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3年度,53號
KSDM,103,審交附民,53,201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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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林家賢
      林蕙貞
      林枝山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胡毓真律師
被   告 陳春榮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曾建豪
                 法 官 劉美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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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