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吳錫鎔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相 對 人 吳黃對
吳錫銓
吳秀進
吳秀純
吳品育
吳伶芷
吳柏智
上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張麗皇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吳錫銘、吳錫銅、吳錫璋、吳
文聖間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追加相對人
吳黃對、吳錫銓、吳秀進、吳秀純、吳品育、吳伶芷、吳柏智等
7人為原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吳黃對、吳錫銓、吳秀進、吳秀純、吳品育、吳伶芷、吳柏智等七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伍日內,向本院提出書狀陳述是否同意追加為原告之意見。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 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 ,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 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該未起 訴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公同共有人本於公同共有權利為共有 人全體之利益對第三人為請求,限於回復共有物時始得為之 ,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除經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 意,或為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利益對第三人為回復公同共有物 之請求,得單獨或共同起訴外,倘係基於公同共有法律關係 為請求者,仍屬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 起訴,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如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 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 第1項規定,原告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 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最高 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1723號、100年度臺抗字第775號裁判 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於原審起訴主張,聲請人之父吳珍於民國99年
5月20日因病過世,上訴人吳錫銘、吳錫銅、吳錫璋、吳文 聖分別為吳珍之子、孫,均明知吳珍於99年5月間,已因重 病而無辨別、判斷及處理事務之能力,竟冒用吳珍名義,並 以倒填日期方式,與代書共同偽造贈與人為吳珍之贈與契約 書,將如附表所示吳珍名下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 分別贈與並移轉登記至上訴人吳錫銘、吳錫銅、吳錫璋、吳 文聖名下,上訴人吳錫銘、吳錫銅、吳錫璋、吳文聖之行為 ,揆諸民法第75條規定,系爭不動產之贈與契約及物權移轉 行為,均無效,系爭不動產應由聲請人與上訴人吳錫銘、吳 錫銅、吳錫璋及相對人吳黃對、吳錫銓、吳秀進、吳秀純、 吳品育、吳伶芷、吳柏智因繼承之法律關係而公同共有。上 訴人吳錫銘、吳錫銅、吳錫璋、吳文聖之行為,已侵害聲請 人與相對人繼承財產之權利,爰聲明求為確認上訴人吳錫銘 、吳錫銅、吳錫璋、吳文聖與吳珍就系爭不動產之贈與關係 及所有權移轉行為均不存在,並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判決 等語,核其訴訟標的為基於公同共有之繼承權被侵害所生之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因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黃對、吳 錫銓、吳秀進、吳秀純、吳品育、吳伶芷、吳柏智均為被繼 承人吳珍之共同繼承人,系爭不動產尚未分割,仍為全體繼 承人公同共有,對於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 其當事人適格始完備。
三、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院以裁定命相對人吳黃對、吳錫銓、 吳秀進、吳秀純、吳品育、吳伶芷、吳柏智於一定期間內追 加為原告前,應使渠等有陳述意見之機會。茲限相對人吳黃 對、吳錫銓、吳秀進、吳秀純、吳品育、吳伶芷、吳柏智於 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向本院提出書狀,陳述是否同意追加 為原告之意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李平勳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附表:
┌─┬────────────────────┬──┬──┐
│編│ 土地、建物坐落地號、建號 │權利│備註│
│號│ │範圍│ │
├─┼────────────────────┼──┼──┤
│1│○○市○○段○○○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
├─┼────────────────────┼──┼──┤
│2│○○市○○段○○○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
├─┼────────────────────┼──┼──┤
│3│○○市○○段○○○段00000○號建物 │全部│ │
├─┼────────────────────┼──┼──┤
│4│○○市○○段○○○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
├─┼────────────────────┼──┼──┤
│5│○○市○○段○○○段00000○號建物 │全部│ │
├─┼────────────────────┼──┼──┤
│6│○○縣○○鎮○○段00地號土地 │全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