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交訴字第10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裕貴
選任辯護人 洪士宏律師
蘇辰雨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十日就一○三年度審交訴字第一○五號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 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 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徐裕貴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 民國103年6月10日以103年度審交訴字第105號裁定由受命法 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 處,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唐照明
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鄭 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