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95年度,1113號
KSHM,95,上訴,1113,20140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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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111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許義雄
  上訴人
  即被告   廖潮壁
  上訴人
  即被告   廖清輝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楊申田  律師
        余如惠  律師
        蘇瑛婷  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妨害風化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8 月28日所宣
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表應增列編號15。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 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附表編號15所示扣得現金新台幣13200元,判決原本之 事實及理由欄(第 3、11、14頁)有記載,惟判決正本漏未 記載,故正本應增列編號15如附表所示,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張盛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曾允志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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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 │數量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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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電磁遙控器 │1 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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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聯單對照單 │1 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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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小姐點檯單 │28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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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電磁遙控器(臨檢燈) │4 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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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小姐公休表 │2 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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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現金支出簿 │1 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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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薪資簽名簿 │1 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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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小姐業績總表 │4 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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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員工銀行帳號本 │1 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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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員工守則 │6 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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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公司業績帳冊 │1 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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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員工薪資明細表 │1 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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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公司帳冊 │1 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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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監視器電腦主機 │1 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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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扣案現金 │新台幣13200 │上訴人廖清輝經│
│ │ │元 │營色情犯罪所得│
│ │ │ │,在「夜巴黎小│
│ │ │ │港店」所扣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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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聯單對照單 │1 張 │在「夜巴黎楠梓│
│ │ │ │店」所扣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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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