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侵訴字第4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懷德選任辯護人 李建宏律師被 告 劉炤辰指定辯護人 蔡豐徽律師被 告 高進山選任辯護人 郭宗塘律師 鄭國安律師被 告 蔡釋慰選任辯護人 鄧藤墩律師 張正忠律師被 告 郭明志選任辯護人 史乃文律師被 告 李筱嬋選任辯護人 林春華律師被 告 邱俊樺選任辯護人 李建宏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3 年9 月11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韋岑 法 官 蔡英雌 法 官 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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