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醫上易字,103年度,1號
TCHV,103,醫上易,1,201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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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醫上易字第1號
上 訴 人 施養浩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
複代理人  洪珮綺
被上訴人  蕭博仁即博幼耳鼻喉科小兒科診所
      白秋微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複代理人  黃鉦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
2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醫字第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03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⑴上訴人之子即病患施00(下稱施00)於 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一日起,因感冒身體不適而至博幼耳鼻喉 科小兒科診所(下稱被上訴人診所)就診至少五次以上,其 中前二次門診為一百年十二月一日初診及同年月八日複診, 被上訴人診所之醫師認為病患之症狀為扁桃腺發炎,故僅開 立一般感冒症狀之用藥予施00回家服用而已,隨後施00 即返家休息靜養,直至同年月十六日發燒,施00之家屬又 帶其前往被上訴人診所接受治療,被上訴人蕭博仁(下稱蕭 博仁)並開立退燒藥水予施00返家服用,豈料,施00於 同年月十八日出現欲咳嗽卻無法咳出之症狀,經再次於同年 月二十日帶施00前往被上訴人診所門診,雖已無發燒症狀 ,惟施00仍有欲咳嗽卻無法咳出之症狀,然被上訴人白秋 微(下稱白秋微)未對施00為詳細理學上檢查,竟僅開立 咳嗽藥水予施00回家服用,施00因未見情況好轉甚至更 為嚴重,復再次於同年月二十二日前往門診,此次門診白秋 微開立多種藥物予施00服用,仍無效果,被上訴人診所始 將施00轉診至臺中榮民總醫院(下稱臺中榮總)急救;然 到達臺中榮總之前,施00肺部卻早已成積水浸潤之現象, 被上訴人疏於注意而未發現該狀況,在發燒症狀期間,不僅 未給予克流感服用,也未進行流感之快篩檢測,復待施00 於同年月二十日出現咳嗽無法咳出之症狀就診時,白秋微亦 僅開立咳嗽藥水予施00服用,而仍無給予克流感及進行快



篩檢測,或進行詳細理學檢查,直至同年月二十二日施00 病情更加嚴重再次就診時,白秋微始將施00轉診至臺中榮 總急救,然施00經臺中榮總急救後,仍於同年月二十八日 因敗血性休克、侵襲性肺炎鏈球菌感染症、急性呼吸窘迫症 候群等病因而不治死亡。⑵又被上訴人任施00病情惡化, 導致延誤將近三個星期之寶貴時間前往大醫院就診,延誤治 療最佳時機,足以證明被上訴人對施00看診之上開過程中 顯有重大疏失,因未及早發現施00究竟感染何症或肺部浸 潤嚴重,而延誤轉診治療,方致上開死亡結果,實有因果關 係,而被上訴人診所復為白秋微之雇主,是爰依民法第一百 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 四條、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等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支付 喪葬費新臺幣(下同)16萬5000元,及非財產上損害請求金 額80萬元。⑶B型流感之病程變化在幼兒身上可能會有合併 症而猝死之案例,例如併發嚴重細菌感染呼吸衰竭,此由疾 管署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使用對象申請表中就通報病例之列 舉,早期察覺危險徵兆、予以治療,是有預見可能性及必要 性足證。依病歷記載發現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至二十二日間 施00之徵兆均與本次B型流感或肺部病變有關,另重要關 鍵在於被上訴人單以開退燒藥,卻未就咳嗽症狀做詳細之胸 部聽診、理學檢查,僅給止咳糖漿,卻未見施00之肺部已 有積水成浸潤之現象(或先前病兆),已為時已晚,雖施0 0送至臺中榮總急救後,仍於同年月二十八日因敗血性休克 、侵襲性肺炎鏈球菌感染症、急性呼吸窘迫症候群等病因不 治死亡,而依臺中榮總病歷顯示,施00死亡原因甲、乙、 丙均係在入住該院之前,是係於被上訴人診所醫療期間已潛 伏、存在,足見被上訴人應注意未能注意,造成施00於臺 中榮總加護病房七日,隨即死亡,自有因果關係與可歸責性 。又被上訴人將施00轉診之行為,本係被上訴人之責任及 義務,亦非可作為診療間無過失之事證或充分理由,蓋若非 被上訴人疏於注意,在施00於被上訴人診所診療期間即一 百年十二月十六日至二十日因未作詳細之聽診,即時發現施 00肺部早有「Wheezing」聲,或未見施00之肺部已有積 水成浸潤之現象(或先前病兆),卻僅開立咳嗽藥水或消極 之退燒藥予以服用,豈會造成施00嚴重病況,而不得不轉 診之境地,是此乃被上訴人轉診前之遲延診斷,與之前無效 之處方治療,為主要過失原因之一;又被上訴人未對施00 給予積極處置,如予克流感服用及進行快篩檢測,又無不能 處置之情形,逐漸延誤治療最佳時機,此為另一獨立之過失 因素,為主要過失原因之二。⑷另施00於一百年十二月二



十二日九點二十六分轉入臺中榮總急診時,經該院微生物科 就病人檢體(Sputum)檢查出肺炎細菌,陽性結果:ISOL- ATED ORGANISM。Streptococcuspneumoniae;Vancomycin; CeftriaxoneS;Moxifloxacin;以及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十 四點四十分會診回覆通知單上記載「醫師:黃禹銘。診斷回 覆內容略以:「Influenza B was also prove d by PCR。 Imp:Influenza B等內容」,則病患上開B型流感、肺部受 感染之病變病灶,顯係在轉入臺中榮總治療之前於被上訴人 診所就診期間已發生;又依死亡證明書記載,「死亡原因: 先前原因乙肺炎鏈球菌感染(已發病六天即十二月二十二日 )。B型流感(已發病八天即十二月二十日)」,足證在被 上訴人診所治療期間時已有病灶,此見世界衛生組織WHO 之文獻記載五歲以下兒童為高風險群,應及早施打疫苗,特 別是發燒後隔幾天(即本件十六日發燒),之後六日內施0 0於二十二日前某日肺部已感染鏈球菌,然至被上訴人診所 被上訴人卻僅開咳嗽藥水予施00服用,未予詳細聽診、照 X光,遑論未施打疫苗其他用藥,足見被上訴人應注意未能 注意,造成施00在臺中榮總加護病房七日,隨即死亡,自 有因果關係。⑸醫審會之錯誤鑑定,自應有適當監督,故聲 請為補充鑑定。又依醫審會之鑑定書,雖引用文獻資料,然 並未說明其內容,是原審判決依鑑定書之鑑定意見為據,自 應說明其引據內容,否則即有理由不備之違誤等語。起訴聲 明求為判決:㈠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96萬5000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㈡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連帶負擔。於本院上訴聲 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 96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 人連帶負擔。㈣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上訴人則以:⑴施00(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生) 為五歲五個月小男童,就診時皆由其祖父母(為主照顧者) 帶至被上訴人診所就醫,於一百年十二月間施00前來門診 五次,其情形如下:①一百年十二月一日係由蕭博仁看診, 診斷為一般上呼吸道感染、沒有發燒、給予三天感冒藥。② 一百年十二月八日係由白秋微看診,期間施00中間已停藥 五天,亦無發燒,僅輕微感冒症狀,故給予症狀治療藥物三 天。③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係由蕭博仁看診,施00輕微發 燒三十七‧四度,喉嚨紅腫有鼻涕倒流,給予症狀治療藥物 及退燒藥備用。④一百年十二月二十日係由白秋微看診,施 00祖父主述都沒有再發燒,只有鼻塞,早上起來有些黃鼻



涕及一點咳嗽,活動力食慾都正常,理學檢查為:喉嚨稍有 發炎,鼻涕倒流,其餘肺部腹部都正常,故給予症狀治療藥 物。⑤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係由白秋微看診,當時施00 之祖父主訴施00前一日(即二十一日)白天還好好的,精 神很好,還去吃耶誕大餐,吃了很多,晚上要睡時才吐一次 ,量體溫才突然發燒起來,喊肚子痛,還有夜咳等,依據常 理,在當時即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凌晨,若施00情況已 經十分嚴重,則家屬必然會緊急把施00送到大醫院掛夜間 急診,惟家屬遲至當日早上始送至被上訴人診所看診,而當 日早上患者量體溫為三十八度,理學檢查為:肺部有喘鳴聲 (wheez),但無囉音(rales),腹部柔軟,但呼吸較為急 促,惟意識清楚,隨即懷疑係肺炎,立即轉診至臺中榮總進 一步檢查治療,並給予立即性退燒藥水一次及開立藥物,故 被上訴人乃一發現病童有發生異狀,即立刻建議轉診,無任 何遲誤病情之情。⑵上訴人雖主張一百年十二月十八日施0 0出現欲咳嗽卻無法咳出症狀云云,然上訴人未於當日帶施 00至醫療院所就醫,且同年月十九日已無藥物服用,上訴 人仍未攜帶施00到院就診,足見其症狀應有好轉。又施0 0每次就醫拿藥,均拿三天份藥量,而依施00之就醫日期 並不規則,並非接續性就診,亦足徵施00在轉診日之前, 經過診療之後,其症狀均有所改善,亦無惡化的情形。⑶又 施00乃於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夜間因再次感染,而急遽 變化,白秋微於同年月二十二日施00來診時,立即做出轉 診處置,當時施00肺部未出現囉音(rales),意識清楚 ,此與施00到達臺中榮總時之急診病歷及病歷摘要描述符 合,可證施00到達臺中榮總時,並無上訴人所主張進行急 救及肺積水情形,施00係於住院後第三天即同年月二十四 日為肺部X光片,才出現肺部積水情形(PLEURALEFFUSION ),並放置胸管(CHESTTU BE),此由施00轉診到臺中榮 總時,依急診出院病歷摘要記載可證施00係於同年月二十 一日晚上十一時多至同年月二十二日凌晨之間才開始有發燒 之情形,且於急診時(時間為同年月二十二日早上九點二十 六分),理學檢查之整體狀況尚可(General condition: FAIRLOOKING),意識清楚(Conscious Alert),意識清楚 ,胸腔及肺部呼吸音粗粗的,但無囉音、無喘鳴(Chest&- LungsCOARSEBS, NORALES,NO WHEEZING)。當時,臺中榮總 亦曾對施00作流感快篩(時間為同年月二十二日十二時整 ),無論A型或B型流感檢驗結果均為「NEGATIVE」(陰性 ),同日並為病毒培養(Virus Culture,時間為同年月二 十二日十二時五十二分),檢驗結果亦顯示:「Virus was



not isolated」(未分離出病毒),且臺中榮總也有進行多 次血液培養(Blood Culture,時間分別為同年月二十二日 、二十三日、二十四日),亦均未曾驗出細菌;況上訴人所 稱之肺部積水情形,依臺中榮總病歷顯示,於同年月二十三 日下午之超音波檢查,始出現些許少量之肋膜積水(PLEU- RALEFFUSION),並放置胸管(CHESTTUBE),足徵施00轉 診到臺中榮總時,尚無敗血症之情形,且施00轉到臺中榮 總之時機亦無任何遲誤,被上訴人之醫療行為並無違反醫療 常規。⑷施00於十二月二十二日就診時,依據家屬主訴, 施00係於二十一日晚上接近二十二日凌晨時開始發燒,同 時有夜咳、腹痛、嘔吐之情形,當時家屬並無送到大醫院急 診治療,施00至被上訴人診所就醫當時,體溫測量為三十 八℃(有發燒),理學檢查發現,咽喉發炎、呼吸短促、有 喘鳴聲、活動力不佳(poor activity),當下白秋微診斷 為疑似肺炎,立即填寫轉診單,建議轉診醫學中心,家屬並 自行選擇臺中榮總,是施00轉診至臺中榮總時,狀況尚可 且意識清楚,足徵施00轉到臺中榮總之時機並無任何遲誤 ;又施00就醫時,因其並未出現典型類流感症狀,故白秋 微未給予流感快篩;另施00亦不符合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 使用對象一覽表所規定之使用對象,即施00無高燒持續四 十八小時之類流感症狀;而B型流感之典型臨床症狀,依行 政院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因應H1N1新流感現階段基層診 所診療類流感病人之作業規範指出:「不符合類流感病例定 義之求診病人,不需要進行流感病毒抗原快速篩檢,即使民 眾堅持要檢驗亦屬不應該,浮濫使用只會浪費醫療防疫資源 。」而施00既無呈現B型流感之典型臨床症狀,故白秋微 亦未給予其克流感藥物,是上訴人指稱被上訴人未進行快篩 檢驗而有反醫療常規或指陳施00於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及 同年月二十日之徵兆與B型流感或施00肺部病變有關,乃 上訴人臆測之詞,並無醫學上之依據,且與包括臺中榮總等 病歷之記載不相符合。⑸施00於臺中榮總住院七天後,於 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不治死亡,根據臺中榮總急診出院病 歷摘要及死亡證明書記載可證施00係於同年月二十一日晚 上十一時多至同年月二十二日凌晨之間才開始有發燒之情形 ,而臺中榮總已於同年月二十二日為施00抽血,進行血液 細菌培養,培養結果為陰性,足徵施正轉診到臺中榮總時尚 無敗血症之情形。至於其死亡診斷書上記載死亡原因:甲: 敗血性休克(十二月二十三日)發病六天,乙:侵襲性肺炎 鏈球菌感染症(十二月二十三日)發病六天、急性呼吸窘迫 症候群(十二月二十三日)發病六天,丙:B型流行性感冒



(十二月二十一日)發病八天等情,可見相關診斷發病時間 均係發生在轉診到臺中榮總接受治療期間,並確實於同年十 二月二十一日夜間方急遽變化,故白秋微並無上訴人所主張 之延誤將近三個星期之情,被上訴人均依據施00相關主訴 及臨床症狀而加以處置治療,無違反客觀注意義務,亦無違 反醫療常規。施00後來在血液培養部分,經查出其得到肺 炎鏈球菌十九A,此乃通報為法定傳染病,此疾病之病程惡 化迅速僅需一日之時間,且高傳染性、高侵襲性、高抗藥性 ,為臺灣目前最恐怖的肺炎鏈球菌,有極高致死率,施00 正是罹患該類型之法定傳染病,本有極高之致死率,此種疾 病之病程進展亦非醫師所能控制,是被上訴人之醫療行為並 無任何疏失,而施00之死亡固屬遺憾,然其死亡與被上訴 人之醫療行為間並無任何因果關係等語,資為抗辯。於本院 答辯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本件不爭執事項:
㈠、博幼耳鼻喉科小兒科診所係為蕭博仁獨資經營,而白秋微係 該診所受雇醫師。
㈡、施00為上訴人之子,於一百年十二月一日及同年月十六日 至被上訴人診所看診時,由蕭博仁診治;一百年十二月八日 、同年月二十日及同年月二十二日則由白秋微為其看診,並 於同年月二十二日經白秋微診療後,開立轉診單,轉診至臺 中榮總。
㈢、施00於臺中榮總住院期間為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至同年 月二十八日,並於同年月二十八日下午十五時三十四分死亡 。根據該院死亡證明書記載死亡之原因為:甲、敗血性休克 。乙、侵襲性肺炎鏈球菌感染症、急性呼吸窘迫症候群。丙 、B型流行性感冒。
㈣、被上訴人診所之蕭博仁於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為施00診治 時,及白秋微於同年月二十日及同年月二十二日為施00診 治時,均未對施00進行流感快篩,及投予克流感藥物。㈤、被上訴人診所之蕭博仁及白秋微施00診治所為理學檢查 發現之病徵情形及各次開予施00之用藥情形,如同被上訴 人診所提出之病歷資料所載。施00於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二 日經轉診至臺中榮總時及其後之臨床症狀,則如臺中榮總病 歷資料所載之情形。
㈥、被上訴人於一百年十二月一日及同年月八日對施00所為診 治部分,因施00該時並無發燒等病徵,僅為輕微感冒症狀 。
㈦、上訴人因施00罹患上開疾病死亡而支出喪葬費16萬5000元 。




㈧、以上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上訴人所提出之戶籍謄本 、用藥收據、轉診單、臺中榮總死亡證明書、喪葬費明細表 ;被上訴人所提出之施00病歷資料等資料為證,並經原審 法院依職權調閱施00於臺中榮總之病歷資料,自堪信為真 實,本院自得採為判決之基礎。
四、本件爭執事項:
㈠、施00於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同年月二十日、同年月二十 二日至被上訴人診所就診期間,是否有依一般醫療常規必須 為施00進行快篩,及使用克流感藥物之適應症情事?亦即 ,若施00於上開期日曾出現該等適應症,則被上訴人未能 為施00施行快篩或使用克流感藥物,是否即認被上訴人有 違醫療常規,並延誤病情?又施00於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二 日經轉診至臺中榮總時之病徵變化等情形判斷,倘於同年月 十六日、二十日、二十二日對施00使用克流感藥物,是否 即可完全避免施00因B型流行性感冒侵襲性肺炎鏈球菌感 染症、急性呼吸窘迫症候群引發敗血性休克死亡之結果?亦 即,被上訴人未於上開期日對施00進行快篩,是否為造成 施00事後因B型流行性感冒因侵襲性肺炎鏈球菌感染症、 急性呼吸窘迫症候群造成敗血性休克死亡結果之原因?㈡、上訴人得否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 96萬5000元?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上訴人主張:施00至被上訴人診所就診期間,被上訴人並 未依一般醫療常規而為施00進行快篩,及使用克流感藥物 之適應症,以致施00因B型流行性感冒侵襲性肺炎鏈球菌 感染症、急性呼吸窘迫症候群引發敗血性休克死亡之結果, 故被上訴人對施00之醫療行為,有違一般醫療常規,並因 此延誤病情,導致施00死亡之結果等語,此為被上訴人所 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博幼耳鼻喉科小兒科診所(以下簡稱博幼診所)係為蕭博仁 獨資經營,而白秋微係該診所受雇醫師。又施00為上訴人 之子,於一百年十二月一日及同年月十六日至被上訴人診所 看診時,由蕭博仁診治;一百年十二月八日、同年月二十日 及同年月二十二日則由白秋微為其看診,並於同年月二十二 日經白秋微診療後,開立轉診單,轉診至臺中榮總,而施0 0於臺中榮總住院期間為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至同年月二 十八日,並於同年月二十八日下午十五時三十四分死亡,根 據臺中榮總死亡證明書記載死亡之原因為:甲、敗血性休克 ;乙、侵襲性肺炎鏈球菌感染症、急性呼吸窘迫症候群;丙 、B型流行性感冒。再被上訴人診所之蕭博仁於一百年十二



月十六日為施00診治時,及白秋微於同年月二十日及同年 月二十二日為施00診治時,均未對施00進行流感快篩, 及投予克流感藥物。復被上訴人診所之蕭博仁及白秋微為施 00診治所為理學檢查發現之病徵情形及各次開予施00之 用藥情形,如同被上訴人診所提出之病歷資料所載;施00 於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經轉診至臺中榮總時及其後之臨床 症狀,則如臺中榮總病歷資料所載之情形,而被上訴人於一 百年十二月一日及同年月八日對施00所為診治部分,因施 00當時並無發燒等病徵,僅為輕微感冒症狀。另上訴人因 施00罹患上開疾病死亡而支出喪葬費16萬5000元等情,此 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並有上訴人所提出之戶籍謄本、用藥 收據、轉診單、臺中榮總死亡證明書、喪葬費明細表;被上 訴人所提出之施00病歷資料等資料為證,並經原審法院依 職權調閱施00於臺中榮總之病歷資料附卷可查(見原審卷 第㈠宗第十一至二十一、一三九頁正反面;第㈡宗第四至一 三九頁;第㈢宗第四至七十頁),並經原審法院依職權於一 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以中院彥民厥101醫11字第115607號 囑託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下同)醫 事審議委員會鑑定,經該會於一百零二年八月七日以衛部醫 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並檢送編號0000000鑑定書(下稱 系爭鑑定書)附卷可參(見原審卷第㈣宗第四、十四至十八 頁反面),是上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之債,須損害之發生與加害人之故意或過失加害行為 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能成立。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以行 為人之行為所造成之客觀存在事實,依經驗法則,可認通常 均可能發生同樣損害之結果而言;如有此同一條件存在,通 常不必皆發生此損害之結果,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即 無相當因果關係;不能僅以行為人就其行為有故意過失,自 認該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 字第七七二號判決意旨參照)。再侵權行為之債,固以有侵 權之行為及損害之發生,並二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 要件(即「責任成立之相當因果關係」)。惟相當因果關係 乃由「條件關係」及「相當性」所構成,必先肯定「條件關 係」後,再判斷該條件之「相當性」,始得謂有相當因果關 係,該「相當性」之審認,必以行為人之行為所造成之客觀 存在事實,為觀察之基礎,並就此客觀存在事實,依吾人智 識經驗判斷,通常均有發生同樣損害結果之可能者,始足稱 之;若侵權之行為與損害之發生間,僅止於「條件關係」或



「事實上因果關係」,而不具「相當性」者,仍難謂該行為 有「責任成立之相當因果關係」,或為被害人所生損害之共 同原因(最高法院一百零一年度台上字第四四三號判決意旨 參照)。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 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 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 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 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 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 之請求(最高法院十七年上字九一七號判例意旨參照)。⑴、本件施00至被上訴人診所就診紀錄摘要:施00,男性, 九十五年出生,無特殊病史,發展正常。一百年十二月十六 日因輕微咳嗽、鼻塞、流鼻水,活動力及食慾可,至博幼診 所就診,由蕭博仁醫師診視,身體診察發現體溫攝氏37.4度 、喉嚨發炎併鼻涕倒流、肺部無濕囉音無哮喘聲,診斷為急 性鼻竇炎,開立三天之藥物‧‧‧病童(即施00,下同) 於一百年十二月二十日至博幼診所複診,由白秋微醫師診視 ,依病曆紀錄,當時體溫為攝氏36.8度,無發燒、有輕微咳 嗽、喉嚨發炎及鼻塞、黃鼻涕、鼻涕倒流,活動力及食慾可 ,診斷為急性鼻竇炎,開立三天之藥物‧‧‧病童於一百年 十二月二十二日至博幼診所就診,由白秋微醫師診視,主訴 昨晚發燒、咳嗽、夜咳、腹痛及嘔吐,白醫師身體診察發現 體溫攝氏38度、活動力差、喉嚨發炎無潰瘍、流白色鼻涕、 呼吸喘併哮鳴聲,因疑似肺炎,故立即轉診至行政院國軍退 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以下簡稱臺中榮民總 醫院)。病童於當日(十二月二十二日)九點二十六分持轉 診單至臺中榮民總醫院急診室就診,當時血壓80/47毫米汞 柱、脈搏166次/分、呼吸60次/分、體溫攝氏38.7度、血 氧飽和度85﹪、疼痛8分,急診檢傷分級為一級。九點三十 分醫師身體診察發現病童喉嚨輕微發炎、腹部無壓痛、鼻翼 煽動、毛細血管充盈時間小於二秒及呼吸有鼾音(coarseb -reath sounds),胸部X光檢查結果發現右下肺肺炎,予 以吸二次支氣管擴張劑(salbutamol0.5Amp)、血液檢查及 Rocephin抗生素治療‧‧‧十點五十分病童體溫攝氏38度、 血壓76/36毫米汞柱、脈搏162次/分、呼吸60次/分、予 以氧氣每分鐘八公升之治療血氧飽和度95﹪、意識清醒。病 童於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十一點十分轉至小兒加護病房, 當時體溫攝氏36.7度、血壓98/40毫米汞柱、脈搏157次/ 分、呼吸62次/分。依護理評估表記載,病童於十二月二十 日在家中微發燒、鼻涕黃稠,由祖母自行餵藥退燒;十二月



二十一日晚上呼吸喘,體溫攝氏39.2度,吃退燒藥無效,主 訴肚子痛,嘔吐二次。身體診察為毛細血管再充盈時間二至 三秒、意識清醒、肺部有乾囉音(rhonchi),有休克及瀕 臨呼吸衰竭現象,先予快速輸液灌注治療。十三點五分成功 置放氣管內管,以高劑量升壓劑(dopamin、Levophed、 dobutamin)持續靜脈輸注,並以Claforan+clindamycin兩 種抗生素及一種抗流感藥物治療,當日之流感快篩結果呈陰 性、流感聚合酶鏈鎖反應為B型流感、尿液肺炎鏈球菌抗原 陽性,會診心臟外科討論是否需體外膜氧合器(ECMO)之使 用。十二月二十三日五點四分病童呈現低血壓,予以強心劑 epinephrine靜脈注射(iv push)及輸液灌注。五點十一分 無收縮心博停止而進行心外按摩。五點十二分病童回復心跳 ,加上升壓劑ep-inephrine持續靜脈輸注。二十點二十五 分病童血壓不穩而急救。二十一點二十五分血壓上升,所以 當日未進行體外膜氧合器使用。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十點 五分病童血氧下降,十點十五分胸部X光檢查結果顯示右下 肺有肋膜積水。十一點十五分會診小兒外科醫師置放胸管。 十三點發現病童瞳孔已無光反射。十七點十五分發生心室心 博過速。十七點十六分無收縮心搏停止,施行電擊、給予升 壓劑epinephrine靜脈注射(ivpush)及心外按摩後,持續 急救並緊急於十七點三十分進行體外膜氧合器使用之手術, 於手術期間仍持續急救及體外壓胸。二十一點手術完成,成 功進行體外膜氧合器循環。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病童發生 高血鈉。十二月二十六日痰液細菌培養(於十二月二十二日 執行)報告為肺炎鏈球菌(Streptococcuspneumoniae)( 於十二月二十二日、十二月二十三日及十二月二十四日之血 液細菌培養皆未能培養出任何細菌)。十二月二十七日晚上 病童開始血壓不穩併代謝性酸中毒,經處置後至十二月二十 八日十二點五十五分無收縮心搏停止,需頻繁給予升壓劑 epinephrine靜脈注射(ivpush)。經醫師與家屬溝通後, 不再進行任何急救,於當日十五點三十四分宣告病童死亡。 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所作之喉頭病毒培養,至一百零一年 一月六日無培養出任何病毒等情,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 被上訴人所提出之施00病歷資料,及原審法院依職權調閱 施00於臺中榮總之病歷資料,及系爭鑑定書附卷可查,是 依上開就診紀錄摘要,可知施00於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 同年月二十日至被上訴人診所就診時,經被上訴人診斷為急 性鼻竇炎,並開立藥物治療,而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就診 時,經白秋微診斷為疑似肺炎後,即轉診至臺中榮總,從而 施00向被上訴人診所求診,初因急性鼻竇炎,後因疑似肺



炎而就診,應堪認定。
⑵、依系爭鑑定書記載:「鑑定意見:㈠依一般醫療常規,進 行快篩之適應症為⒈有流感病人接觸史加上突然發病,有發 燒(耳溫≧38℃)及呼吸道症狀或⒉突然發病、有持續或斷 續發燒(耳溫≧38℃)、呼吸道症狀及具有肌肉酸痛、頭痛 、極度倦怠感之其中一種症狀者。惟依美國疾管局及我國疾 管局之建議,如病人已確診或疑似為流感且有併發症產生, 或有較高之併發症產生危險因子,例如本身有慢性疾病(美 ),年紀小於二歲(美),超過六十五歲(美),重大傷病 、具心血管疾病、肝、腎,糖尿病之類流感病人(台、美) ,孕婦經評估需及時用藥(台、美),流感併發重症通報病 例(台、美),伴隨危險徵兆之類流感病人(呼吸急促,呼 吸困難,發紺,血痰,胸痛,意識改變,低血壓)(台、美 ),過度肥胖之類流感病人(台、美),經傳染病防治醫療 網正/副指揮官認可之類流感群聚事件或特殊型流感疑似病 例、可能病例或確定病例之密切接觸者(台)等,則必須使 用克流感治療;若無危險因子,僅考慮使用克流感治療,而 非必須使用克流感治療。」等語(見原審卷第㈣宗第十七頁 正反面),核與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發布 核准之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使用對象申請表及一覽表所示之 使用對象,大致相符(見原審卷第㈠宗第六十八至六十九頁 ),是依一般醫療常規而言,就診病患若有上開適應症,醫 師始應對其進行快篩之必要,且醫師進行治療時是否使用克 流感藥物,亦有其一定規範,即應使用克流感治療者,應為 確診為流感者;若疑似為流感時,本係考慮使用克流感治療 。惟依美國疾管局及我國疾管局之建議,如病人已確診或疑 似為流感且有併發症產生,或有較高之併發症產生危險因子 時,則必須使用克流感治療;若無危險因子,僅考慮使用克 流感治療,而非必須使用克流感治療,亦即進行快篩之前提 ,乃為有流感病人接觸史加上突然發病,有發燒(耳溫≧38 ℃),及呼吸道症狀或突然發病、有持續或斷續發燒(耳溫 ≧38℃)、呼吸道症狀及具有肌肉酸痛、頭痛、極度倦怠感 之其中一種症狀者,另克流感之使用前提,則在於必須為「 確診為流感者」或「疑似為流感且有併發症產生,或有較高 之併發症產生危險因子者」,方有必定使用克流感之必要, 否則當僅為考慮使用甚明,故若非具有上開須進行快篩之適 應症者,且係經確診為流感或疑似為流感且有併發症產生, 或有較高之併發症產生危險因子者,是否需使用快篩或克流 感藥物,其裁量權限應屬診治醫師專業之範疇,足堪認定。⑶、又依被上訴人所提出之施00病歷資料紀錄,可知一百年十



二月十六日施00就診時,由蕭博仁診視,身體診察發現病 患體溫攝氏37.4度(若為耳溫則未發燒,若為腋溫則為微燒 )、喉嚨發炎併鼻涕倒流、肺部無濕囉音無哮喘聲,自同年 十二月十六日至十九日則無發燒現象,同年月二十日施00 再至被上訴人診所複診,由白秋微診視,當時體溫為36.8度 ,無發燒,有輕微咳嗽、喉嚨發炎及鼻塞、黃鼻涕、鼻涕倒 流等呼吸道症狀,活動力及食慾可,而臺中榮總之病歷紀錄 及護理紀錄亦記載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施00有發燒一次, 未描述幾度,有肌肉痠痛症狀,因僅發燒一次,雖有肌肉痠 痛症狀,惟無接觸病史,且發燒一次後,雖有咳嗽、喉嚨發 炎及鼻塞、黃鼻涕、鼻涕倒流等呼吸道症狀,但並無再次發 燒,至同年月二十日施00於家中微燒(未紀錄時間及溫度 ),祖母自行餵退燒藥,至同年月二十一日晚上施00方發 生呼吸喘及體溫攝氏39.2度等情,此有施00於被上訴人診 所、臺中榮總之上開病歷資料附卷可參(見原審卷第㈡宗第 四至一三九頁;第㈢宗第四至七十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 ,是施00於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及同年月二十日至被上 訴人診所由被上訴人看診時,被上訴人既均已對施00為相 關聽診等診視,而施00於就診當時之病徵,核與系爭鑑定 書所載之「有流感病人接觸史加上突然發病,有發燒(耳溫 ≧38℃)及呼吸道症狀或突然發病、有持續或斷續發燒(耳 溫≧38℃)、呼吸道症狀及具有肌肉酸痛、頭痛、極度倦怠 感之其中一種症狀者」及「確診為流感者」或「疑似為流感 且有併發症產生,或有較高之併發症產生危險因子者」等情 ,尚不相符合,則依上開說明,被上訴人於一百年十二月十 六日至同年月二十日為施00診治期間,未對施00施以快 篩並給予克流感藥物治療,並無違反一般醫療常規,從而上 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對施00之醫療行為,顯有疏失云云,為 不足取。況依系爭鑑定書,記載:「鑑定意見:‧‧‧依 所有之病歷紀錄:⑴依博幼診所紀錄,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 病童就診時,體溫攝氏37.4℃(若為耳溫則未發燒,若為腋 溫則為微燒)‧‧‧無記錄到任何肌肉痠痛症狀。依臺中榮 民總醫院醫師病歷紀錄及護理紀錄,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病 童有發燒一次‧‧‧有肌肉痠痛症狀,惟未詳細記錄是否有 持續或斷續肌肉痠痛之症狀,僅發燒一次,雖有肌肉痠痛症 狀,惟無接觸病史,且自十二月十六日至十二月十九日,亦 無發燒。故十二月十六日當日並無『必須』進行快篩及使用 克流感藥物之適應症。⑵依博幼診所及臺中榮民總醫院醫師 病歷紀錄,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病童發燒一次之後,即沒有 發燒,雖有咳嗽、喉嚨發炎及鼻塞、黃鼻涕、鼻涕到流等呼



吸道症狀,因為自十二月十六日至十二月十九日並無發燒, 所以十二月二十日當日亦無『必須』進行快篩及使用克流感 藥物之適應症。依臺中榮民總醫院護理紀錄,一百年十二月 二十日病童於家中微燒(未紀錄時間及溫度),祖母自行餵 退燒藥,十二月二十一日晚上病童發生呼吸喘及體溫攝氏39 .2度,依病歷紀錄順序研判,此係於十二月二十日看診後發 生,與十二月二十日看診當時之處置無關。⑶自一百年十二 月二十一日晚,至十二月二十二日,博佑診所醫師發現病童 疑似肺炎且病情變急遽,立即轉診臺中榮民總醫院,符合醫 療常規,並無進行快篩及使用克流感藥物之必要。⑷因此, 在診所就診期間,未進行快篩及使用克流感,並未違反醫療 常規。」等語(見原審卷第㈣宗第十七頁反面至十八頁), 而上訴人對施00於被上訴人診所及臺中榮總所製作之病歷 資料,並未加以爭執。再參以行政院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於九十八年九月十二日發布之因應H1N1新流感現階段基層診 所診療類流感病人之作業規範,規定:「類流感病例定義: 須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⑴突然發病,有發燒及呼吸道症 狀。⑵具有肌肉酸痛、頭痛或極度倦怠感其中一種症狀。⑶ 須排除單純性流鼻水、扁桃腺炎與支氣管炎。快速篩檢試劑 :不符合類流感病例定義之求診病人,不需要進行流感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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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