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繼續執行刑前強制工作但不免其刑之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03年度,683號
TNHM,103,聲,683,2014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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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處 分人
即 受 刑人 陳惠洲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103年度執聲字第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惠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處分人即受刑人陳惠洲因竊盜案件, 經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48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10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 確定。受處分人自101年4月30日開始執行強制工作, 迄今已執行2年有餘,茲查該受處分人於執行期中成績優良 悛悔有據,經執行機關認無繼續執行必要,檢具事證請予免 除強制工作處分之繼續執行。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 例第五條第一項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聲請裁定免除受處分人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但不免其刑之 執行等語。
二、按十八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犯罪之習慣者,得於刑 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又依本條例宣告之強制 工作處分,其執行以3年為期。但執行已滿1年6個月,而 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 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 條第一項、第五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竊盜犯贓物犯 保安處分條例宣告之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執行滿1年6個月 ,已晉入第一等,其最近6個月內,每月得分在22分以上 ,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 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十七 條第一項第一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本件受處分人前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易字 第48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並應於刑之執 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受處分人自101 年4月30日開始執行強制工作,迄今已執行2年餘等情, 有上開案件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檢察官執行保安處分指揮書可稽。
㈡又查受處分人執行強制工作處分期間,自103年3月起晉 入第一等,最近6個月內得分均為24分以上,有法務部矯 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報請免予繼



續執行保安處分並免除本刑執行報告表及法務部103年7 月4日法授矯字第○○○○○○○○○○○號函在卷足憑, 堪認受處分人確已符合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要件。四、綜上所述,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 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竊盜犯贓物 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茆臺雲
法 官 蔡長林
法 官 陳義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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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