櫃抵達金門時,將貨櫃內物品及前開管制 物品掉包換至編號1001、1205、1796貨櫃後,於同年月13日 由張家銘以每櫃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代價,將上開3只 貨櫃辦理回運至高雄港,再由吳志鴻以每櫃10,000元之代價 ,於102年11月14日自高雄港17號(高金)碼頭領取上開3只 貨櫃入關,以此方式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並僱請不知情之聯 結車司機歐承宇將上開3只貨櫃拖運至臺南市新市區之「臺
南科學工業園區」附近,交由不詳年籍姓名之人領走。惟歐 承宇拖運1001、1796號貨櫃後,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 局及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第五海岸巡防 總隊,旋於101年11月14日11時20分,在高雄港17號高金航 線碼頭,攔查前開未申報退運編號1205貨櫃),當場扣得如 附表所示之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 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第五海岸巡防總隊報請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吳志鴻、張家銘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 見後,本院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第1項規定,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又本件所引屬於審判外陳述之傳聞證據,依同法第 273條之2規定,不受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 ,依法有證據能力。
二、又起訴書對於被告私運進口管制物品之種類、數量並非明確 ,經公訴人以補充理由書確認起訴之管制物品如附表一所示 ,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吳志鴻、張家銘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 ,核與普天太極有限公司業務經理王壽嵩、新銳報關行員工 莊建新、連海船舶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經理莊水木、金門 之領櫃人黃志承、高雄港17號(高金)碼頭現場主任陳寶生 、聯結車司機歐承宇於警詢之證述大致相符,復有貨物莊船 登記單、高金輪船股份有限公司貨物裝船登記單、金門回運 單、進出口報單共4紙、查獲照片34張、連海船舶裝卸承攬 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區42號貨櫃碼頭貨櫃(物)運送單(兼 出站放行單)3紙、高雄關稅局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葉改良場鑑定報告、財政部關務署高雄 關103年4月2日高普業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佐,足 認被告自白與事證相符,應堪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ꆼ、按「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 7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所稱管 制物品及其數額,由行政院公告之」,懲治走私條例第 2條
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 方式第2項規定,管制進口物品為「一次私運原產地為大陸 地區而未經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之海關進口稅則第一章至 第八章所列之物品、稻米、稻米粉、花生、茶葉、種子(球 ),其完稅價格總額超過新臺幣10萬元者(外幣按緝獲時之 財政部關稅總局公告賣出匯率折算)或重量超過1,000公斤 者」。查本件被告所私運之原產地為大陸地區之龜板410公 斤為海關進口稅則第5章之未列名動物產品;烏龍茶1952.53 公斤、普洱茶2263.7公斤、紅茶291公斤、高山茶322公斤, 為茶葉,重量共5239.26公斤,已逾1000公斤,屬前揭所述 之管制進口物品。
ꆼ、按「為規範及促進與香港及澳門之經貿、文化及其他關係, 特制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明定台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貿易 ,得以直接方式為之,並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直接通信、 通航或通商前,得視香港或澳門為第三地,排除台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在香港、澳門之適用,此觀香港澳門 關係條例第1條第2項、第35條第1項前段、第57條及同條例 施行細則第2條之規定自明。且香港為世界貿易組織(WTO) 之會員,乃一獨立之關稅領域,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5條第 2項、第3項復規定,輸入或攜帶進入台灣地區之香港或澳門 物品,以進口論,輸往香港或澳門之物品,以出口論,分別 依輸入物品、輸出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故如自香 港、澳門私運管制物品進口,應逕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 項論處。
ꆼ、核被告吳志鴻、張家銘所為,均係犯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 項之走私罪。起訴書雖認被告係犯同法第3條條第1項之運送 走私物品罪,然經公訴人當庭更正起訴法條,故無庸變更起 訴法條,併此敘明(本院卷第91頁)。被告吳志鴻、張家銘 與「小李」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爰審酌被告吳志鴻、張家銘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利,竟以走私 原產地為大陸地區之貨物進口,數量達5239.23公斤,對於 國內之防疫檢測、相關交易市場、課稅公平等確已造成潛在 性之重大危害,所為確屬不該;惟審酌被告2人犯後均坦承 犯行,態度尚可,被告吳志鴻獲利30,000元,被告張家銘僅 獲利3,000元並代墊36,000元之貨櫃處理費,本案犯罪之行 為分擔,2人目前均從事物流工作,被告吳志鴻為專科畢業 ,被告張家銘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末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各式茶葉2,887.1公 斤、龜板410公斤,為被告犯本件犯罪所得之物,且依共同 正犯責任共同、連帶理論之法理,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
於渠等之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至於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至6 所示之物,與本案犯罪事實並無相關,故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8條第1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貽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 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
一、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 、出口。
二、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偽造、變造之各種貨 幣及有價證券進口、出口。
三、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 之物品進口。
四、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禁止、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 一定數額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
五、為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必要,禁止、限制一定物品 之進口、出口。
附表一
┌───┬──────────┬───┬─────────┐
│編號 │進出口報單編號 │貨櫃數│管制物品(原產地為│
│ │ │ │大陸地區) │
├───┼──────────┼───┼─────────┤
│ │進口: │ 1只 │烏龍茶 1952.53公斤│
│1 │BD/01/V373/0171 │ │普洱茶 1098.9公斤│
│ │出口: │ │龜板 410公斤│
│ │BD/BG/01B/PQ64/B603 │ │ │
├───┼──────────┼───┼─────────┤
│ │進口: │ 2只 │紅茶 291公斤│
│2 │BD/01/V373/0170 │ │高山茶 322公斤│
│ │出口: │ │普洱茶 1164.8公斤│
│ │BD/BG/01B/PQ64/B604 │ │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走私貨物名│數量/重量 │附註 │
│ │稱 │ │ │
├──┼───────┼──────┼──────┤
│ ꆼ │各式茶葉 │總淨重2887.1│原產地為大陸│
│ │ │公斤 │地區 │
├──┼───────┼──────┼──────┤
│ ꆼ │中藥材(龜板)│11箱,總淨重│原產地為大陸│
│ │ │410公斤 │地區 │
├──┼───────┼──────┼──────┤
│ ꆼ │寵物飼料 │總淨重73公斤│ │
├──┼───────┼──────┼──────┤
│ ꆼ │布料 │43件,總淨重│ │
│ │ │1,701公斤 │ │
├──┼───────┼──────┼──────┤
│ ꆼ │衣服(含上衣及│1,024件 │ │
│ │外套) │ │ │
├──┼───────┼──────┼──────┤
│ ꆼ │機件(含砂輪片│72,267PCE │ │
│ │及十字起子接頭│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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