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0年度,2155號
TPDV,90,除,2155,200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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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一五五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一八八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民 事 第 六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胡宗淦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劉寶鈴~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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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一五五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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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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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儒將貿易有限公司陳│第一商業銀行松山分│八十九年十月十五日  │壹拾肆萬伍仟元 │QA七四四八一六│  │
│ │進彰       │行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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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儒將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