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聲字,103年度,87號
KSHV,103,聲,87,2014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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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7號
聲 請 人 洪國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黃丁保間102 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8號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當事人、 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 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 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有必要者為限。
二、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2 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8號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法庭錄音光碟,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8 日函詢相對人及證人饒宏宗於5 日內表示是否同意交付。惟 相對人於同年8 月11日收受送達後,迄未提出同意書面,有 送達回證及訴狀查詢表可憑。揆諸首開說明,本院即無從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謝肅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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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