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1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啟志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啟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陳啟志前犯殺人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3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陳啟志業於民國103年8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7年2月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