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95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民
錢信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 年度偵字第31644
號、98年度偵字第21327號、98年度偵字第23181號、99年度偵字
第23226號、98年度偵續字第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建民、錢信良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而被告2 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業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 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孫偲綺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