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147號
抗 告 人 家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政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志隆、蔡聰賢、李青育、許明環間請求確
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第二
審裁定提起再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66條
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裁定抗告,抗告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
人。本件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茲限抗告人
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
聲請訴訟救助,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田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良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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