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抗字,103年度,147號
TNHV,103,抗,147,201408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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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147號
抗 告 人 家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政達
相 對 人 林志隆
      蔡聰賢
      李青育
      許明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迴避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法官吳森豐」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藍雅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田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良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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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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