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抗字,103年度,147號
TNHV,103,抗,147,2014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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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147號
  抗 告 人 家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政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志隆、蔡聰賢李青育許明環間請求確
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第二
審裁定提起再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66條
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裁定抗告,抗告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
人。本件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茲限抗告人
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
聲請訴訟救助,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田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良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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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