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0年度,2211號
TPDV,90,除,2211,2001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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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二一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景成
  代 理 人 史逸中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三○五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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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