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中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銘璋
訴訟代理人 劉榮滄律師
被上訴人 長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成
訴訟代理人 陳明佑
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律師
複代理人 黃靖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關於工程變更設計之事實尚
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9月17日下午
3時50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上訴人應查報施工協調會記錄「七、(九)」所示設計單位編列
概估經費報請核准之資料。
被上訴人應查報向上訴人申報變更設計之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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