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上字第77號
上 訴 人 呈O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O霖
上 訴 人 林O田
上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代理人 王冠霖
被上訴人 TA 000 00000(越南籍,中文名:謝O忠)
法定代理人 TA 000 0000(越南籍,中文名:謝O深)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
月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103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二、三項關於命上訴人戊○○、呈O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連帶給付被上訴人超過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肆拾伍元本息部分,暨該部分假執行宣告,及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原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原判決主文第四、五、六項關於命上訴人壬○○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伍佰玖拾叄萬肆仟肆佰捌拾元本息及命上訴人戊○○、呈O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連帶給付被上訴人超過新臺幣貳佰陸拾萬叁仟貳佰陸拾壹元本息部分,暨該部分假執行宣告,及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原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上訴人戊○○、呈O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其餘上訴駁回。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確定部分除外)由上訴人戊○○、呈O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連帶負擔百分之七十,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並予說明。
貳、實體方面:
一、被上訴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以前到場陳述,起訴 主張:⑴上訴人戊○○(下稱戊○○)、原審被告己○○、 丁○○、庚○○、癸○○等五人(下稱己○○、丁○○、庚 ○○、癸○○),共同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日,在被上 訴人住處即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號,毆打被上訴 人致普通傷害部分;及戊○○、己○○、丁○○等三人在上
開同址共同涉嫌於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三日歐打被上訴人致重 傷害部分,業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 )以一百零一年度少連偵字第六十八號、一百零一年度偵字 第一八0三六號、一百零一年度偵字第二一八0五號提起公 訴,並引用檢察官起訴事實為本件侵權行為事實。又被上訴 人於一百零一年四月十日所受四肢及臉部多處挫傷及擦傷等 傷害,另被上訴人於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三日所受重傷害,業 經臺中地檢署依據卷內署立豐原醫院(現改制衛生福利部豐 原醫院,下稱豐原醫院)診斷證明書認定戊○○、己○○、 丁○○所涉係刑法重傷害罪,並依法提起公訴,是戊○○等 人分別於一百零一年四月十日、同年月十三日共同歐打被上 訴人致分別受有普通傷害及重傷害之損害行為及結果。⑵就 被上訴人於一百零一年四月十日遭毆傷之請求部分:①戊○ ○、己○○、庚○○、丁○○、癸○○等五人,及少年彭○ ○等五人,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下稱A男),合 計十一人,共同傷害被上訴人,其等即應依民法共同侵權行 為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上訴人呈O國際開發有限公 司(下稱呈O公司)則應就其受僱人戊○○、己○○、庚○ ○三人客觀上可認與其職務有關之上開不法行為,負連帶損 害賠償責任。呈O公司與戊○○、己○○、庚○○所負連帶 債務,與戊○○、己○○、庚○○、丁○○、癸○○等五人 所負連帶債務,係具有同一目的,本於各別之發生原因,對 被上訴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為不真正連帶債務。②被上 訴人前就連帶債務人之其中未成年人彭○○等五人暨法定代 理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就連帶債務之一部即新臺幣(下同 )30萬元部分為給付,嗣被上訴人與上開未成年人暨法定代 理人於原審法院豐原簡易庭達成和解並作成調解筆錄,和解 金額各為3萬元,合計15萬元,但被上訴人並無因此免除全 部連帶債務之意思,被上訴人仍得向戊○○、己○○、庚○ ○、丁○○、癸○○等五人請求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爰依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審酌被上訴人為求職謀生 遠渡海外工作,其決定已屬不易,依所有移民勞工及其家屬 權利保障國際公約第十六條、第十三條規定,被上訴人本應 享有人身安全保護及不受干預之意見自由,在我國亦已形諸 於就業服務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詎戊○○、己○○、庚○○ 、丁○○、癸○○等五人竟共同毆打被上訴人成傷,爰請求 戊○○等五人應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30萬元,呈O公司並各 應與戊○○、己○○、庚○○所負債務負連帶賠償責任。⑶ 就被上訴人於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三日遭毆傷之請求部分:① 被上訴人為原審被告松玖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松玖公司)依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聘僱來台為松玖 公司工作之越南籍勞工,松玖公司係委任呈O公司辦理被上 訴人在台生活照顧服務。呈O公司負責人即上訴人壬○○( 下稱壬○○)明知雇主曾向其反應被上訴人工作態度不好, 卻怠於執行上開受任之職務及監督戊○○、己○○之工作, 受僱人戊○○、己○○二人復違背渠等職務,不法侵害被上 訴人致受重傷害,呈O公司應對壬○○之不法行為,及對受 僱人戊○○、己○○之不法行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松 玖公司顯然違反保護外籍勞工之前揭就業服務法相關法令, 且違反上開僱傭契約上之保護義務,應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 賠償責任;松玖公司負責人即原審被告蔡卿郎(下稱蔡卿郎 )怠於執行前開保護照顧之職務,致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權 利,松玖公司應與蔡卿郎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呈 O公司為壬○○、戊○○、己○○所負連帶債務,松玖公司 為蔡卿郎所負連帶債務,與戊○○、己○○、丁○○等三人 所負連帶債務,係具有同一目的,本於各別之發生原因,對 被上訴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為不真正連帶債務。②松玖 公司雖辯稱其並無違背保護他人之法令或債務不履行之情形 ,惟松玖公司身為被上訴人之雇主,其委任辦理被上訴人在 台生活照顧服務之呈O公司負責人壬○○與受僱人戊○○、 己○○,竟唆使夥同多人為上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三日重傷 害被上訴人之行為,松玖公司顯然未盡選任監督之責,違反 上開僱傭契約上之安全照顧義務甚明。又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社口派出所警員於事發即一百 零一年四月十日傷害事件發生後,均有告知松玖公司指派處 理之人員林燕慧,被上訴人疑似遭仲介即呈O公司的人毆打 ,且有糾紛,所以才通知松玖公司出面處理並帶回被上訴人 加以保護,然松玖公司對於被上訴人之人身安全未加預防, 蔡卿郎又怠於執行保護被上訴人人身安全之義務,竟聽任己 ○○將被上訴人帶回,嗣造成被上訴人再遭戊○○等人毆打 致重傷害之結果,松玖公司負責人蔡卿郎對於被上訴人之安 全照顧方式顯有過失甚明,自應負侵權行為責任,松玖公司 對於蔡卿郎之不法侵權行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松玖 公司對於被上訴人併應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③就 損害賠償項目及金額部分,茲陳述如下:1醫療費用部分: 依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八0五號判決、六十八年台 上字第四十二號判例意旨,被上訴人對由全民健康保險局所 支付之醫療費用部分,仍得請求上訴人賠償,則本件被上訴 人得請求之總醫療費用,自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三日起至一百 零二年一月八日為止,應支付之自付額為18萬6954元,健保
給付額為112萬1213元,共130萬8167元,應予准許。2勞動 能力減損部分:⒈依署立豐原醫院於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一 日函覆原審法院少年法庭之函文,及卷內豐原醫院於一百零 二年一月十一日、同年七月五日函文意旨可知,被上訴人因 頭部外傷造成腦部神經損傷,經住院治療,目前生命跡象穩 定,但存留嚴重神經功能障礙,目前仍持續復健治療中,受 傷程度符合勞保局規定之創傷診斷,依目前恢復狀況,被上 訴人有很高機會長期臥床,無法自理生活,遺存有終身嚴重 神經功能障礙,從而被上訴人之勞動能力實已全部喪失,殆 無疑問。⒉就被上訴人受傷時起(即妏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三 日)至居留期限(即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之勞動能 力減損部分:被上訴人受傷時受雇之月薪即基本工資為1萬 8780元,而就被上訴人受傷時起至居留期限一百零二年十二 月二十七日,共二十個月,輔以霍夫曼係數表之計算方式, 若現在請求給付,扣除利息後之現價為36萬47元。⒊就被上 訴人受雇居留期限以後至越南人民共和國規定強制退休年齡 六十歲為止,所喪失勞動能力之現價部分:上訴人主張越南 人民強制退休年齡為六十歲,則被上訴人受雇居留期限以後 至越南人民共和國規定強制退休為止,尚有三十七年工作期 間。又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外勞在台工作期間 累計不得逾十二年,亦即若被上訴人未被打傷,扣除上述已 核准來台工作之二年期間,應至少尚有十年期間可來台工作 ,依此該十年期間若以被上訴人受傷時基本工資月薪1萬878 0為計算,年薪為22萬5360元,依第一年不扣除利息之單利 百分之五複式霍夫曼式扣除利息後現價為186萬5594元。再 被上訴人在一百十二年以後至上開強制退休年齡前之其餘二 十七年期間,若適用越南人民共和國計劃投資部預估西元二 0一五年該國平均國民所得目標為2100美元計算,換算每月 平均所得為175美元,若換算為新臺幣月平均所得為5221.7 元,年所得為6萬2652元,依第一年不扣除利息之單利百分 之五複式霍夫曼式扣除利息後現價為新台幣108萬8826元。 ⒋以上合計為331萬4468元,而被上訴人僅起訴請求250萬元 ,依法應屬有據。3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部分:被上訴人 因頭顱外傷併顱內神經損傷,由被上訴人之母子○○在台全 日照顧中,現並無返歸越南之計畫。是若以被上訴人受傷時 外籍看護工基本工資月薪1萬8780元計算,每年所需看護費 用金額為22萬5360元,再依被上訴人現年為二十一歲及美國 人口研究機構人口資源局二0一一年世界人口估計要覽表可 知,越南國家男性平均壽命為七十歲,而卷內豐原醫院復已 以一百零二年七月五日回函說明被上訴人之生存餘命應與一
般人統計相同,故以霍夫曼計算法,扣除利息後之現價為56 6萬2479元,茲被上訴人起訴請求250萬元,依法洵屬有據。 4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部分:被上訴人為求職 謀生遠渡海外工作,其決定已屬不易,依所有移民勞工及其 家屬權利保障國際公約第十六條及第十三條之規定,被上訴 人本應享有人身安全保護及不受干預之意見自由,在我國亦 已形諸於前述就業服務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乃被上訴人竟於 住宿地點遭雇主委任之仲介公司人員即戊○○等人毆打成重 傷,戊○○等人視法律於無物,莫此為甚,被上訴人精神上 所受傷害,實非筆墨所能形容,審酌被上訴人頭部受重創迄 今仍臥床,且經法院斟酌豐原醫院鑑定報告裁定被上訴人應 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等情,爰請求精神慰撫金150萬元,以稍 填補被上訴人精神上之損害及痛苦等語。起訴聲明求為判決 :㈠戊○○、己○○、丁○○、庚○○、癸○○應連帶給付 被上訴人30萬元,及自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民事言詞辯論意 旨狀繕本送達最後上開之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㈡第一項命戊○○、己○○、庚○○給付 部分,呈O公司應與戊○○、己○○、庚○○負連帶給付責 任。㈢第一項至第二項中如任一人為給付,其他之人於其給 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㈣壬○○、戊○○、己○○、丁 ○○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780萬8167元,及自一百零二年八 月一日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繕本送達最後上開之人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㈤第四項命壬○○ 、戊○○、己○○給付部分,呈O公司應與壬○○、戊○○ 、己○○負連帶給付責任。㈥松玖公司、蔡卿郎應連帶給付 被上訴人780萬8167元,及自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民事言詞 辯論意旨狀繕本送達最後上開之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㈦第四項至第六項如任一之人為給 付,其他之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㈧訴訟費用 由上訴人負擔。㈨被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於 本院答辯聲明求為判決:㈠上訴駁回。㈡第二審訴訟費用由 上訴人負擔(原審就一百零一年四月十日傷害部分,判准上 訴人戊○○、己○○、丁○○及視同上訴人庚○○、癸○○ 應依不真正連帶給付被上訴人27萬2727元本息,其餘請求駁 回;就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三日重傷害部分,判准上訴人壬○ ○、戊○○、己○○、丁○○及呈O公司應依不真正連帶給 付被上訴人593萬4480元本息,其餘請求駁回,上訴人就其 敗訴部分上訴;被上訴人就其敗訴敗部分,未據聲明不服, 此部分之請求,業已確定;又被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對己 ○○、庚○○、丁○○、癸○○之各請求部分,業已達成和
解〈見本院卷第一0八頁正反面、一九五至一九六頁〉,此 部分之請求,業已終結)。
二、上訴人則以:⑴呈O公司從事人力仲介,業務內容包含已來 台外勞因故由原雇主釋出,而仲介其他雇主轉換承接之行政 作業,戊○○並非呈O公司之股東,僅係壬○○之同居男友 ,於壬○○懷孕時,曾幫忙壬○○遞送文件至主管機關而已 ,亦非呈O公司之受僱人。刑事起訴書認戊○○有涉案,無 非係憑己○○指稱,然而被上訴人分別於一百零一年四月十 日、同年月十三日遭毆打,丁○○及少年均係由己○○聯絡 ,至於未被緝獲之起訴書所指不詳姓名成年人A男、B男、 C男,己○○雖推稱係戊○○找來云云,卻無任何證據可憑 ,況且該A、B、C男均係與己○○同車前往,如不相識何 以同車前往?因認己○○係因積欠戊○○債務,而誣陷戊○ ○。另壬○○並未被檢察官起訴,無論係一百零一年四月十 日或同年月十三日毆打被上訴人之行為,壬○○均未曾參與 ,被上訴人對壬○○請求損害賠償,難認有據。⑵被上訴人 主張呈O公司、壬○○、戊○○共同基於重傷害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教唆人員於一百零一年四月十日、同年月十三日 將被上訴人毆傷云云,被上訴人應舉證以實其說,故被上訴 人主張呈O公司、壬○○、戊○○應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 、第一百八十五條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應無理由。⑶關於 被上訴人主張之損害金額之意見:關於被上訴人減少勞動能 力之損失,應以西元二0一一年越南平均國民年所得1300美 元,自二十一歲算至越南強制退休年齡六十歲止,扣除中間 利息,約合85萬6830元。關於增加生活上需要之看護費用, 應以越南當地需要而支出,而以越南年所得1300美元,自二 十一歲算至越南男性平均壽命六十三歲,共四十二年,扣除 中間利息,約合89萬5830元。又被上訴人請求150萬元精神 慰撫金實屬過高等語,資為抗辯。於本院上訴聲明求為判決 :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 訴人於原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㈢第一、二審訴訟 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三、本件不爭執事項:
㈠、被上訴人因系爭傷害行為,業已自費支出醫療費用18萬6954 元。
㈡、被上訴人於臺灣工作期間之薪資,每月1萬8780元。㈢、被上訴人所屬國之越南,其強制退休年齡為六十歲。㈣、被上訴人因本件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三日之重傷害事件,向臺 中地檢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申請重傷害補償金,經 該會以一百零一年度補審字七十四號決定書,准予補償被上
訴人159萬5712元,被上訴人並同意扣抵其請求之損害賠償 金額。
㈤、以上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被上訴人所提出之豐原醫 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等資料為證,並經本院調取本 院一百零三年度上訴字第四四一號傷害案件等歷審刑事卷, 原審法院一百零一年度少護字第五五八號少年事件重傷害案 等歷審刑事卷,查明屬實,自堪信為真實,本院自得採為判 決之基礎。
四、本件爭執事項:
㈠、被上訴人得否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八十八 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請求上訴人就一百零一年四 月十日、同年月十三日所為之傷害行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責任?
㈡、若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則被上訴 人所得請求損害賠償之範圍為何?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上訴人得否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八十八 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請求上訴人就一百零一年四 月十日、同年月十三日所為之傷害行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責任?被上訴人主張:戊○○與己○○、丁○○、庚○○ 、癸○○等人,共同於一百零一年四月十日至伊住處毆打伊 致普通傷害;另壬○○、戊○○、己○○、丁○○等人,共 同於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三日至伊住處毆打伊致重傷害,其中 戊○○、己○○、丁○○等三人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提起 公訴並經法院判刑在案(其中己○○、丁○○、庚○○、癸 ○○部分,業已達成和解),而戊○○為呈O公司之受僱人 、壬○○為呈O公司負責人,是伊自得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 條第一項、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請 求戊○○、壬○○與呈O公司就上開傷害行為,連帶損害賠 償責任等語;此為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⑴、關於被上訴人請求戊○○與呈O公司侵權行為負連帶損害賠 償部分:
①、被上訴人主張:戊○○前自稱「林冠傑」且分別係設於臺中 市○區○○○街00號1樓之佳禾人力仲介有限公司(登記負 責人嚴紹興;下稱佳禾公司)、設於臺中市○○區○○○○ 路00號1號2樓之呈O公司(登記負責人壬○○)之實際負責 人;己○○係與戊○○合作之外籍勞工仲介;庚○○則係自 一百年十月間起,受僱於戊○○並負責駕車接送戊○○以佳 禾公司或呈O公司名義引進之外籍勞工,往返位於臺中市○ ○區○○路000巷0弄0號之外籍勞工宿舍及工廠之間。前因
戊○○、己○○所引進越南籍勞工即被上訴人甲 ○○○○ (中文姓名:謝O忠,下稱謝O忠)經常撥打行政院勞工委 員會申設「1955專線」申訴電話或拒絕加班,致使戊○ ○、己○○於一百零一年四月上旬某日,心生不滿而欲教訓 謝O忠,並於:1、被上訴戊○○、己○○、庚○○、丁○ ○、癸○○、真實姓名及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一人(下稱 A男)均為成年人,夥同少年彭00(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出 生;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少年D男)、洪00(民 國八十八年二月出生;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少年E 男)、張00(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出生;真實姓名、年籍均 詳卷;下稱少年F男)、黃00(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出生;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少年G男)、鄭00(民國八 十八年八月出生;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少年H男) ,共同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先由戊○○於一百零一年四 月十日下午某時許,在停放於臺中市神岡區光啟路287巷口 處,而由庚○○負責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廂型車車內, 將現金5000元交予庚○○,並委託庚○○購買鋁棒以轉交予 己○○,且指示庚○○於同日晚上九時許,依特定路線載送 謝O忠及其他外籍勞工返回外籍勞工宿舍;另將現金1萬元 交予己○○作為預計參與毆打謝O忠之人員共計十人之報酬 。經庚○○於同日晚上八時許,至設於臺中市○○區○○路 000號之「家樂福大賣場」購得鋁棒四支後,並撥打電話聯 絡己○○表示僅購得鋁棒四支後,己○○復自行至位於臺中 市豐原區圓環東路之某五金行,再購入鋁棒三支,置於己○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後車廂內,再駛 至臺中市豐原區中正路靠近豐原大道之路口處,與庚○○駕 駛之前揭車輛會合,由庚○○將購入前揭鋁棒4支及剩餘款 項併同轉交予己○○置於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後 車廂內,己○○並向庚○○表示該鋁棒係用以教訓謝O忠之 工具。另由戊○○邀集A男至位於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之舊 臺中縣政府廣場郵筒旁處會合參與;而己○○則透過其子即 少年D男以每人1000元之報酬,邀集少年E男、F男、G男 、H男參與,己○○復撥打丁○○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 0000號邀約丁○○參與,再經丁○○於同日晚上九時十二分 ,使用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撥打癸○○使用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號邀集癸○○參與。戊○○、己○○邀集上揭人 等後,由己○○於同日晚上九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至臺中市豐原區豐東路,搭載少年D男、E 男、F男、G男、H男;而丁○○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並經己○○通知至位於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
之舊臺中縣政府廣場郵筒旁處搭載A男,復至癸○○經營位 於臺中市○○區○○街00號機車行處搭載癸○○,再至臺中 市○○區○○道○號高速公路豐原交流道旁會合,一同至位 於上址之外籍勞工宿舍外面,等候庚○○駕車搭載謝O忠及 其他外籍勞工返抵外籍勞工宿舍。經庚○○於同日晚上約十 時許,依約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廂型車,搭載謝O忠及 另三名外籍勞工返回外籍勞工宿舍旁空地之際,丁○○、癸 ○○、A男隨即靠近該廂型車,向庚○○詢問確認車內乘客 中何人為謝O忠後,即將謝O忠由車上拖拉至該外籍勞工宿 舍外,先由丁○○持木棒毆打謝O忠,癸○○、A男則對謝 O忠拳打腳踢,並要求少年D男、E男、F男、G男、H男 一起毆打謝O忠,少年D男、E男、F男、G男、H男再各 持己○○分發之鋁棒一支,毆打謝O忠身體之腿部等處,丁 ○○、癸○○、A男於同日晚上十時十九分即毆打謝O忠完 畢後,再將謝O忠拖入外籍勞工宿舍內丟置,致使謝O忠因 而受有手磨損或擦傷,髖、大腿、小腿及踝磨損或擦傷(即 四肢多處撕裂傷),臉、頭皮及頸挫傷之普通傷害。嗣經丁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癸○○、A男 ;另己○○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少年 D男、E男、F男、G男、H男逃離現場,己○○並在車上 將報酬即每人1000元分別交予少年D男、E男、F男、G男 、H男收受,復將上揭鋁製球棒均丟棄於臺中市軍功路之某 黃昏市場垃圾車處。2、戊○○、己○○、丁○○、真實姓 名及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二人(下稱B男、C男)共同基 於傷害之犯意,以木棍攻擊人體頭部等手法,前因謝O忠於 上開犯罪事實所示傷勢就醫並表示欲休息一個月,致使戊○ ○再度心生不滿,推由己○○於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三日中午 十二時三十一分,使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丁○ ○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丁○○,再於同日下 午三時許,駕駛戊○○提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至癸○○開設之前開機車行處搭載丁○○,復至位於臺中 市豐原區陽明街之舊臺中縣政府廣場處,搭載戊○○所邀集 之B男、C男,並於同日下午約四時許,抵達該外籍勞工宿 舍處。己○○、丁○○、B男、C男隨即進入該宿舍內,先 由己○○在該宿舍一樓客廳內,將該處設置電視機之音量調 整放大,以圖遮掩毆打謝O忠之聲音後,另推由丁○○在該 宿舍後門處把風,而由B男、C男其中一人攜帶木棍一支至 該宿舍三樓處,接續毆打謝O忠之四肢及頭部多次,致使謝 O忠因而受有四肢挫傷及頭部外傷合併腦損傷之傷害。嗣由 己○○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搭載丁○○、B男、C男逃離
現場。適經庚○○駕車至該外籍勞工宿舍處欲接送外籍勞工 時,發覺上情並將謝O忠送至豐原醫院急救,惟謝O忠因頭 部遭重擊,仍受有頭部外傷併顱內神經損傷,致兩側肢體癱 瘓,無法自行翻身及坐起,鼻胃管餵食、氣切管抽痰、大小 便失禁、日常生活活動均需專人照顧料理,遺留永久中樞神 經功能障礙,亦即因頭部外傷造成腦部神經功能受損,神智 狀況僅偶爾能用點頭或搖頭方式表示意見,致對人、事、時 、地、物認知有嚴重障礙,四肢攣縮,無法行動,臥床需他 人照顧狀況,案經被上訴人告訴後,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經原審法院刑事庭審理後判決有罪,戊○○不服該 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一百零三年度上訴字第四四一號刑 事庭審理後,就一百零一年四月十日部分判處戊○○有期徒 刑六月,就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三日部分維持一審刑事庭判決 有期徒刑五年(現上訴最高法院)等語,上開事實,為兩造 所不爭執,並經本院調取本院一百零三年度上訴字第四四一 號傷害等案件刑事卷宗全部,查閱屬實,並有上開刑事判決 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一二三至一五三頁反面)。②、再依上開刑事傷害案件及原審法院一百零一年度少護字第五 五八號少年事件重傷害等各歷審卷證所示,附有刑事共犯警 詢筆錄,及庚○○於家樂福之監視器翻拍照片、購買鋁棒之 統一發票翻拍照片、同款鋁棒照片,一百零一年四月十日及 同年月十三日外籍勞工宿舍門外之監視器翻拍照片,臺中市 神岡區之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己○○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 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及通聯紀錄、丁○○所使用 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清泉醫院、豐原醫 院之診斷證明書及病歷資料等可稽。其中於一百零一年四月 十日及同年月十三日外籍勞工宿舍門外之監視器翻拍照片內 容,已錄得一百零一年四月十日丁○○持棒球棍在前,在後 為遭毆後躺在地上、奄奄一息之被上訴人,遭癸○○及A男 一人抓一手,一路拖行進入外籍勞工內宿舍丟置,及一百零 一年四月十三日己○○、丁○○帶領B男、C男進入宿舍準 備逞兇之清晰影像;又原審法院一百零一年度少護字第五五 八號重傷害案件少年法庭於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四日行審判程 序時,訊問己○○,證稱:「(法官問:與少年有無親屬利 害關係?)我是彭O政的媽媽。」、「(法官問:一百零一 年四月十日你為何會找彭O政等五人去打外勞?為何要打外 勞?)那時戊○○是外勞所稱的老闆,呈O國際公司實際老 闆也是幕後股東,平常都是他在管理外勞宿舍,後來他覺得 謝O忠有不對的地方,慫恿宿舍其他外勞,不配合加班,或 叫他們逃跑,那時戊○○就覺得不太對,就跟我講說要找人
修理謝O忠,他意思是要教訓他一下,讓他知道這裡是臺灣 不是越南,他那時有特別跟我講說你們家小朋友有領導能力 ,可以叫他來試試看,平時聚餐我也會帶我小朋友去,他也 會跟我小朋友講不見得唸書就有出路,戊○○在四月九日跟 我講要找人打謝O忠,我當天就問彭O政,媽媽的老闆戊○ ○叫我找人去教訓外勞,我問他你要不要去,及找人去,他 沒有明確跟我講要,他說他要想想看,四月十日早上戊○○ 又打電話給我,他跟我說處理的怎麼樣,他說找越多人越好 ,然後我去學校利用下課時間問彭O政,我問他你要不要去 ,他說他不敢,其他的同學在之前我就知道彭O政的朋友, 那天我去學校我問過他們,實際答應我的時間是四月十日他 們放學的時候,同時他也找到他的朋友跟同學,那時沒有跟 我講幾個人,到那天晚上我自己開車去豐原市南陽路火雞肉 飯那邊載他們,才知道他總共找了四個人一同去,然後我就 載他們去神岡交流道那裡跟戊○○找的那些人會合,那台車 裡包括丁○○有三個人,我只認識開車的丁○○,會合之後 就去神岡的外勞宿舍,四月十日下午在我們帶少年去之前, 戊○○有事先拿了5000元給我們的司機庚○○叫庚○○去買 球棒,庚○○是載外勞下班,我們在宿舍的外面碰到他,庚 ○○買了四支球棒,進去宿舍的時候只有丁○○及其他我不 認識的三個大人,他們把外勞拖到外面來,然後他們就先動 手,我那時躲在巷子裡,不能讓外勞知道是仲介來打他們, 實際打的情況我沒有看到。」、「(法官問:〈提示四月十 日監視器畫面照片〉拖外勞出來的是否這三位?)是。」、 「(法官問:打得情形如何?)當下我沒有看清楚。」、「 (法官問:你在巷子等了多久?)大約十分鐘左右。」、「 (法官問:拖外勞出來之後五個少年人在哪裡?)就跟三個 大人混在一起。」、「(法官問:你等了十分鐘以後如何? )我在十分鐘內有聽到他們碰碰碰的在打外勞的聲音,但是 我沒有看到實際的情形,十分鐘之後,丁○○跟我講說好了 ,那時少年已經在我的車上等了,被打的外勞那時被丁○○ 拖進宿舍以後我們就走了。」、「(法官問:後來外勞為何 被送醫院?)打完之後那天晚上我一直在等電話,同宿舍的 外勞會不會打電話給我說外勞出事情,但是都沒有什麼動靜 ,一直到四月十一日中午松玖公司接到勞工局電話說外勞現 在在清泉醫院,叫雇主松玖去帶他回來,松玖就打電話給我 ,我就跟松玖的會計小姐林燕慧到清泉醫院的急診室,就看 到謝O忠躺在那邊,身上沒有任何點滴,護士小姐說是前一 天晚上警察帶他去的,我們問他現在狀況如何,他說目前只 有輕微擦傷,那時檢查的狀況沒有什麼內傷,那時謝O忠有
起來有跟我們講話,護士小姐跟我講那天上午勞工局也有派 人來跟謝O忠訪談,因為謝O忠打電話給勞工局。然後我們 問謝O忠是要回公司還是要回宿舍休息,我們就帶他回宿舍 ,林燕慧也有跟我帶謝O忠回宿舍,謝O忠說他要休息兩、 三天,那時我每天都有去看他,我四月十二日有去宿舍看他 ,他那時躺在床上玩手機還有跟我講話,四月十二日沒有看 他走動,四月十三日我們再找人打他之前,我有去宿舍看謝 O忠,那時因為有兩個外勞逃跑,我有問謝O忠有沒有看到 他們,謝O忠說他不曉得,我在找外勞的時候,謝O忠還有 起床走來走去幫我在找,並且問我有沒有找到,那時是在三 樓樓梯間那邊。」、「(法官問:四月十三日為何又去打謝 O忠,是誰去的?)四月十三日那天早上,因為我都會把外 勞的情況跟戊○○報告,戊○○打電話跟我說,四月十一、 十二這兩天有外勞逃跑,可能是謝O忠慫恿的,既然謝O忠 還沒有得到教訓,所以他會找人再去教訓他,他叫我以前的 臺中縣政府那邊去載兩個人,他說他已經交待好了,叫我載 他們去宿舍,我大概下午四點多我一個人開小客車到縣政府 那邊,那邊有兩個我不認識的人,我載了他們兩個之後,因 為那兩個是大男生我不認識我會怕,我就打電話給丁○○, 他當時在豐原那裡修機車,他說好他陪我去,然後我就去載 丁○○一同去外勞宿舍,我們在車上我沒有跟那兩個人講話 ,到外勞宿舍之後,我們一起進去外勞宿舍,下車的時候我 發現那兩個手上帶著球棒,丁○○沒有帶,我們四個進去宿 舍之後,我跟丁○○在一樓,那兩個男生直接去三樓,大約 三十分鐘左右那兩個男生下來,就跟我說OK,我就載他們 回去原來我載他們的縣政府那邊,因為戊○○有交待我帶那 兩個人進去宿舍,然後再把他們帶回原來的地方就可以,所 以我就沒有去看外勞的情形。」、「(法官問:你有無聽到 外勞在喊叫?)沒有。」、「(法官問:〈提示四月十三日 監視錄影畫面照片〉是否帶這兩個人及丁○○進去?)是, 丁○○是站在前面穿白襯衫的,另外兩個穿T恤的是我不認 識的那兩個人。」、「(法官問:後來你如何知道外勞送醫 的情形?)四月十三日晚上七點多戊○○打電話通知我到豐 原醫院去,他說現在外勞人在那邊還有司機庚○○也在那邊 ,叫我過去,我到那邊看到外勞躺在病床上,急診室醫生跟 我講有照過X光沒有骨折的現象,那時我看外勞是沒有辦法 講話,眼睛是張開的,我有叫他的名字,他都沒有反應。」 、「(法官問:你在四月十三日那次帶人去外勞宿舍有無帶 彭○○、洪○○、張○○、黃○○、鄭○○他們去?)沒有 ,他們當時在豐東國中上課,他們也不知道四月十三日去打
人的事。」、「(法官問:你要找妳兒子及他同學去打外勞 前有告訴他們為什麼嗎?)沒有,我跟我兒子講外勞不乖想 去教訓他,至於怎麼不乖我沒有具體講出來。」、「(法官 問:少年及丁○○以及另外兩名不認識的人,在此事件之前 有見過面嗎?)丁○○是我認識七、八年的朋友,除我兒子 彭O政見過外,其他人都沒有見過。」、「(法官問:四月 十日當天你載少年跟丁○○會合一直到外勞宿舍,是分幾部 車?)兩部車,我開一部載少年五人,丁○○開一部載兩個 。」、「(法官問:四月十日到十三日中間戊○○有無去看 過謝O忠?)他都沒有去過,他只有十三日那天他跟司機庚 ○○載謝O忠去豐原醫院。」、「(法官問:既然這段期間 戊○○都沒有去看過謝O忠,他如何評估謝O忠的身體狀況 ,並認為他沒有得到教訓?)因為他都會要求我回報謝O忠 的身體狀況,及他在宿舍的情形,我都會跟他講謝O忠當時 的身體狀況,比如說右腳瘀青有比較好,左手那邊也可以動 ,及他的三餐是他在外勞宿舍的朋友幫他買的,他沒有辦法 自己騎腳踏車去買,我還跟他講謝O忠有下床洗澡」等語( 見上開一百零一年度少護字第五五八號少年事件重傷害案件 卷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四日訊問筆錄),而丁○○於一百零一 年四月二十七日、同年五月二十八日於臺中市警察局豐原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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