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671號
KSDM,101,訴,671,201408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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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71號
被   告 潘孝欽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3 年6月13日101年
度訴字第67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孝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 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01年度訴字第671號判決,於民國103年6月23日對被告 潘孝欽為寄存送達,被告潘孝欽於103年7月14日具狀提起上 訴,惟未敘明具體理由,依上開說明,被告應於主文所示之 期間具狀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劉熙聖
法 官 詹尚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俐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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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