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1006號
KSDM,102,訴,1006,201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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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00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進裕
選任辯護人 許芳瑞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
字第15747號、102年度偵字第277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翁進裕犯如附表一⑴至附表一⑼所示之罪,共肆拾壹罪,各處如附表一⑴至附表一⑼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陸年,褫奪公權伍年。扣案之所得財物:⑴現金共新台幣伍拾柒萬元、大統百貨禮券面值共新台幣壹萬壹仟陸佰元,均應予發還瀚銘科技有限公司、⑵現金新台幣貳萬元及新光三越百貨禮券面值共新台幣捌仟元均應予發還鄭旭峰、⑶「CANTERLE紅酒禮盒」壹盒應予發還全徽道安科技有限公司、⑷威士忌參瓶、紅酒壹瓶(即三得利紳藍12年純麥威士忌、馬諦氏15年單一純麥威士忌、MANORHOUSE紅酒、格蘭利威15年純麥威士忌)均應予發還莛驊企業有限公司、⑸現金新台幣壹萬元應予發還優肯數位媒體有限公司、⑹現金新台幣壹拾萬元應予發還優利萊船舶有限公司、⑺遠東百貨禮券面值共新台幣壹萬肆仟參佰元應予發還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系統整合分公司、⑻ACER牌筆記型電腦貳台、HTC 牌手機參支、全家便利超商禮券面值共新台幣陸仟陸佰元應予發還陳錫彬;未扣案之所得財物:⑴大統百貨禮券面值合計新台幣貳萬肆仟肆佰元應予追繳,並發還瀚銘科技有限公司、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⑵新光三越百貨禮券面值共新台幣肆仟元應予追繳發還鄭旭峰、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⑶家樂福禮券面值共新台幣壹萬貳仟元應予追繳發還黃仲勝、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⑷家樂福禮券面值共新台幣貳萬壹仟元應予追繳發還雄雞企業有限公司、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⑸漢神百貨禮券面值共新台幣壹萬元、及家樂福禮券面值共新台幣陸仟元均應予追繳發還莛驊企業有限公司、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⑹家樂福禮券面值共新台幣壹萬捌仟元應予追繳發還優利萊船舶有限公司、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⑺遠東百貨禮券面值共新台幣貳萬陸仟柒佰元應予追繳發還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系統整合分公司、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⑻全家便利超商禮券面值共新台幣貳萬伍仟肆佰元、家樂福禮券面值共新台幣壹萬貳仟元,均應予追繳發還陳錫彬,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 實
一、翁進裕於民國99年12月間起,任職高雄市公共汽車管理處( 下稱公車處) 擔任技正,負責對公車保修業務之督導考核及 技術之訓練輔導、督導公車設計、製造工程鑑定與公車之機 具規範等項目;又自101年7月間起另依指示辦理資訊室業務 ,負責文稿審核、協助綜理資訊室各項業務及其他臨時交辦 事項,並協助辦理保修科部分業務,而分別參與如附表二⑴ 至⑻所示公車處辦理之採購案件(詳如附表二各該編號中關 於「被告職掌(及參與採購案部分」、「備註」欄說明), 係依據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 權限之公務員。林鉦皓、鄭旭峰孫瑀謝錞泓則分別為瀚 銘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瀚銘公司,設於高雄市○○區○○○ 路00號2樓之4)、銓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銓鼎公司,設 臺中市○區○○○街000○000號)、全徽道安科技有限公司( 下稱全徽公司,設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3樓)、優 肯數位媒體有限公司( 下稱優肯公司,設高雄市○○區○○ ○路000巷0號)之名義或實際負責人(以上4 人涉犯不違背職 務行為行賄罪部分,均另經檢察官職權不起訴)。二、緣翁進裕於上開擔任公車處技正及經辦保修科、資訊室採購 業務期間,竟分別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 收取回扣、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不違背職務收受賄 賂、或詐欺取財等犯意,而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瀚銘公司部分:
1.緣翁進裕於民國99年底因監視系統規劃案諮詢而結識林鉦皓 ,之後其除主動與林鉦皓接洽討論公車老舊器材汰換及維護 相關事宜外,並主動告知林鉦皓公車處有新的採購標案可以 投標,若日後得標,須依合約金額10%給予回扣。100年4 月 21日公車處辦理「100 年公車處所屬公車監視錄影系統修復 及定期保養工作」勞務類採購(起訴書誤認為財物類採購, 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之上網公告,翁進裕為該採購案之承 辦人,其竟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於100年5月 初某日以「為了案子順利進行、順利驗收、順利請款,他必 須去打通上級」為由,向林鉦皓表示日後瀚銘公司若標得公 車處標案,需給付決標金額10%之回扣。嗣瀚銘公司於100年 5月6日標得上開勞務類採購案,決標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82萬3,430元,林鉦皓為求標案能順利結案,乃同意給付10 %回扣計18萬元,並分別:⑴於100年5月6日得標後某日在高 雄市區交付現金9萬元予翁進裕;⑵復於100年8 月18日瀚銘 公司取得第一筆款項38 萬2,090元後某日,在高雄市區交付 賸餘款項現金9萬元予翁進裕翁進裕以此方式共收取18 萬



元回扣得逞。
2.翁進裕於辦理「100 年公車處所屬公車監視錄影系統修復及 定期保養工作」勞務類採購案期間(履約期為100年5月14日 至101年6月20日),竟又基於不違背職務向廠商收受賄賂之 犯意,以「文件有問題需跑腿、打點處理」為由,向林鉦皓 示意須交付賄款現金3 萬元,林鉦皓亦知翁進裕係要索賄之 意,惟為使上開標案能順利結案,仍答應翁進裕索賄之要求 ,同意支付該筆款項以作為順利結案之對價,並於100年9月 13日由林鉦皓駕車載同翁進裕前往高雄市○○區○○○路00 0號臺灣銀行北高雄分行,以林鉦皓所有臺灣銀行帳號118xx 48x28x5提款卡領取現金3萬元後於車上交付予翁進裕,翁進 裕以此方式收受3萬元賄款得逞。
3.瀚銘公司於101年3月21日標得「101 年公車監視錄影系統改 善案」(履約期限為101年3月30日至同年11月3日,101年4 月26日、10月2日驗收)財物類採購案,決標金額為169萬7, 063 元。翁進裕係該案承辦人,竟基於購辦公用器材、物品 收取回扣之犯意,向林鉦皓索取決標金額10% 之回扣,林鉦 皓為求標案能順利結案,同意給付10% 回扣計17萬元,並由 不知情之公司會計小姐林美玲先於⑴101年3月29日提領現金 6 萬元,加上公司現有現金2萬5,000元,於提領後某日由林 鉦皓在高雄市中正路、自立路口附近交付現金8萬5,000元予 翁進裕;⑵復於101年5月25日再由不知情之公司會計小姐林 美玲提領現金8萬5,000元,於提領後某日由林鉦皓在高雄市 中正路、自立路口附近交付賸餘款項現金8萬5,000元予翁進 裕。翁進裕以此方式共收取17萬元回扣得逞。 4.瀚銘公司於 101年7月20日標得「101年公車監視錄影系統定 期保養及故障修復」勞務類採購案(履約期限為101年7月26 日至102年7月25日),決標金額為208萬8,135元。翁進裕係 該案承辦人,竟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向林鉦 皓索取決標金額10% 計20萬元之回扣,林鉦皓為求順利結案 乃同意支付該筆款項,並由不知情之公司會計小姐林美玲先 ⑴於101年8月1 日提領現金10萬元,並於提領後某日由林鉦 皓在高雄市區交付現金10萬元予翁進裕;⑵復於101年11月1 3 日再由不知情之公司會計小姐林美玲提領現金10萬元,於 提領後某日由林鉦皓在瀚銘公司交付賸餘款項現金10萬元予 翁進裕翁進裕以此方式共收取20萬元回扣得逞。 5.緣健誠國際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健誠公司)於 100年 11月22日標得「採購低地板大客車(59輛)」財物類採購案( 該採購案金額為288,067,500元,履約期間為100年11月29日 至101年8月26日,101年9月26日驗收完畢),瀚銘公司為下



包廠商,負責車上監視器部分,採購金額約為469 萬元。翁 進裕雖非本案承辦人員,惟於開標前工作小組檢討監視器規 格時,有參與提供意見,事後亦參與負責監視器及讀卡機部 分之驗收,竟利用其曾參與上開職務之機會,基於利用職務 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主動與林鉦皓接洽,向林鉦皓表示 他要打點其他人、並會去處理讓健誠公司把監視器的訂單交 給瀚銘公司承攬,惟瀚銘公司要支付承攬款項之10 %等語, 致林鉦皓陷於錯誤,誤認翁進裕可幫忙處理監視器承攬部分 及使日後標案順利進行,而經議價後同意給付36萬元。嗣林 鉦皓乃請不知情之公司會計小姐林美玲自瀚銘公司帳戶於⑴ 101年5月7日提領現金18萬元,於提領後某日由林鉦皓在瀚 銘公司交付現金18萬元予翁進裕;⑵復於101年10月17日再 由不知情之公司會計小姐林美玲提領現金18萬元,於提領後 某日由林鉦皓在高雄市區交付賸餘款項現金18萬元予翁進裕翁進裕以此方式詐取36萬元得逞。
6.緣健誠公司於 101年9月19日標得「採購低地板大客車案(41 輛)」財物類採購案(決標金額為188,108,000元,101年9月 24日契約簽訂、履約期限為自通知履約日起算270 日曆天內 完成交車),瀚銘公司為下包廠商,負責車上監視器部分, 採購金額約為325萬元。翁進裕雖非承辦人員,惟曾參與101 年公路公共運輸發展計畫補助車輛汰舊換新採購需求會議, 亦曾對車上監視器規格提供建議,其竟利用參與上開會議、 提供建議之機會,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主 動向林鉦皓表示他要打點其他人、並會去處理讓健誠公司把 監視器的訂單交給瀚銘公司承攬,致林鉦皓陷於錯誤,而同 意給付工程款項10% 之金額,嗣林鉦皓認為該案子可獲得之 利潤較低,惟為求承攬監視器部分之工程及使日後標案順利 進行結案,乃告知只能支付26萬元,並於⑴102年5月29日由 不知情之公司會計小姐林美玲自公司帳戶內先提領現金12萬 5千元(起訴書誤認為13萬元),連同公司現有資金5千元, 共13萬元,由林鉦皓在高雄市左營區新上國民小學大門前交 付予翁進裕;⑵另賸餘款項13萬元則因採購案尚未履約完成 ,且翁進裕於102年6月28日為檢調逮捕故尚未交付。翁進裕 以此方式詐得現金13萬元得逞。
7.緣雲從龍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雲從龍公司)於101年12月11 日標得「採購普通大客車案(13輛)」財物類採購案(決標金 額52,557,750元,101 年12月11日簽約,履約期限為自通知 履約日起算240 日曆天內完成交車),瀚銘公司為下包廠商 ,負責車上監視器部分,採購金額約為103 萬元(起訴書誤 載為100萬元)。翁進裕雖非承辦人員,惟曾參與101年公路



公共運輸發展計畫補助車輛汰舊換新採購需求會議,亦曾對 車上監視器規格提供建議,其竟利用曾參與上開會議、提供 建議之機會,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主動向 林鉦皓表示他要打點其他人、並會去處理讓健誠公司把監視 器的訂單交給瀚銘公司承攬,致林鉦皓陷於錯誤,而同意給 付工程款項10% 之金額,嗣林鉦皓認為該案子可獲得之利潤 較低,惟為求承攬監視器部分之工程及使日後標案順利進行 結案,乃告知只能支付8萬元,並於102年6 月20日由不知情 之公司會計小姐林美玲自公司帳戶提領現金8 萬元,而由林 鉦皓於102年6月22日在瀚銘公司交付現金8 萬元予翁進裕翁進裕乃以此方式詐得8萬元得逞。
8.翁進裕於99年底因監視系統規劃案諮詢而認識林鉦皓後,竟 ⑴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於100年春節(100年 2月3日)前,以要將禮券「轉送上級主管」、「打點其他人 員」為由,向林鉦皓訛詐禮券,並囑咐林鉦皓要將禮券分裝 成3包各3,000元,致使林鉦皓陷於錯誤,誤認禮券係要轉送 上級主管及其他人員之用,乃請不知情之公司會計小姐林美 玲於100年1月13日,至高雄市○○區○○○路000 號大樂購 物中心購買9,000 元之大統百貨禮券,並於買後過幾天,由 林鉦皓在高雄市區某處,將9,000 元大統百貨禮券交予翁進 裕。
⑵自100年5月間起至102年間7月間止,利用經辦上開採購案或 瀚銘公司承攬上開採購案職務之機會,分別於100 年中秋節 前、101年春節前、101年中秋節前及102 年春節前,詎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 以要將禮券「轉送上級主管」、「打點其他人員」為由,向 林鉦皓訛詐禮券,並囑咐林鉦皓要將禮券分裝成3包各3,000 元,致使林鉦皓陷於錯誤,誤認禮券係要轉送上級主管及其 他採購案相關人員之用,乃請不知情之公司會計小姐林美玲 先自公司帳戶內提領現金,再以公司名義分別於100年8月26 日、100年12月20日、101年9月9日及102年1月11日至高雄市 ○○區○○○路000號大樂購物中心各購買9,000元之大統百 貨禮券,並各於買後過幾天,在高雄市區某處,由林鉦皓分 別將禮券交予翁進裕,共計4次,合計共交付大統百貨禮券3 萬6,000元。
(二)銓鼎公司部分:
1.銓鼎公司於101年3月7日標得「101年度公車動態資訊系統維 運案」勞務類採購案(履約期間為101年3月11日至102年3月 10日,102年4月29日驗收),決標金額為615萬9,800元,公 車處承辦人係張財富翁進裕張財富之上級,對採購案有



主導並負有審核之權。竟基於不違背職務向廠商收受賄賂之 犯意,在銓鼎公司得標後某日,以「案子要順利進行及驗收 ,他會幫忙,但是要給他一點意思」為由,向鄭旭峰要求索 取30萬元賄款,而鄭旭峰亦深知翁進裕係要索賄之意,惟為 恐簽約有變掛、及可以讓案子順利驗收及執行,仍同意支付 該筆賄款,以做為標案能順利結案之對價,並於該案履約期 間如繳交期中報告、期末審查報告、及驗收等重要階段日前 ,在高雄市區,分三次各交付15萬元、9萬元、及6萬元,翁 進裕乃以此方式共收受30萬元賄款得逞。
2.⑴銓鼎公司於101年9月27日標得「高雄市電梯式公車資訊系 統試辦計畫」勞務類採購案(履約期間為101年9月30日至10 2年4月27日,102年6月11日驗收),決標金額為399萬8,000 元,公車處承辦人係江昌儒翁進裕江昌儒之上級,且負 責前置招標作業簽核稿、工作計畫書審查會議、及辦理驗收 之協驗等事務。竟基於不違背職務向廠商收受賄賂之犯意, 在銓鼎公司得標後某日,以「案子要順利進行及驗收,他會 幫忙,但是要給他一點意思」為由,向鄭旭峰要求索取20萬 元賄款,鄭旭峰深知翁進裕係要索賄之意,又因該案是新的 案子,問題比較多,需要金錢打通,遂同意支付該筆款項以 做為標案能順利結案之對價,並以其所有臺灣銀行帳號07xx 04x80x6x提款卡,陸續於101年10月2日提領現金10萬元、於 101年10月5日提領現金5萬元、於101年12月18日提領現金1 萬元後,分別在車上或餐廳廁所內,共交付予翁進裕16萬元 。
⑵銓鼎公司又於102年2 月21日標得「102年度公車動態資訊 系統維運案」勞務類採購案(履約期間為契約期間12月), 決標金額為781萬2,000元,公車處承辦人係江昌儒翁進裕 雖非該採購案得標後之承辦人,惟因曾係第1 次招標工作小 組組員及第2 次招標之工作小組召集人,竟利用職務上曾參 與上開工作小組組員、召集人之機會,於銓鼎公司得標後, 以「案子要順利進行及驗收,他會幫忙,但是要給他一點意 思」為由,向鄭旭峰索取款項,鄭旭峰以前案虧損為由要求 能否不予給付,惟翁進裕仍表示「錢少一點沒關係,意思意 思一下」,致使鄭旭峰陷於錯誤誤認翁進裕可以幫忙處理標 案結案事宜,而同意給付款項。然因雙方並未明訂數額,而 鄭旭峰對於前開「高雄市電梯式公車資訊系統試辦計畫」( 起訴書誤載為「102 年度公車動態資訊系統維運案」)應交 付之20萬元尚未如數給付,故鄭旭峰決定將二標案之款項一 同給付,並以其上開臺灣銀行提款卡陸續於102年3 月5日提 領現金2萬元、102年3月19日提領現金1萬元、102年4月16日



提領現金1 萬元後,分別在車上或餐廳廁所內交付予翁進裕 ,共計4萬元。
⑶102年5月中旬鄭旭峰翁進裕詢問上開二標案剩餘多少款 項尚未給付,翁進裕計算後即表示尚需交付8 萬元,鄭旭峰 乃於102年5月31日駕車載同翁進裕前往高雄市○○區○○○ 路000號全家便利超商,以其所有中國大陸中信銀行帳號6xx 69xxx0210xx45提款卡領取現金2萬元後,於車上交付予翁進 裕。
⑷綜上,翁進裕就上開「高雄市電梯式公車資訊系統試辦計 畫」採購案,以索取賄賂之方式共收受20萬元之賄款得逞; 而就「102年度公車動態資訊系統維運案」採購案詐取2萬元 得逞。至於賸餘款項6萬元,因「102年度公車動態資訊系統 維運案」採購案尚未履約完成,且翁進裕業於102年6月28日 為廉政官逮捕故尚未交付。
3.緣鄭旭峰因有承作公車處案件而認識當時任職公車處之翁進 裕,翁進裕竟:
⑴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分別於100 年中秋節 (100年9月12日)前、及101年春節(101年1 月23日)前, 以「做為內部打點用,需要禮券」為由,向鄭旭峰訛詐新光 三越百貨禮券,每次金額為1萬2,000元,並囑鄭旭峰要分裝 成4包各3,000元,致使鄭旭峰陷於錯誤,誤信翁進裕要禮券 係欲打點內部人員之用,乃囑託不知情之友人分別於100年8 月30日、101年1月2日在新光三越台南西門店,各購買1萬2, 000元,共計2萬4,000元之新光三越百貨禮券,並由鄭旭峰 於買後當週或隔週週二利用南下公車處開工作會議之際,於 餐廳或車上將禮券交予翁進裕翁進裕以此方式分別詐取1 萬2,000元新光三越百貨禮券2次。
⑵利用經辦銓鼎公司承攬上開採購案之機會,於101 年中秋節 (101年9月30日)前,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利用 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以「做為內部打點用,需要禮 券」為由,向鄭旭峰訛詐新光三越百貨禮券1萬2,000元,並 囑鄭旭峰要分裝成4包各3,000元,致使鄭旭峰陷於錯誤,誤 信翁進裕要禮券係欲打點採購案相關人員之用,乃以其個人 款項囑託不知情之友人於101年9月25日在新光三越高雄三多 店購買1萬2,000元之新光三越百貨禮券,並由鄭旭峰於買後 隔週週二利用南下公車處開工作會議之際,在高雄市某處, 將禮券交予翁進裕
(三)全徽公司部分:
1.全徽公司於100年11月8日標得「 100年度太陽能圓筒式智慧 型站牌採購案」財物類採購案(履約期間為100 年11月25日



至101年5月22日,101年6月21日驗收、7 月12日期末報告備 查、8月29日績效評估審查會議),採購金額為2,890萬元, 翁進裕係該案承辦人。竟基於不違背職務向廠商收受賄賂之 犯意,於100年11月8日決標當日全徽公司得標後,以「你要 給我一些費用,要10萬給我」等語向孫瑀要求10萬元賄賂, 孫瑀亦深知翁進裕係要索賄之意,縱有不甘仍因慮及翁進裕 係案子承辦聯繫之人,若拒絕其索求將來恐影響標案之順利 驗收及進行,雖知該10萬元係翁進裕欲索取之賄款,仍答應 翁進裕之索賄要求,而同意支付該筆款項,並⑴於當日以其 所有新店公崙郵局帳號0xx14x80x3xx2x提款卡在捷運衛武營 站內提款機領取現金4萬元交予翁進裕,⑵復於11月9日指示 不知情之公司人員匯款6 萬元至員工戴福隆之帳戶,再由不 知情之戴福隆於11月10日駕車載同翁進裕前往高雄市○○區 ○○路000 號安泰銀行北高雄分行,以戴福隆所有安泰銀行 帳號8x6x00xx124xx8x3 提款卡領取現金6萬元後,於車上交 付予翁進裕,共計10萬元。嗣於上開「100 年度太陽能圓筒 式智慧型站牌採購案」履約期間,翁進裕竟食髓知味,基於 不違背職務向廠商收受賄賂之接續犯意,利用孫瑀南下公車 處開會或伊北上出差機會,多次向孫瑀索取賄賂,孫瑀亦深 知翁進裕係要索賄之意,縱有不甘仍因慮及翁進裕係案子承 辦聯繫之人,若拒絕其索求將來恐影響標案之順利驗收及進 行,仍答應支付賄款以做為標案能順利結案之對價,而分別 ⑶於100年12月24日在臺北車站交付現金2萬元、⑷於101年3 月9日在臺北車站交付現金1萬元、⑸於101年4月24日在臺北 車站交付現金2萬元、及⑹於101年7 月27日在高雄市區交付 現金2萬元等,計孫瑀於「100年度太陽能圓筒式智慧型站牌 採購案」中共交付現金17萬元予翁進裕,而翁進裕以此方式 收受17萬元賄款得逞。
2.全徽公司除上開標案外,又於101年12月7日標得「101 年度 圓筒式智慧型站牌與太陽能智慧型及一般型候車亭採購案」 財物類採購案(履約期間為101年12月13日至102年12月15日 ),決標金額為3,312 萬元,翁進裕曾負責擬訂招標文件、 擔任最有利標工作小組召集人、及參與該案廠驗之協驗等工 作,亦為該採購案之承辦人。翁進裕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分別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於其經辦及 全徽公司承攬上開2 標案期間,以「過年送禮」、「打通關 節」等為由,向全徽公司管理處處長黃仲勝訛詐紅酒禮盒及 家樂福禮券,致使黃仲勝陷於錯誤,誤信翁進裕係欲打點採 購案相關人員之用,遂⑴於101年8月28日先向全徽公司請領 款項2176元購買紅酒禮盒,再於當日在高雄市○○區○○路



000號食舞四季餐廳交付「CANTERLE紅酒禮盒1盒」(價值2,1 76元)予翁進裕;另⑵於102年2、3月間在公車處旁行仁路上 分兩次各6,000 元,將公司發給其作為獎金使用之家樂福禮 券共1萬2,000元交予翁進裕翁進裕以此方式分別詐得紅酒 禮盒1盒(價值2,176元)、及1萬2,000元家樂福禮券,共計 2次。
(四)雄雞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雄雞公司)部分: 1.雄雞公司係上開「100 年度太陽能圓筒式智慧型站牌採購案 」財物類採購案得標廠商全徽公司之協力廠商,採購金額為 1,537萬5,000元,翁進裕係該案承辦人。竟基於購辦公用器 材、物品收取回扣之犯意,於101年4月23日雄雞公司收到第 一筆工程款622萬5,000元後,邀約雄雞公司負責人許銘嘉到 高雄市○○區○○路000 號食舞四季餐廳碰面,並向許銘嘉 要求索取雄雞公司所承攬工程款項10% 之回扣,許銘嘉為求 息事寧人、標案順利進行結案不受刁難、及與公務員保持良 好關係,表示只願意以第一筆工程款之未稅材料款5,928,57 1元的5%(即296,428元),再湊成整數30萬元給付作為回扣 ,經翁進裕同意後,許銘嘉乃交代其不知情之妻子於101年4 月25日前往銀行提領現金30萬元,並於當日晚上在上開食舞 四季餐廳廁所內,將以牛皮紙袋包裝之現金30萬元交予翁進 裕,翁進裕以此方式收取回扣30萬元。
2.雄雞公司係上開「101 年度圓筒式智慧型站牌與太陽能智慧 型及一般型候車亭採購案」財物類採購案得標廠商全徽公司 之協力廠商,承攬採購之金額約為2400萬元,翁進裕係該案 之承辦單位人員。竟基於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收取回扣之犯 意,於102年5月17日14時許,在雄雞公司位於屏東市○○路 0 號之工廠進行廠驗時,利用廠驗之機會,向許銘嘉稱:「 你以後這邊,如果是我主辦的工程,你要留5%的工程費給我 」(即約為120 萬元),許銘嘉為求標案能順利結案乃同意 於收到工程款後給付。嗣於102年6月28日雄雞公司收到全徽 公司給付之第一筆工程款374萬7,870元後,許銘嘉即欲按約 定以工程款356萬9400元之5%即17萬8470 元給付,並通知其 不知情之妻子盧怡安準備整數款項即17萬8500元,盧怡安乃 將現金17萬8500元放入信封套內,並於信封上以鉛筆書寫「 00000000%178470 」交予許銘嘉許銘嘉即於當日19時許, 在高雄市鳳山區文濱路附近翁進裕駕駛之8890-LX 號自小客 車內,交付裝有現金17萬8,500元之信封予翁進裕。102年6 月28日20時許,翁進裕在高雄市○○路00巷00號前,為廉政 官逮捕,於其身上查扣該裝有現金17萬8,500 元之信封;另 約定許銘嘉應交付之剩餘款項102萬1500 元,則因採購案尚



未履約完成,且翁進裕業於102年6月28日為廉政官逮捕故而 未交付。
3.翁進裕利用經辦上開2採購案之機會,分別於101年春節前、 及102 年春節前,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利用職務 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以「過年要打點」為由向許銘嘉訛 詐家樂福禮券,致使許銘嘉陷於錯誤,誤信翁進裕要禮券係 欲打點相關人員之用,乃分別於101年1 月5日在家樂福股份 有限公司(下簡稱家樂福)高雄鳳山分公司(下簡稱鳳山店 ),以雄雞公司名義購買家樂福禮券9000元;復於102年1月 29日在家樂福澄清店,以雄雞公司名義購買家樂福禮券1200 0 元,並分別於購買後某日,在高雄市食舞四季餐廳或高雄 圓山大飯店上開將9,000元、1萬2,000 元家樂福禮券分別交 予翁進裕翁進裕以此詐得財物2次。。
(五)莛驊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莛驊公司)部分: 1.緣公車處於99年3月間辦理「99年度公民營旗桿式LED站牌更 新」財物類採購案(履約期間99年6月1日至同年12月18日, 99年12月22日驗收合格,100年12月24 日保固期滿),翁進 裕為該案擬訂招標文件、並為該採購案之承辦人員。該採購 案於99年5月11日開標,底價金額為962萬7,000 元,開標結 果莛驊公司報價630萬元為最低,惟因低於底價80%以下而保 留決標。詎翁進裕竟基於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收取回扣之犯 意,於開標日隔天即99年5 月12日,邀約莛驊公司負責人鄭 宏驊至高雄市中山西路、澄清路口咖啡店,以「有沒有算到 公關費」及「採購法改了,我們單位的權力很大」等語,向 鄭宏驊表示要索取決標金額10% 之回扣,鄭宏驊當場表示無 法支付高額公關費需要回去估算,翁進裕事後乃再邀約鄭宏 驊至高雄市明誠路、富國路口咖啡店2 樓,分別以書寫方式 表示公關費可降至5%、3%,鄭宏驊為求能順利取得標案及結 案,經議價後同意給付15萬元,並分成3 次給付,翁進裕乃 要求於決標後先拿取第一次款項5萬元。嗣於⑴99年6月1 日 標案決標日後某日,由鄭宏驊駕車至高雄市左營區明誠路、 富國路口載翁進裕上車後,於車上交付現金5 萬元;⑵於99 年8、9月間某日下午,在高雄市蓮潭會館旁正德路上交付現 金5 萬元;⑶於99年12月22日工程驗收當天,翁進裕向鄭宏 驊表示第一次應交付5萬元部分僅交付3萬元,並堅持尾款尚 須交付7 萬元,鄭宏驊乃於99年底某日,在公車處保修科大 樓側門再交付現金7 萬元,翁進裕以其經辦上開採購案件共 向鄭宏驊收取17萬元現金之回扣。
2.翁進裕利用上開經辦「99年度公民營旗桿式LED站牌更新」 採購案及莛驊公司於100年至102年間承攬公車處如附表二⑷



編號2-3、5-8所示多件遷移站牌等小額採購案之機會,竟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 ,分別於100年春節前(100年2月3日)、102年春節(102年 2月10日)及102年端午節前(102年6月12日),以「年節將 至要分給長官」為由向鄭宏驊訛詐家樂福禮券及洋酒,致使 鄭宏驊陷於錯誤,誤信翁進裕係欲打點相關人員之用,分別 :⑴於100年1月19日,以莛驊公司名義,在漢神名店百貨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漢神百貨)購買1萬元之漢神百貨禮券, 並於購買後隔幾日,以牛皮紙袋裝好禮券在公車處內交予翁 進裕;⑵於102年1月11日,在開普洋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高雄 五福公分司(下稱開普公司五福店),以莛驊公司名義(發 票上有該公司之買受人統一編號00000000)購買2瓶威士忌( 即三得利紳藍12年純麥威士忌及馬諦氏15年單一純麥威士忌 ,價值1,469元),並於買完當天在高雄市行仁路交予翁進裕 ;及於102年1月31日,在家樂福五甲店,以以莛驊公司名義 購買6,000元之家樂福禮券,並於買完後隔幾日,以牛皮紙 袋裝好禮券在公車處內交予翁進裕;⑶於102年6月10日,在 開袒公司五福店,以莛驊公司名義(發票上有該公司之買受 人統一編號)購買紅酒及威士忌各1瓶(即原扣押物編號1-1 2之MANOR HOUSENH紅酒及編號1-21之格蘭利威15年純麥威士 忌,價值共1948元)並於購買隔日(即6月11日)在高雄市 行仁路上交予翁進裕翁進裕因而詐得上開財物得逞,共計 3次。
(六)優肯公司部分:
1.緣優肯公司於99年12月24日標得「高雄市公車處100 年度網 站擴充案」之勞務類採購案(履約期間100年1月1日至100年 12月15日,99年12月28日簽約),該案係由翁進裕擬訂議價 文件、核稿、並簽陳採購需求辦理限制性招標,而與優肯公 司議價,決標金額為24萬元,後續履約過程由江昌儒辦理, 翁進裕為該採購案之主管經辦單位,有主導及負責審核職權 。詎翁進裕竟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於100年5 月25日謝錞泓接手經營優肯公司後某日,邀約謝錞泓在高雄 市某處見面,並以「之前的廠商都會有回饋」、「一般如果 配合度比較差的,他都不會想要配合」、「像這種案子通常 都要意思一下」為由,向謝錞泓要求索取10%或20%之回扣, 謝錞泓當場表示無法給這麼多,又恐翁進裕日後刁難案件進 行,乃同意支付1萬元,嗣並在履約期間即約於100年6月至8 月間某日,由謝錞泓駕車至公車處載翁進裕上車後,於車上 交付現金1萬元予翁進裕
2.緣高雄市公車處於100年(起訴書誤載為101年)12月間辦理



「高雄市公車處101年度網站改善及維運案」小額採購案( 履約期間為101年1月1日至101年12月15日),承辦人張財富翁進裕指示以小額採購方式逕洽優肯公司續約,採購金額 為9萬6,000元,翁進裕為該採購案之承辦單位,負責核稿、 主導及審核該採購案。詎其竟基於不違背職務向廠商收受賄 賂之犯意,以「一般如果配合度比較差的,他都不會想要配 合」、「像這種案子通常都要意思一下」為由,再次向謝錞 泓要求須交付1 萬元賄款,謝錞泓明知翁進裕係要索賄之意 ,縱有不甘仍恐日後採購案件進行時被刁難,為求心安,雖 明知該筆1萬元係翁進裕欲索取之賄款,仍答應翁進裕之索 賄要求,同意支付1萬元以做為標案能順利結案之對價,並 在履約期間即約於101年6月至8月間某日,由謝錞泓駕車至 公車處載翁進裕上車後,於車上交付現金1 萬元予翁進裕翁進裕以此方式收受1萬元之賄款得逞。
3.翁進裕明知其並未參與或承辦高雄市公車處於101 年(起訴 書誤載為102年)11月間簽稿辦理之「高雄市公車處102年度 網站維運案」小額採購案(履約期間為102年1月1 日至同年 12月15日),該案實係由承辦單位張財富於101 年11月27日 簽請逕洽廠商即優肯公司續約承攬,採購金額為9萬6,000元 。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之前曾辦理上開2 採 購案與謝錞泓接洽及時仍任職於資訊室職務之機會(起訴書 誤認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惟已經公訴人更 正為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基於利用職務上機 會詐取財物之犯意,於102年4、5 月間,向謝錞泓表示「該 給我的部分是不是準備好了」、「日後會介紹新的案子」為 由,向謝錞泓詐取1 萬元,致謝錞泓誤認翁進裕會介紹新案 子供其承作,乃於同年6月27日中午撥打電話予翁進裕,約 定翌日(即28日)中午見面,並自優肯公司櫃子內取出現金 1萬元放入深咖啡色牛皮信封內。102年6 月28日中午某時, 謝錞泓將已裝有現金1 萬元之上開信封,放在其所駕車子之 駕駛座車門旁置物處,隨即駕車前往公車處搭載翁進裕,翁 進裕上車後,謝錞泓即示意而由翁進裕收取該裝有現金1 萬 元之信封袋,翁進裕以此方式詐得現金1萬元得逞。嗣於102 年6 月28日20時許,翁進裕為廉政署人員逮捕時,於其身上 查扣該裝有現金1萬元之信封。
(七)優利萊船舶有限公司(下稱優利萊公司)部分: 1.緣優利萊公司於101年7月11日得標公車處以公開招標方式辦 理之「採購水陸兩用車案」財物類採購案,決標金額為4,72 6萬500元,雙方於101年8月6日簽約,履約日自101年8月6日 起至102年10月29日,履約會勘為102年1 月29日。翁進裕



採購招標工作小組成員、曾參與工作小組會議、及投標廠商 規格審查,並提供關於機電整合及監視器的建議,復於102 年1 月29日參與履約進度會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利用曾參與上開職務之機會,而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 物之犯意,於101年7月11日「採購水陸兩用車案」採購案開 標日晚上,撥打電話予優利萊公司總經理李懿芳恭喜得標, 並以「我是公車處的」、「可以幫忙打點一些事情」、「相 信我就對了」等為由,向李懿芳訛詐現金10萬元,致使李懿 芳陷於錯誤,誤信翁進裕係欲打點相關人員之用,而於101 年7 月24日指示不知情之特助李悅菱在高雄市○○區○○路 000號聯邦銀行鳳山分行以「優利萊公司」所有帳號0x81xx0 0xx09提領現金10萬元後,於101年8月6日「採購水陸兩用車 案」簽約日晚上,在高雄市○○○路000號「桔緣餐廳」二 樓用餐時,將裝有現金10萬元之牛皮紙袋交予翁進裕,翁進 裕以此方式詐得現金10萬元得逞。
2.101年8月6日(即上開採購案簽約當日)晚上,在上開桔緣 餐廳用餐席間,翁進裕竟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利 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以「意思意思、打點打點」 為由,向李懿芳表示以後照三節要「三、三」,意思即係3 包3千元禮券,並於101年中秋節(9月30日)前一週打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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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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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誠國際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僑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統百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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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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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徽道安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雲從龍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利萊船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雄雞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道安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莛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瀚銘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多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