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字第13號
再審原告 顏秋英
再審被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國華人壽)
法定代理人 劉先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本院96年度保
險上字第2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9條規定,繳 納裁判費;另,提起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規定, 提出記載:㈠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應如何判決之聲明 ;㈡再審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此乃必備 之程式。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為前開 記載,經本院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5 日內補正。核該裁定已 於民國103 年8 月11日送達生效,有送達證書及寄存送達登 記簿附卷(本院卷第30、34頁)可稽。乃再審原告迄未補正 ,依前開說明,應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謝肅珍
法 官 黃國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郭榮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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