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易字,103年度,131號
TNHV,103,上易,131,2014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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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王信生
被 上訴 人 佳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元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 律師
      吳玉英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3年2月27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2年度訴字第113
5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03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上訴人方面:
一、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
㈠上訴人向他人承租坐落台南市○○區○○○0○段000地號土 地(下稱系爭662地號土地)種植蓮藕並採收出售;因系爭 662地號土地與被上訴人之化學工廠相連,即被上訴人之工 廠位在北邊、系爭662地號土地則位處南邊,供被上訴人之 化學工廠排放之毒油煙循北風(由北向南)吹向系爭662地 號土地,導致上訴人所種植之蓮葉乾枯破損;而系爭662地 號土地面積為4分,依一般常情,一分地一期(3個半月至4 個半月)可收成新台幣(下同)25萬元之蓮藕,則上訴人耕 種之4分地原可收成100萬元,扣除應支出之肥料、電費、農 藥及蓮藕苗栽等成本大約30萬元後,可獲利70萬元;惟上訴 人於民國(下同)102年9月間僅收成1分多之蓮藕,賣出約7 萬元,與上訴人原應有之獲利100萬元相去甚遠,造成上訴 人損失93萬元;另並因之受有精神上損失10萬元。 ㈡又上訴人有19年之種植蓮藕經驗,因種植蓮藕經過一段時間 後地質會變壞,約2至3年就需換地另行種植,然系爭662地 號土地係第1次種植蓮藕,卻因受被上訴人化學工廠排放之 污染,使得長出之蓮藕很小或畸形,難以出售。而依環保局 函文內容固提及蓮葉上之油不知自何處而來,但被上訴人之 化學工廠與系爭662地號土地相鄰,應可證明蓮葉上之油污 係被上訴人之工廠所排放。且被上訴人前已分別於102年4月 30日、同年5月9日給付上訴人3萬8,000元、1萬4,000元,益 徵被上訴人工廠確有汙染上訴人蓮藕田之事實。 ㈢依上,爰本於侵權行為所衍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3萬元



之判決等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嗣上訴人聲明不服 而提起上訴)。
二、上訴人於本院審理之陳述除與原審判決記載相同者予以引用 外,並補以下列等語:
㈠被上訴人既已承認有污染之事實,但環保勘查人員卻又查無 實據,其中是否另有玄機?又環保勘查人員到場時間有嚴重 遲延4小時以上之情形,是否涉嫌包庇被上訴人?均令人難 以採信。
㈡被上訴人先前賠償之金額與上訴人之損失相比,仍不相當; 而被上訴人所稱已按兩造協議作好U型隔離牆一情,並非事 實,被上訴人並未依上訴人之標準施作;又上訴人原僅請求 第1年之損失93萬元,目前已進入蓮藕採收期第2年,平均1 年僅50餘萬元,且上訴人之損害目前仍持續擴大中,而被上 訴人卻不負擔賠償責任。
㈢依上,爰提起上訴,上訴聲明求為判決:⑴原判決廢棄。⑵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3萬元。
貳、被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之陳述除與原審判決記載相同者予以 引用外,並補以下列等語,資為抗辯:
一、被上訴人自62年6月20日起即在台南市○○區○○○000號設 廠經營迄今,上訴人則於102年2月20日始向訴外人楊林慧嬋 承租與被上訴人公司相鄰之系爭662地號土地耕作;如依上 訴人所言其具有19年耕作蓮藕之經驗,自應特別注意蓮藕生 長環境,如其對被上訴人公司排放氣體有污染其蓮藕耕作物 之疑慮,豈會特別挑選與被上訴人公司相鄰之農地承租耕作 ?且上訴人先前曾數次向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臺南 市環保局)檢舉被上訴人公司排放之氣體具有毒性,且肇致 其蓮藕葉片有黑點及蓮藕生長狀況不佳等情況;期間,經臺 南市環保局會同農業局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實 驗所農藥應用組、農業實驗所植物病理組、臺南區農業改良 所等機關勘驗現場並採樣檢驗結果,均無法證明上訴人耕作 之土地確有遭被上訴人工廠所排放氣體污染之事實。然被上 訴人仍執意請求被上訴人應賠償其103萬元鉅款,實不得不 令人質疑上訴人承租被上訴人工廠旁農地耕作之動機?二、上訴人雖於原審提出購買證明書、估價單、借款證明書等私 文書主張其受有93萬元之損害;惟姑不論上開私文書是否真 正,即便該等私文書內容屬實,亦僅能證明上訴人曾購買私 文書所載之物品,至上訴人有無將該等物品用在耕作蓮藕田 上則屬不明;又借款證明書亦僅能證明上訴人有向他人借款 之事實,其借款是否與蓮藕田欠收有關,亦屬不明。本件上 訴人主張其向地主承租4分地收成後可獲利100萬元,扣除支



出肥料、電費、農藥、蓮藕苗栽等大約30萬元後,應可獲利 70萬元;其後於102年9月間有收成約近1分地,收成後蓮藕 僅賣出約7萬多元,再加上所受精神損失10萬元,合計為103 萬元等情,全無證據可供參酌,顯不足採信;且就財產損害 再請求非財產上賠償,於法亦有未合。
三、上訴人上訴雖主張臺南市環保局之稽查報告與其檢舉內容不 合,應有瑕疵、護航、包庇之疏失,故不足採信云云;然上 訴人此之主張全為其片面之臆測,適突顯其缺乏理性論證之 態度,被上訴人始不得不於102年4月30日、同年5月9日與其 簽立切結書。
四、依上,爰答辯聲明,求為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叁、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上訴人向第三人楊林慧嬋承租坐落台南市○○區○○○0○ 段000地號、面積3,915平方公尺之農地,承租期間自102年2 月20日起至103年2月20日止,上訴人在系爭農地上種植蓮藕 (見原審訴字卷〔下稱原審卷〕第46、52頁)。二、被上訴人之廠房設在台南市○○區○○○000號,與上訴人 承租之蓮藕田相連。
三、兩造於102年4月30日書立切結書(下稱第一份切結書)乙紙 ,內容略以:「茲因乙方(即被上訴人)生產中鍋爐冒出黑 煙及煙渣,影響甲方(即上訴人)種植蓮藕田之蓮藕生長及 死亡。經雙方協調後乙方儘速改善及賠償甲方農田損失新台 幣參萬捌仟元。」被上訴人已給付3萬8,000元予上訴人(見 原卷第48頁)。
四、兩造又於102年5月9日書立切結書(下稱第二份切結書)乙 紙,內容略以:「茲因乙方(即被上訴人)生產中鍋爐冒出 黑煙及煙渣,未改善前影響甲方(即上訴人)種植蓮藕田之 蓮藕生長及部份死亡。經雙方協調後乙方儘速改善及賠償甲 方農田損失1萬4,000元。如乙方未改善前再度影響甲方種植 之蓮藕田,一切損失概由甲方自行負責及處理。」被上訴人 已給付1萬4,000元予上訴人,並承諾於102年5月14日前在排 放氣體之煙囪旁增建一座U字型鐵皮圍牆(見原審卷第50頁 )。
五、上訴人就其向臺南市環保局所陳情之檢測結果均為合格不爭 執(見原審卷第95頁)。
六、臺南市環保局103年1月9日環稽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 處理情形及檢測結果等資料(見原審卷第69至76頁)。肆、兩造爭執事項:
上訴人依侵權行為衍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其損 失,於法是否有據?




伍、本院之判斷: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但 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而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即上訴 人)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 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即被上訴人) 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 駁回原告之請求。又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即起訴事實 )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 新事實而為反對之主張者,則原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 證明之責,此乃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 0917號、18年上字第2855號判例及同院72年度台上字第1036 號、74年度台上字第2143號判決參照)。次按主張法律關係 存在之當事人,固僅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 件,負舉證之責任,至於他造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應由他 造舉證證明(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887號判例參照);惟 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須證明至使法院就該待證事實獲得確 實之心證,始盡其證明責任。倘不負舉證責任之他造當事人 ,就同一待證事實已證明間接事實,而該間接事實依經驗法 則為判斷,與待證事實之不存在可認有因果關係,足以動搖 法院原已形成之心證者,將因該他造當事人所提出之反證, 使待證事實回復至真偽不明之狀態。此際,自仍應由主張該 事實存在之一造當事人舉證證明之,始得謂已盡其證明責任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058號判決參照)。二、經查:
㈠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 184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 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 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 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 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又就歸責事由而言 ,無論行為人因作為或不作為而生之侵權責任,均以行為人 負有注意義務為前提。另就違法性而論,倘行為人所從事者 為社會上一般正常之交易行為或經濟活動,除被害人能證明 其具有不法性外,亦難概認為侵害行為,以維護侵權行為制 度在於兼顧「權益保護」與「行為自由」之旨意(最高法院 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參照)。次按損害賠償之債,以 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 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



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 48年台上字第481號民事判例參照)。
㈡查上訴人主張其向訴外人楊林慧嬋承租系爭662地號土地, 承租期間自102年2月20日起至103年2月20日止,而上訴人在 系爭土地上種植蓮藕;又被上訴人公司之廠房設在台南市○ ○區○○○000號,與上訴人承租之系爭662地號土地即系爭 蓮藕田相連等情,業據上訴人提出被上訴人公司變更登記表 、土地出租證明書等各1份附卷可憑(見原審卷第24至27、4 6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㈢經本院核閱系爭第一、二份切結書所載;其中第一份切結書 內容為:「茲因乙方(即被上訴人)生產中鍋爐冒出黑煙及 煙渣,影響甲方(即上訴人)種植蓮藕田之蓮藕生長及死亡 。經雙方協調後乙方儘速改善及賠償甲方農田損失新台幣參 萬捌仟元。」(見原審卷第48頁);第二份切結書之內容為 :「茲因乙方(即被上訴人)生產中鍋爐冒出黑煙及煙渣, 未改善前影響甲方(即上訴人)種植蓮藕田之蓮藕生長及部 份死亡。經雙方協調後乙方儘速改善及賠償甲方農田損失新 台幣壹萬肆仟元。如乙方未改善前再度影響甲方種植之蓮藕 田,一切損失概由甲方自行負責及處理。」等語(見原審卷 第49頁);雖系爭二份切結書記載:「茲因乙方生產中鍋爐 冒出黑煙及煙渣,影響甲方種植蓮藕田之蓮藕生長及(部分 )死亡」等情,但經臺南市環保局會同農業局等前揭機關檢 測結果,被上訴人工廠冒出黑煙及煙渣,與上訴人種植蓮藕 田之蓮藕生長及死亡間無關(詳後敘)。再依兩造所簽立之 第二份切結書,業已載明如被上訴人未改善前再度影響上訴 人種植之蓮藕田,一切損失概由上訴人自行負責及處理,且 該份切結書下方由被上訴人公司總經理湯茂樹手寫「該工程 改善在5/15施工完成(最少ㄩ要完成)」等語,並由兩造簽 名、蓋手印於其上,顯見兩造於102年5月9日已達成就被上 訴人於工程改善前所生之一切損失,上訴人皆不得再對被上 訴人請求賠償之合意,而此亦為兩造所不爭執。至於系爭土 地所種植之蓮藕自102年5月15日以後若有損失,上訴人亦須 證明係被上訴人故意或過失行為所致,若與被上訴人無關, 上訴人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
㈣至上訴人於原審所提出之102年5月9日之切結書(見原審卷 第50頁,下稱第三份切結書),其打字部分之內容固與系爭 第二份切結書(見原審卷第49頁)打字部分內容相同,但上 訴人所提出之該份切結書未經兩造簽名署押,雖另由上訴人 手寫:「5月14日先完成ㄩ型方面隔離的步驟。備註:民國 102年5月…日,…改善完成日,將不會影響雙方之困擾及構



成農作物之虧損為目的,這對雙方都不會造成傷害為目標。 但若5月14日未隔離南面ㄩ型的黑、白煙方面,致使損害, 不可算甲方(即上訴人)自行負責。」等語,上訴人並主張 被上訴人同意第三份切結書中上訴人所手寫之內容等情;惟 被上訴人對於其公司總經理湯茂樹有在其上手寫「14日前先 完成南側2M高」等語固不爭執(見原審卷第93頁反面);然 堅決否認有同意上訴人所書寫之上開內容;查上訴人於原審 及本院審理時已陳稱:「其所提出之切結書是因伊於102年5 月10日發現兩造所簽署之切結書(見原審卷第49頁)這樣寫 不對,伊後來認為被上訴人要拖到102年5月15日太慢,伊希 望改到102年5月14日,所以102年5月10日去湯茂樹的辦公室 找湯茂樹要他幫伊註明,湯茂樹才另外再拿一張有空白處的 切結書就是50頁之切結書,其中『14日前先完成南側2M高』 手寫部分就是湯茂樹之字跡,是他先寫完後,再拿給我,其 他的都是我備註的。」「我備註完,就告訴湯茂樹這是我的 備註,他說『你寫完了,就這樣』、『紙被你寫成這樣,已 經沒有空間可以寫了,就這樣就好了』,但是湯茂樹沒有幫 我簽名或蓋章。」(見原審卷第93頁);「是我過幾天寫的 (指第三份切結書),我過去他們辦公室在湯先生面前寫的 …。目的是要他們先擋油煙不要衝過來。」「切結書是被上 訴人影印給我的…我向他說最主要要用好,他說『好啦,不 然給你寫啦…,你寫一寫,不用再寫了,我知道意思就好了 。」「意思是5月15日以後沒有做好改善,5月15日以後的損 失不在我承諾範圍內。」(見本院卷第51頁)等語,依上所 陳,上訴人於102年5月10日前往被上訴人公司總經理湯茂樹 辦公室乃係要湯茂樹幫其註明,惟湯茂樹卻僅註明「14日前 先完成南側2M高」;至於其他手寫部分則均係上訴人自行在 湯茂樹註明後才書寫,並非湯茂樹所註明,且亦未經湯茂樹 在其後簽名或蓋印為確認,則據被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陳述 在卷(見本院卷第51頁),尚難認湯茂樹已同意上訴人自行 手寫部分之內容;再者,若湯茂樹確有同意上訴人自行手寫 部分之上述內容,則衡諸一般常情,上訴人既專程前往,當 會要求湯茂樹在其上簽名或蓋印以為保證方是,惟湯茂樹並 未在其上簽名或蓋印,顯見湯茂樹並未就上訴人手寫部分內 容達成合致;況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已陳稱「(湯茂樹對你 的註記是否當場有表示意見?)他沒有表示什麼意見,他只 想趕快結束。」(見原審卷第93頁);於本院亦陳述「他( 指湯茂樹)說好啦,不然給你寫啦,…,你寫一寫,…不用 再寫了,我知道意思就好了。」(見本院卷第51頁);查湯 茂樹當時並未表示同意上訴人自行手寫部分之內容。至湯茂



樹雖於第三份切結書上有註明:「14日前先完成南側2M高」 ,惟其已抗辯並未同意上訴人其餘手寫部分,而上訴人就此 迄無法提出確切之證據以實其說,則第三份切結書之內容自 尚不能採為有利於其之認定。
㈤上訴人另提出之臺南市政府環保局102年5月24日環稽字第00 00000000號函後附會勘記錄,其上係記載:「…壹、各單位 意見: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農藥應用 組:經來文及現場勘查,蓮葉上之黑點為非生物性因子所造 成之影響。建議環保局對工廠空氣及農用取用地下水採樣。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植物病理組:依環保局轉 述,該蓮花田農民主訴葉片黑點,經現場觀察,該蓮花田蓮 花葉片黑點非植物產生,也非微生物,故判定為非病害問題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南區農業改良所:葉片上黑點非 病蟲害引起,水面漂浮物也與植物病蟲害無關。四、臺南市 政府農業局:現勘蓮葉上有黑點分布,惟黑點係外物附著, 非植物體本身病徵所致,蓮田上漂浮物不明,請環保局依權 責妥處。五、臺南市環保局空氣及噪音管理科:建議佳大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在鄰接農田的窗戶,加裝紗網,以防廠內汙 染物逸散至廠外。六、臺南市環保局水質及土壤管理科:擬 至該農田,針對其抽取地下水進行採樣並分析,後續視分析 結果進行相關處理。七、臺南市環保局環境稽查科:將儘速 排定時間,會同陳情人進行農田灌溉水採樣並送檢驗室化驗 。貳、結論:一、與會勘查之農業相關單位初勘結果,蓮葉 上之黑點為非生物性因子造成之影響、非植物產生。葉片上 黑點非病蟲害引起,水面漂浮物也與植物病蟲害無關。二、 本局空氣及噪音管理科建議佳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鄰接農 田的窗戶,加裝紗網,以防廠內汙染物逸散至廠外。三、本 局水質及土壤管理科擬將針對其抽取地下水進行採樣並分析 。四、本局環境稽查科將儘速排定時間,會同陳情人進行農 田灌溉水採樣並送驗,俟檢驗結果再另行函覆陳情人。」等 語(見原審卷第28至29頁);惟經本院細究其內文所載,該 會勘結論並未明確指明蓮花葉之黑點係由被上訴人工廠排放 之氣體所致。且依臺南市環保局102年6月5日環稽字第00000 00000號函記載內容略以:「…三、另本局於102年5月13日 派員會同台端(即上訴人),針對所屬農田內地面水體採樣 送驗,其結果均未超標。復於102年5月14日派員針對地下水 採樣送驗,其結果均符合標準。」等語(見原審卷第30頁) ;足見上訴人之蓮藕田地面水體及地下水均符合標準,並無 遭污染之情形。又原審依職權函詢臺南市環保局檢測被上訴 人公司排放氣體之結果,亦經該局函覆略以:「…本局102



年12月12日10時許派員前往進行該公司蒸氣鍋爐煙道固定污 染源空氣異味污染物排放檢測,於102年12月24日檢測報告 符合排放標準」等語,並檢附102年4月15日至102年12月24 日關於被上訴人公司之陳情案件清單及檢測結果摘要乙份, 有臺南市環保局103年1月9日環稽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後 附資料在卷可佐(見原審卷第69至76頁);是被上訴人公司 排放之氣體既符合排放標準,而就被上訴人公司陳情案件所 為之處理情形(詳如附表所示),亦無法證明上訴人所種植 之農作物係屬植物病變或污染所致,而臺南市環保局自102 年4月15日起至102年12月24日之現場勘查之結果,亦均未發 現被上訴人公司周遭有異味;從而,自難以上訴人所提出之 前揭函文採為有利於其之論據。
㈥再者,上訴人雖提出蓮藕A+醫學百科資料(見原審卷第47 頁)為證,然該資料來源不明,僅羅列荷葉枯萎之原因,尚 難以上訴人所種植之荷葉有枯萎之現象即推論為被上訴人工 廠排出氣體所致;至上訴人提出照片為證(見本院卷第61頁 ),惟該照片上縱顯示荷葉有黑點之情形,仍難認係被上訴 人工廠排出氣體之肇因;況被上訴人工廠縱有排放氣體,惟 經臺南市環保局檢測結果,被上訴人工廠排放之氣體符合排 放標準,且自102年4月15日起至102年12月24日至現場勘查 之結果,亦均未發現被上訴人工廠周遭有異味(詳如附表所 示),已如前述;是依該照片尚難採為上訴人有利之證明。 雖上訴人再提出台南市安定區購買證明1紙、永農農藥行估 價單5紙、借款證明書及還款日期表等(見原審卷第31至32 、63至64頁)為證,但其中購買證明書及估價單僅能證明上 訴人曾有購買尿素(肥料)、農藥等物品,但耕種農作物必 須施肥及噴灑農藥,此乃耕種者所皆知之事實,實難僅憑上 訴人曾購買尿素(肥料)、農藥等之物品即遽為推論被上訴 人工廠排放之氣體有污染上訴人蓮藕田之情事。至其他文書 證據,亦僅能證明上訴人有向他人借款並按時還款乙情,至 上訴人借款之原因是否係因被上訴人工廠排放之氣體所致, 被上訴人就此亦無法舉證以實其說。是上訴人所提出之前揭 證據仍難證明被上訴人工廠排放之氣體造成上訴人蓮藕田收 成欠佳之事實,自仍無法採為有利於其之證明。 ㈦依上,上訴人於所承租系爭662地號土地上種植蓮藕,經臺 南市環境保護局會同農業局等機關勘驗現場並採樣檢驗結果 ,均無法證明上訴人耕作之土地有遭被上訴人工廠排放氣體 污染之事實,已如上述;顯見上訴人種植之蓮藕收成欠佳, 並非被上訴人工廠排放氣體污染所致,應堪認定。至102年5 月15日以後之損失,縱上訴人之主張為真實,惟上訴人於本



院審理時坦認被上訴人已在系爭662號土地旁建一U型圍牆 (見本院卷第51頁反面),則被上訴人並無違反約定情形可 言。此外,上訴人就其主張迄未能提出確切之事證以實其說 ,亦無法提出被上訴人有何故意或過失致上訴人受有損害之 證據,因而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賠償其所受之蓮藕欠收及 精神上慰藉金共103萬元,於法尚屬無據。
陸、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工廠排放之氣體,經臺南市環保局會同 農業局等機關勘驗現場並採樣檢驗結果,均無法證明上訴人 耕作之蓮藕農地有遭被上訴人工廠排放氣體污染之事實;此 外,上訴人復未能舉證證明被上訴人工廠排出之氣體確為上 訴人蓮藕田收成欠佳之原因;是本件尚無證據可資證明被上 訴人有何故意或過失,亦無法證明上訴人損害之發生與有責 原因之事實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從而,上訴人本於侵權 行為所衍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求 為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3萬元,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 訴意旨指摘原判決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如上訴聲明所示,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柒、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 之證據,均經斟酌,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 述,附此敘明。
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世 展
法 官 王 明 宏
法 官 顏 基 典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廖文靜
附表:
┌──┬───────┬───────────────────────┐
│編號│受理日期 │處理情形 │
├──┼───────┼───────────────────────┤
│ 1 │2013年4月15日 │1.本案本局於102年4月15日14時00分先行電聯陳情人│
│ │13:35:00 │,其表示可於現場會同查察。2.本局於同日14時50分│
│ │ │前往會同陳情人於現場勘查,並未發現佳大化工有排│
│ │ │放黑煙之情事。其表示該工廠之排放為不定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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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13年4月15日 │1.本案本局於102年4月15日21時30分會同陳情人前往│
│ │19:20:00 │稽查。2.案址為佳大化工,從事矽酸鈣板製作,洗滌│
│ │ │塔式空污防制設備及袋式集塵設備運作中,稽查當時│
│ │ │未見有排放黑煙或異味逸散情形,惟於附近陳情人所│
│ │ │有農田上確有些許不明漂浮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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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2013年4月16日 │1.本案本局於102年4月16日17時40分電聯陳情人。2.│
│ │17:30:00 │本案已於4月15日會同勘查其農地之農作物,惟無法 │
│ │ │確認該農作物係屬植物病變亦或污染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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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013年5月10日 │1.本案於102年5月10日辦理會勘。2.與會勘查之農業│
│ │00:00:00 │相關單位初勘結果,蓮葉上之黑點為非生物性因子造│
│ │ │成之影響、非植物產生。葉片上黑點非病蟲害引起,│
│ │ │水面漂浮物也與植物病蟲害無關。3.本局空氣及噪音│
│ │ │管理科建議佳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鄰接農田的窗戶│
│ │ │,加裝紗網,以防廠內污染物逸散至場外。4.本局水│
│ │ │質及土壤管理科擬將針對其抽取地下水進行採樣並分│
│ │ │析。5.本局環境稽查科將儘速排定時間,會同陳情人│
│ │ │進行農田灌溉水採樣並送驗,俟檢驗結果再另行函覆│
│ │ │陳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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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013年5月10日 │1.本案於102年5月10日辦理會勘。2.與會勘查之農業│
│ │21:15:00 │相關單位初勘結果,蓮葉上之黑點為非生物性因子造│
│ │ │成之影響、非植物產生。葉片上黑點非病蟲害引起,│
│ │ │水面漂浮物也與植物病蟲害無關。3.本局空氣及噪音│
│ │ │管理科建議佳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鄰接農田的窗戶│
│ │ │,加裝紗網,以防廠內污染物逸散至場外。4.本局水│
│ │ │質及土壤管理科擬將針對其抽取地下水進行採樣並分│
│ │ │析。5.本局環境稽查科將儘速排定時間,會同陳情人│
│ │ │進行農田灌溉水採樣並送驗,俟檢驗結果再另行函覆│
│ │ │陳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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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013年5月31日 │本局於102年5月13日派員會同台端,針對所屬農田內│
│ │00:00:00 │地面水體採樣送驗,其結果均未超標。復於102年5月│
│ │ │14日派員針對地下水採樣送驗,其結果均符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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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13年10月14日│一、本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案件稽查。二、本│
│ │18:32:00 │局於102年10月14日21時許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 │
│ │ │現場會同陳情人勘查,經查案址為佳大化工股份有限│
│ │ │公司,從事生產矽酸鈣板,稽查當時現場周界外並未│




│ │ │聞有任何明顯異味情事,本局將派員加強巡查,以杜│
│ │ │不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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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2013年10月16日│一、本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案件稽查。二、本│
│ │18:42:00 │局於102年10月16日19時25分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 │
│ │ │,經查案址係「佳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於周界並│
│ │ │未聞有明顯異味逸散之情事。三、本局將加強巡查,│
│ │ │以杜絕不法。四、本案於翌日10時回覆陳情人處理情│
│ │ │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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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2013年11月4日 │一、本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案件稽查。二、本│
│ │21:11:00 │局於102年11月4日22時40分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
│ │ │稽查當時並未聞有所陳異味飄散。三、現場致電陳情│
│ │ │人多次,均無回應,本局將加強巡查,以防不法情事│
│ │ │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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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2013年11月14日│一、本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案件稽查。二、本│
│ │19:30:00 │局於102年11月14日20時35分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 │
│ │ │,現場會同陳情人勘查,稽查當時於該廠四周並未聞│
│ │ │有明顯廢氣異味,據陳情人表示該異味發生時間短暫│
│ │ │,且不定時發生,目前已無異味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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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2013年11月22日│一、本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案件稽查。二、本│
│ │00:44:00 │局於102年11月22日2時許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先│
│ │ │行致電陳情人,據其表示該工廠排放廢氣時間短暫且│
│ │ │不固定,再前往該工廠四周巡查,並未發現異常排放│
│ │ │廢氣情事,亦未聞有明顯異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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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2013年11月22日│一、本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及排放黑白毒煙案│
│ │20:18:00 │件稽查。二、本局於102年11月22日21時10分派員前 │
│ │ │往陳情地點查察,案址為「佳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 │,從事矽酸鈣板製造,製程中設置有洗滌塔式空污防│
│ │ │制設備、袋式集塵空污防制設備,申請有固定污染源│
│ │ │操作許可證,稽查當時先行於該廠周遭巡查,惟未聞│
│ │ │見明顯製程異味異味逸散情形,現場電聯陳情人,其│
│ │ │表示當下無異味請本局不必前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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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2013年11月22日│一、本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及排放黑白毒煙案│
│ │20:22:00 │件稽查。二、本局於102年11月22日21時10分派員前 │
│ │ │往陳情地點查察,案址為「佳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 │,從事矽酸鈣板製造,製程中設置有洗滌塔式空污防│
│ │ │制設備、袋式集塵空污防制設備,申請有固定污染源│
│ │ │操作許可證,稽查當時先行於該廠周遭巡查,惟未聞│
│ │ │見明顯製程異味異味逸散情形,現場電聯陳情人,其│
│ │ │表示當下無異味請本局不必前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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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2013年11月23日│一、本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案件稽查。二、本│
│ │12:15:00 │局於102年11月25日10時30分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 │
│ │ │,經查案址為「佳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稽查當時│
│ │ │未聞有明顯異味,現場告知業者民眾陳情訴由並責成│
│ │ │應加強維護鍋爐設備,避免擾鄰,其允諾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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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2013年11月24日│一、本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案件稽查。二、本│
│ │18:50:00 │局於102年11月24日20時05分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 │
│ │ │,稽查當時於陳揭地點附近巡查,於周界並未聞有明│
│ │ │顯異味逸散之情事,會同值班主管勘查現場,該廠設│
│ │ │備運作及操作並無異樣,仍告知其民眾反映訴由,責│
│ │ │其加強設備維護,以免效果不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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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2013年11月27日│一、本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案件稽查。二、本│
│ │21:35:00 │局於102年11月27日23時許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 │
│ │ │經查所陳案址為佳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申請│
│ │ │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稽查當時先行於該公司周│
│ │ │界巡查,並未發現異常排放廢氣及明顯製程異味逸散│
│ │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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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2013年11月29日│一、本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案件稽查。二、本│
│ │16:40:00 │局於102年11月29日17時15分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 │
│ │ │,當時會同陳情人於案址周界勘查,並未聞有異味,│
│ │ │據其表示該異味係一陣陣且短暫。三、本局將加強巡│
│ │ │查,以杜絕不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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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2013年11月29日│一、本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案件稽查。二、本│
│ │17:12:00 │局於102年11月29日17時15分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 │
│ │ │,當時會同陳情人於案址周界勘查,並未聞有異味,│
│ │ │據其表示該異味係一陣陣且短暫。三、本局將加強巡│
│ │ │查,以杜絕不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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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2013年11月29日│一、本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案件稽查。二、本│
│ │18:09:00 │局於102年11月29日19時57分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 │




│ │ │,經查旨揭「佳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於周圍外未│
│ │ │聞有明顯異味情事,現場回覆陳情人知悉,並告知如│
│ │ │再發現污染,可逕撥打本局公害陳情電話,將派員前│
│ │ │往查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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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2013年11月29日│一、本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案件稽查。二、本│
│ │21:38:00 │局於102年11月29日23時許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 │
│ │ │現場會同陳情人前往巡查,於所陳旨揭外未聞有明顯│
│ │ │異味。三、遂入該廠勘查,現場鍋爐正常使用中,告│
│ │ │知業者民眾陳情訴由並責成應定期派員檢修設備,避│
│ │ │免擾鄰,其允諾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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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2013年12月5日 │一、本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案件稽查。二、本│
│ │18:10:00 │局於102年12月05日18時35分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 │
│ │ │,當時會同陳情人於案址周界勘查,現場並未聞有異│
│ │ │味,現場經陳情人確認未有異味逸散後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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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2013年12月6日 │一、本次係執行民眾陳情異味污染案件稽查。二、本│
│ │18:49:00 │局於102年12月06日21時許派員前往陳情地點查察, │
│ │ │案址為工廠,民眾陳情為異味,稽查當時於案址周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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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