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建上字,102年度,13號
TCHV,102,建上,13,20140820,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中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銘璋 
訴訟代理人 劉榮滄律師
被上訴人  長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成 
訴訟代理人 陳明佑 
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律師
複代理人  黃靖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關於工程變更設計之事實尚
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9月17日下午
3時50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上訴人應查報施工協調會記錄「七、(九)」所示設計單位編列
概估經費報請核准之資料。
被上訴人應查報向上訴人申報變更設計之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中區工程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