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3年度,840號
TCHM,103,上訴,840,201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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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840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8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右尚
選任辯護人 賴銘耀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余宜仙
選任辯護人 李振祥 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不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25、2017號中華民國103年4月
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
字第15657、16333號,追加起訴案號:101年度偵字第23142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陳右尚(綽號「阿雄」、「阿尚」〈台語〉)、余宜仙(綽 號「小麗」)與李明軒均明知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 之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緣李明軒經友人之介紹,而與 在臺中市大里區日新路經營「日新釣蝦場」之陳右尚及會計 余宜仙認識後,於民國(下同)99年7、8月間,陳右尚向李 明軒表示如果充當人頭丈夫前往大陸地區與大陸女子鍾霞林 (李明軒涉犯偽造文書部分、鍾林霞涉犯偽造文書等部分, 均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 案)假結婚,使鍾霞林來臺工作,即可獲取新臺幣(下同) 5、6萬元之報酬等語,李明軒因當時經濟面臨困境,竟貪圖 酬勞,雖明知其本人無結婚真意,竟與陳右尚余宜仙等共 3人共同基於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犯意聯絡 ,由余宜仙負責聯絡大陸女子鍾霞林來臺、及匯款至大陸地 區等事宜,陳右尚則安排李明軒至大陸結婚之機票、住宿等 事宜,並於99年9月27日陪同李明軒一同入境大陸地區,李 明軒於入境大陸地區後,於99年9月28日在福建省福州市民 政局與大陸女子鍾霞林虛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並於99年9 月30日至福建省福州市公證處辦理公證,取得福建省福州市 公證處核發之(2010)榕公證內民字第12795號結婚公證書 。嗣李明軒陳右尚一同返臺後(陳右尚另與大陸女子林容 假結婚過程,詳如犯罪事實欄二所述),李明軒即持上開結 婚公證書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辦理大 陸地區公證書之驗證,嗣海基會於99年10月26日核發(99) 中核字第111247號證明書。迨至100年3月8日上班時段,李



明軒並持上開結婚公證書、證明書等文件(本件尚未至戶政 機關申辦結婚登記),並填具「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 申請書」、「保證書」、「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配偶 來、臺團聚資料表」等文書,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下 稱移民署),以配偶來臺團聚為由,申請大陸地區女子鍾霞 林入境臺灣地區,經有實質審查權限之境管局人員於100年5 月9日在第2次訪談程中,李明軒坦承其與鍾霞林為假結婚等 情而遭查獲,故鍾霞林未能進入臺灣地區而未遂其目的(李 明軒涉犯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業經 原審於101年10月26日以101年度簡字第708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1年2月,緩刑2年確定在案)。
二、陳右尚林容均明知彼此並無結婚之真意,詎陳右尚竟單獨 基於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犯意,並與大陸地 區女子林容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並行使之犯意 聯絡,利用其於99年9月27日與李明軒一同進入大陸地區之 機會,翌日(28日)即與林容至福建省福州市民政局虛偽辦 理結婚登記手續,並於翌日(29日)至福建省福州市公證處 辦理公證,取得福建省福州市公證處核發之(2010)榕公證 內民字第12638號結婚公證書。嗣陳右尚李明軒一同返臺 後,陳右尚持上開結婚公證書向海基會辦理大陸地區公證書 之驗證,海基會於99年10月25日核發(99)南核字第110595 號證明書;復於100年3月30日上班時段,持上開結婚公證書 等文件,填具「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保 證書」、「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配偶來臺團聚資料表 」等資料,以配偶來臺團聚為由,向移民署申請大陸地區人 民林容入境,經移民署承辦人員實質審查後,因未能發現陳 右尚與林容2人為假結婚而予核准,使林容得以於100年6月2 日,經臺中國際機場非法入境臺灣。於100年6月7日上班時 段,陳右尚與林容2人復持上開大陸地區結婚證書及結婚公 證書、海基會之證明書等文件,至高雄市旗山區戶政事務所 填載結婚登記申請書,申請辦理陳右尚與林容結婚之登記, 而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於形式審查後,將陳右尚與林容於 99年9月28日結婚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 即戶籍謄本登記簿電腦檔案上,並據以核發戶籍謄本,足以 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於戶政管理之正確性。陳右尚、林容復 於100年6月27日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臺中市第一服務站 ,填具「大陸地與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申請書」、 「保證書」,連同上揭載有陳右尚與林容為夫妻不實事項之 戶籍謄本,向移民署臺中市第一服務站,申請大陸女子林容 依親居留,使該承辦人員實質審查後,據以核發依親居留證



,足以生損害於移民署對於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居留監管之正 確性,使林容得以於100年8月21日、101年1月25日、101年3 月19日,反覆經由松山國際機場非法入境臺灣地區。三、陳右尚吳世強均明知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之許可 ,不得進入臺灣地區;陳右尚經由友人黃建富黃建富涉犯 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罪嫌,業經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介紹而認 識吳世強後,陳右尚吳世強表示如果充當人頭丈夫前往大 陸地區與大陸女子陳小燕假結婚,使陳小燕來臺工作,即可 獲取55000元之報酬等語,吳世強貪圖酬勞,乃允諾以假結 婚方式使大陸地區女子陳小燕進入臺灣地區工作(吳世強涉 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9月2日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嗣陳右尚吳世強即共同基於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 臺灣地區之犯意聯絡,經由陳右尚安排後,先於100年5月7 日在臺中市大里區日新路「日新釣蝦場」交付1萬元報酬予 吳世強,另無償提供來回機票,由吳世強於100年5月8日前 往大陸地區;翌日(同月9日)吳世強與陳小燕在福建省福 州市公證處虛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並取得福建省福州市公 證處核發之(2011)榕公證內民字第5692號結婚證公證書, 吳世強旋於5月11日返臺後,即持上開結婚公證書向海基會 辦理大陸地區公證書之驗證,海基會於100年6月9日核發( 100)中核字第015346號證明書。嗣於100年6月14日上班時 段,吳世強持上開結婚登證書等文件,填具「大陸地區人民 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保證書」、「臺灣地區人民申請 大陸地區配偶來臺團聚資料表」等,向移民署申請大陸地區 人民陳小燕入境(尚未向戶政機關申辦結婚登記)。經移民 署通知吳世強於100年7月8日進行入境前之面談,陳右尚為 使陳小燕得以掌握面談經過及細節,以順利通過面談,乃於 同日上午進行面談前,在臺中市太平區某機車行,先將行動 電話1支(廠牌:E-TOUCH、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已扣案)交予吳世強,並指示吳世強於訪談時開機使用; 嗣經有實質審查權限之移民署之承辦人員,在訪談過程中發 現吳世強之說詞有諸多破綻,並當場扣得吳世強持有上開手 機1支,吳世強乃坦承上情而查獲,陳小燕因此無法入境臺 灣地區而未遂其目的。
四、案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報告及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辦後起訴,暨由該署檢察官 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23142號)。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定有明文。又一人 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亦為同法第7條第1款所明定。 查本件被告陳右尚所涉犯罪事實欄一、二部分,於102年3月 22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56 57、16333號提起公訴,並於同年4月24日繫屬原審法院,有 上開案號之起訴書及原審102年度訴字第825號刑事卷等足按 ,嗣因檢察官認被告陳右尚所涉犯罪事實欄三部分與其所涉 上開犯罪事實欄一、二部分,係屬一人犯數罪之情形,為相 牽連之案件,乃於102年9月1日以相牽連案件為由就被告陳 右尚所涉犯罪事實欄三部分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23142 號),原審予以准許,並與起訴案件合併審理,經核於法並 無不合,合先說明。
貳、實體方面:
一、證據能力方面: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 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 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 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 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法院自可承 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查本件被告2人及其等之 選任辯護人對於下列證人於審判外陳述及其他非供述證據之 證據能力均當庭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第840號卷第68頁) ,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5第2項之規定,視為同意作為證據,且本院審酌下列證人 均係於案發後不久所為之陳述,記憶猶新,又非在非自由意 志之情況下所為之陳述,所陳自較符事實;至其他非供述證 據則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或係從事業 務之人於業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與其責任、信 譽攸關,若有錯誤、虛偽,該公務員或從事業務之人可能因 此擔負刑事及行政責任,且該等文書經常處於可能受公開檢 查之狀態,其正確性及真實之保障極高,核無顯有不可信之 情況,是本院認該言詞及書面陳述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自亦均得為證據。



㈡另其他經本件引用之非供述性之物證,均係以該等證據本身 作為證明方法,均非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以言詞或書面所 為之陳述,並非供述證據,自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適用 。從而,審酌上開證據之取得過程中,並無公務員違法取得 證據之情況存在,本院亦認為下列證據係屬本件犯罪事實證 明所必要,認均得採為本件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㈠犯罪事實欄一部分:
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陳右尚對於上開犯罪事實欄 一部分供認不諱(見本院第840號卷第66頁反面、第143頁反 面至147頁)。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余宜仙則矢口否 認有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未遂之犯行,辯稱: 伊並未介紹證人李明軒、鍾林霞2人結婚,也不認識鍾林霞
因當時伊與被告陳右尚為男女朋友關係,被告陳右尚至大陸 娶老婆回來,伊跟他去移民署申請時,需要填寫一些資料, 他叫伊幫他填寫,伊是按照他講的幫他填寫,並非伊教他的 ,伊並無所謂之教戰手冊,亦未提供教戰手冊給李明軒參考 。至被告陳右尚說本件是伊所主導,及其與證人李明軒赴大 陸所需之機票、住宿等事宜,均由伊所安排並支付費用等語 ,並不實在,因伊與那2個大陸女子(鍾林霞、林容)都不 認識,要如何介紹及安排?當時伊係被告陳右尚之員工,擔 任會計工作,他就把責任全部推到伊身上,真是冤枉云云。 經查:
⒈證人李明軒於99年9月28日在福建省福州市民政局與大陸女 子鍾霞林虛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於99年9月30日至福建省 福州市公證處辦理公證,取得福建省福州市公證處核發之( 2010)榕公證內民字第12795號結婚公證書。李明軒返臺後 即持上開結婚公證書向海基會辦理大陸地區公證書之驗證, 俟海基會於99年10月26日核發(99)中核字第111247號證明 書;復於100年3月8日上班時段,李明軒則上開結婚公證書 、證明書等文件,並填具「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 書」、「保證書」、「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配偶來臺 團聚資料表」等,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下稱移民署) ,以配偶來臺團聚為由,申請大陸地區女子鍾霞林入境臺灣 地區等事實,業據證人李明軒於專勤隊詢問、檢察官偵查及 原審審理時證述在卷(見專勤隊刑案偵查卷宗A-1卷〈下稱 A-1卷〉第2至7、9至11、26至30頁、第18055號偵查卷第16 頁、第5008號他案卷第73至78、92至94頁、及原審卷㈡第至 95至113頁反面),並有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



、保證書、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配偶來臺團聚資料表 、海基會於99年10月26日核發(99)中核字第111247號證明 書、福建省福州市公證處核發之(2010)榕公證內民字第12 795號結婚公證書(見A-1卷第10至18頁)、法務部入出境資 訊連結作業(李明軒陳右尚入出境資料,見第18055號偵 查卷第19頁)等在卷可稽,且被告陳右尚余宜仙2人亦不 否認此部分事實(見原審卷㈡第125頁、本院第840號卷第66 頁反面、第143頁反面至144頁),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
⒉至被告余宜仙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①證人李明軒確實無結婚真意,而與大陸地區女子鍾霞林虛偽 辦理結婚登記及公證等情,迭據證人李明軒於專勤隊詢問、 檢察官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述綦詳(見A-1卷第2至7、9至11 、26至30頁、第18055號偵查卷第16頁、第5008號他案卷第 73至78、92至94頁、原審卷㈡第至95至113頁反面第8至9頁 )。查證人李明軒就其是否與大陸地區女子鍾霞林真結婚或 假結婚一事,此為其親身所經歷,且攸關其名節及刑責,當 無虛構情節之虞,是其所陳,非不可採。況證人李明軒因其 與大陸女子鍾霞林於犯罪事實欄一所示時、地,以假結婚名 義,使大陸女子鍾霞林非法入境臺灣地區未遂之犯行,業經 原審於101年10月26日以101年簡字第70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1年2月、緩刑2年確定在案,亦有原審101年度簡字第 708號刑事判決書1份在卷可佐(見第16333號偵查卷第87至 89頁),益見證人李明軒與大陸女子鍾霞林確實為假結婚, 且其在大陸地區辦理結婚登記、公證等手續,目的在使大陸 女子鍾霞林能入境臺灣地區甚明。
②證人李明軒至大陸地區與大陸女子鍾霞林辦理虛偽假結婚登 記及公證等事宜,係由被告陳右尚余宜仙2人居間媒介及 處理等情,除據證人李明軒於專勤隊、警詢證述在卷外,且 證人李明軒於101年3月13日偵查時亦具結證稱:「是陳右尚 約於99年7、8月間,在釣蝦場向我表示,去大陸地區假結婚 ,大陸女子進入臺灣地區,登記在戶籍謄本即有5萬元代價 ,去大陸費用均是陳右尚出資,到大陸地區後,陳右尚跟大 陸那邊接頭林小姐拿人民幣2,000元給我。我因為缺錢,才 去大陸假結婚。我第1次出國,都是陳右尚帶我出國。」等 語(見第18055號偵查第16頁);及於原審審理時復到庭結 證稱:「(問:是否認識庭上被告陳右尚余宜仙?)都認 識。」、「問:你與陳右尚余宜仙如何認識?在哪裡認識 ?)朋友海哥介紹認識,很久了。在他的釣蝦場、在大里的 某一個釣蝦場,名字忘記了。」、「(問:是否是民國99年



9月間去大陸跟大陸女子結婚?)對。」、「(問:陳右尚 他有無綽號?)尚哥《台語叫雄哥》。」、「(問:余宜仙 是不是有一個綽號叫小麗,你以前如何叫她?)我叫嫂子。 」、「(問:你為什麼會叫余宜仙嫂子?)我認識他們的時 候,他們2個《指被告陳右尚余宜仙2人》就在一起、一起 經營釣蝦場。」、「(問:你所謂的在一起是說他們是男女 朋友關係?)對。」、「(問:在99年9月間你要去大陸之 前,你本身的經濟狀況如何?)很差。差到每天都缺錢。那 時候剛好又受傷。」、「(問:是誰邀你去大陸地區跟大陸 女子結婚?)雄哥他們2人。」、「問:他們如何邀約你, 如何告訴你?)說賺壹條小條的錢,要做人頭。」、「問: 具體內容如何說,比如說你結好回來、娶回來他會給你多少 錢?)大約有5、6萬。」、「(問:如果有去大陸有結成有 把女子帶進來的話會給你5、6萬元?)可以在臺灣登記身分 證。」、「(問:就是在臺灣有登記成功會給你5、6萬元? )對。」、「(問:你剛才說你是做人頭所以你不是真的要 去跟人家結婚?)對。」、「(問:你剛才說是陳右尚跟余 宜仙邀你的,是他們2個人一起跟你講的還是只有陳右尚跟 你講?)2個人都有講、前前後後都有講。」、「(問:他 們跟你講的方式是如何?)叫我要認真記起來。」、「(問 :他們第一次跟你提起說要叫你去大陸娶一個大陸女子回來 可以辦登記,第一次邀你的時候是如何說的?)要不要賺一 條小條的。」、「(問:是誰說的?)阿雄。」、「(問: 你怎麼回應?)我說好。」、「(問:余宜仙有說什麼?) 就幫忙說。」、「(問:幫忙說的內容為何?)就是幫忙、 催促。」、「(問:怎麼催促?)你要注意什麼、要注意什 麼。」、「(問:余宜仙有跟你提醒去大陸結婚時要注意什 麼還是面談時要注意什麼?)對,面談的一些小細節。」、 「(問:你說余宜仙有提醒你去大陸結婚還有回來面談時要 注意的細節?)對。」、「(問:你是否記得是在何時說要 去大陸結婚的?)同那一年大概4、5月就在計畫了。」、「 (問:就是99年4、5月間就在計畫了?)對。要辦理護照、 旅行社什麼,交相片交身分證影印給他們。」、「(問:你 們是在哪裡講的?)都在釣蝦場。」、「(問:誰的釣蝦場 ?)雄哥的釣蝦場,在大里。」、「(問:你們在說他要邀 你去大陸結婚當時現場有什麼人在場,除了他們2個之外還 有其他人?)這個比較隱密、這個都沒有人知道。」、「( 問:就只有你跟他們2人?)就只有當事人。」、「(問: 在講的時候只有你們沒有別人?)對外都避而不談。」、「 (問:你們當時說要去做人頭老公的具體內容、代價為何?



)頭次過去大陸時可以先跟他們拿1萬元當零用,娶回台成 功登記之後再補給5萬元。」、「(問:總共代價是6萬元? )大約5、6萬。」、「(問:你是否有將你的身份證交給陳 右尚余宜仙2人的其中一人?)有,旅行社都他們辦的、 護照。」、「(問:護照?)對,要去大陸的。」、「(問 :你是否有將身分證交給他們?他們有說身分證要做什麼? )有。他們說要辦理護照及台胞證。。」、「(問:你如何 過去大陸?)去的時候都是坐飛機,回來才有坐船到金門。 」、「(問:去大陸跟回台所有的機票跟船票是誰幫你買的 ?)都是雄哥買的,我那時候沒有錢。」、「(問:你剛剛 說你要去大陸的台胞證都他們辦的,機票、船票也都是他們 買的,台胞證、機票、船票錢是誰出的?)都是他們。」、 「(問:這部分你本身有支付?)沒有。」、「(問:你剛 剛說你去大陸會先給你1萬元做零用,這1萬元是誰給你的? )大陸那邊的聯絡人,大陸那邊的聯絡人會跟鍾霞林收。」 、「(問:是大陸那邊的人拿給你的?)是那個聯絡人。」 、「(問:余宜仙在你去大陸假結婚過程當中有負責什麼或 幫忙你什麼?)就寫對話的教戰手冊那些,教一些面談時的 應對進退、應該要如何回答。」、「(問:余宜仙除了寫教 戰手冊給你之外還有負責什麼?)就是幫忙聯絡而已。」、 「(問:聯絡什麼?)什麼時候要來,什麼時候要拿證件、 什麼時候拿相片來。」、「(問:拿證件、相片是要過去大 陸之前的過程還是回來以後要辦證件什麼的?)要去之前, 因為我沒有辦成,回來就大家吵架、難看。」、「(問:你 為何要去大陸娶鍾霞林?)我要賺這條小的,我那時候腳受 傷,想說沒有經濟來源,閒閒的做一下人頭,我很多朋友都 成功了。」、「(問:這次去大陸結婚是你一個人去或是有 人陪去?)就雄哥跟我去。」、「(問:雄哥當天有陪你去 機場?)一起,我不曾出國他帶我去。」、「(問:你當天 如何去機場?)叫朋友載去清泉崗坐飛機。」、「(問:一 開始要去之前你跟陳右尚在何處會合?)去他租屋處。」、 「(問:你先去陳右尚租屋處等,是他朋友載你們去清泉崗 機場?)對。」、「(問:你說做人頭如果都成功可以賺多 少錢?)5、6萬元。」、「(問:5、6萬元是誰要付的?) 可能是雄哥。」、「(問:比如說你回來人有娶回來、有登 記成功錢要如何給你有說嗎?)那時候說去釣蝦場、保持聯 絡,去釣蝦場跟他拿就好。」、「(問:你去大陸結婚的過 程?)就只有吃3餐、吃飯而已。」、「(問:與誰吃飯? )我們自己吃飯,小姐她們、大陸那邊聯絡的人也有出來吃 飯,也要相約去照相、計畫隔天要到哪裡登記。」、「(問



:你去的那幾天做的事情簡單描述?)跟鍾霞林見面的時間 很少。」、「(問:你過去有無看到鍾霞林女方那邊的父母 或其他親戚朋友?)沒有。只有鍾霞林的一位表姐陪她去。 」、「(問:你們有無交換結婚戒指或信物?)沒有,就沒 得吃飯了還交換那個。」、「(問:你剛剛說陳右尚跟余宜 仙是男女朋友,他為何還要去大陸再娶一個?)他們2人就 已經在一起,也是為了要賺錢。」、「(問:《請提示專勤 隊卷15657卷4第5頁李明軒警詢筆錄並告以要旨》你之前在 專勤隊做筆錄,你有說到我跟阿雄都各娶一個,阿雄跟我說 他也是當人頭、他娶一個就有人頭費他可以賺仲介費跟人頭 費,你之前是否有這樣講?)是。他那時候等於打鑼兼敲鐘 ,他在辦這個他自己本身再娶一個他那時可能釣蝦場經營的 不好、缺錢。」、「(問:鍾霞林跟余宜仙陳右尚有何關 係?)沒有關係,是大陸那個聯絡人。」、「(問:大陸那 個聯絡人是誰?)我都叫她小林、長的很漂亮。」、「(問 :你去的時候你有無問鍾霞林是要來臺灣做什麼?)她知道 她要過來賺錢。她還在猶豫不想離婚,她才剛結婚而且小孩 才剛2歲而已。」、「(問:你的意思是你過去的時候鍾霞 林本來有結婚、已經有小孩?)對,她想要假離婚過來賺錢 賺一賺再回去,她後來後悔了。」、「(問:你去幾天?) 2、3天而已。」、「(問:你說你們有去外面照相,你跟鍾 霞林就像出遊拍照?)就在公園火車旁邊還是哪裡,福州的 哪個公園。」、「(問:照相要做什麼?)辦理結婚登記。 」、「(問:你回台之後,有無幫鍾霞林寫她要入台的申請 資料?)有。」、「(問:你會寫?)不會。」、「(問: 你不會寫問誰?)好像去移民署問人家。」、「(問:回來 第1次面談是在何時?)我99年9月過去,是在過年後,大約 在100年3-4月。」、「(問:你面談之前陳右尚余宜仙有 無交給你資料或提供什麼資料教你?)就面談的問答、教戰 手冊。」、「(問:這個資料是誰給你的?)余宜仙。」、 「(問:余宜仙親手拿給你的?)對。」、「(問:裡面的 內容是什麼你知道?)知道。」、「(問:裡面的內容是寫 什麼?)移民署的法官如果問你有無結婚,我們要說有,在 哪裡宴客、請幾桌,有沒有戴戒指、項鍊這些。」、「(問 :裡面有預先擬定題目跟要回答的答案?)對,然後再傳真 1份過去給鍾霞林,我們2個要對照一起。」、「(問:那資 料傳過去大陸那邊是誰傳的?)就他們2人傳的。」、「( 問:不是你傳的?)不是,我不會傳,他們也不會給我私底 下跟她傳。」、「(問:你去面談幾次?)2、3次,第1次 沒有過,第2次鍾霞林又出包她回答的不搭嘎。」、「(問



:你第一次為何沒有過你知不知道原因?)不知道。好像是 4、5個問題只答對2、3個而已。」、「(問:第一次面談結 果二邊講的符合只有2、3個?)對。」、「(問:第2次面 談結果?)後來又申請再1次,好像隔1個或2個禮拜,鍾霞 林好像不會念書。」、「(問:鍾霞林不會念書?)問的問 題她都不會答。她也跟我說過她沒有唸過書。」、「(問: 面談只有2次?)可能吧。」、「(問:你後來在100年5月9 日這一天有跟專勤隊自首?)後來就移民署的來找我,豐原 分局派出所的人也來找我,因為鍾霞林一直反反覆覆一直答 非所問就被移民署的抓包了,他打過去給鍾霞林那邊都不接 電話了。」、「(問:後來他們那邊就聯絡不上了?)對, 然後我就與移民署認罪協商了。」、「(問:《請提示專勤 隊李明軒筆錄第4頁並告以要旨》這邊專勤隊問你說,請你 自己敘述假結婚的過程,你是不是跟他們人員講說你要自首 ?)也不算是自首,我就說我認罪協商之後他給我機會。」 、「(問:你的意思是你要跟他們說你是做人頭?)對。」 、「(問:他們《指被告2人》後來有找過你?)有打電話 ,我都不接電話。」、「(問:你去專勤隊製作筆錄後,你 跟陳右尚余宜仙他們2人都沒有見過面?)對。」、「( 問:剩下的錢你也沒有拿到?)沒有,因為沒有聯絡,辦沒 有成功。」、「(問:你是為了要賺人頭費才去大陸跟鍾霞 林結婚,是否如此?)是。」、「(問:你剛剛說介紹你認 識被告陳右尚海哥是不是叫王清海?)可能。」、「(問 :《請提示李明軒筆錄偵查卷第9頁並告以要旨》你在100年 7月30日又在移民署做筆錄時你有說你先認識王清海,他將 你的人頭以2萬元賣給陳右尚,這事你怎麼知道的?)可能 是阿海告訴我,那好久了,可能王清海告訴我的。」、「( 問:你一開始是不是王清海找你當人頭?)對。」、「(問 :後來王清海將你的人頭賣給陳右尚?)可能是這樣。」、 「(問:你去大陸結婚的機票是誰給你的?)雄哥陳右尚。 」、「(問:你去大陸辦理結婚之後是否曾經匯錢去給你大 陸的太太鍾霞林?)沒有。」、「(問:《請審判長提示 101年度偵字15657號偵查卷第17頁勘驗筆錄並告以要旨》你 之前有提供一個錄音光碟給檢察官,檢察官的勘驗筆錄有寫 ,當時有匯670元美金給鍾霞林,有無此事?)有,那時候 不是我匯的是這邊的女人過去匯的。要證明我們有金錢往來 這樣她才能順利過來臺灣,表示我們是正當的夫妻關係。」 、「(問:你匯給鍾霞林的錢是誰給你的?)不是我匯的, 雄哥他們不知道去哪裏找一個來匯的。」、「(問:是誰跟 你說有匯錢給鍾霞林?)我也有一起去銀行、要我簽名蓋章



。」、「(問:是誰陪你去銀行匯的?)一個女人我忘記是 誰,他們夫妻都有去,陳右尚有去,他開車的。」、「(問 :剛才請你看的勘驗筆錄最後一行,你有說,回來小麗給我 5千元,她補助我1千元?)有。那麼久了我忘記了。」、「 (問:你在裡面說小麗是誰?)余宜仙。」、「(問:你剛 剛說你去大陸娶老婆可以賺5-6萬元,你去大陸娶老婆可以 得到什麼好處的條件是誰跟你講的?)雄哥就是被告陳右尚 。在他的釣蝦場講的。」、「(問:陳右尚當時跟你講的時 候,有無其他人在場?)沒有,都他們夫妻在場而已。」、 「(問:當初你有無答應王清海說要做人頭?)我是先答應 他的,對。」、「(問:既然答應王清海為什麼後來你說是 被告幫你處裡?)王清海大陸那邊好像沒有女人。」、「( 問:你去大陸結婚的對象鍾霞林是何人介紹?)也是他們《 指被告2人》夫妻。」、「(問:所以你從頭到尾去大陸結 婚,你是否只有拿到在大陸有人交錢給你?)對。」、「( 問:在臺灣都沒有人交錢給你?)你剛剛不是說我跟小麗拿 5千元,可能就是當初講的1萬元就是這邊5千元,我那時候 就是缺錢我回來還要拿補足1萬元又再拿5千元。」、「(問 :你剛剛有說就是雄哥跟余宜仙跟你邀約去大陸辦假結婚這 是何時的事?)99年大概過年後3、4月,4、5月那時候。」 、「(問:你剛剛為何說雄哥跟余宜仙2個跟你邀約?)後 來已經大家熟了就都會講了。」、「(問:鍾霞林的電話號 碼是誰給你的?)一定是余宜仙。」、「(問:你要想一下 是誰給你的?)就女的給我的。」、「(問:她知道你要去 假結婚還是真結婚,你是不是有跟她說你結婚了,已經離婚 了,你要再娶一個,當時你講的時候是要真的過去結婚還是 假結婚,余宜仙知道這個事情?)知道。」、「(問:她知 道你要過去假結婚還是真結婚,因為她給你電話時她知道嗎 ,你有告訴她嗎?)她知道是假結婚。」、「(問:你身分 證交給何人?)忘記了,就都是他們夫妻,要拿去旅行社我 當然拿去櫃檯給他們2人,誰拿去我怎麼知道。」、「(問 :你在移民署100年5月9日第4頁有說,你有給他們身分證那 時候小麗跟雄哥有給我1萬元的報酬,你身分證交給誰是誰 拿1萬元給你的?)就是之後我過去娶,他們那邊對方鍾霞 林拿5千元給我,不足的我回來臺灣在跟他們收。」、「( 問:向誰收?)雄哥。」、「(問:你說余宜仙有教你教戰 手冊是誰的筆跡?)應該是余宜仙。」、「(問:那時候字 條是何人交給你?)余宜仙。」、「(問:余宜仙何時交給 你?)我每次都下班去他們那裡,所以都大概10點很晚了。 」、「(問:你剛剛說余宜仙給你鍾霞林的電話,是你自己



鍾霞林通電話還是余宜仙有跟鍾霞林通電話?)我不知道 。我們2個說要私底下有連絡要有通話紀錄才能做成夫妻, 我就沒有鍾霞林的電話號碼當然要他們事先告訴我對方鍾霞 林的電話號碼。」、「(問:你剛剛檢察官問你,你回答說 大嫂,你在移民署都說小麗,到底小麗是誰?)可能小麗是 她的小名,後來我才知道小麗就是余宜仙,那時候的筆錄就 是我那時比較清楚知道小麗是誰。」、「(問:你原先說海 哥2萬元將你的人頭給陳右尚海哥跟你說的時候有提到鍾 霞林這個女人的名字?)沒有。他不認識鍾霞林,他沒有女 人。」、「(問:你知道余宜仙鍾霞林都是福建人、住家 離多遠,你過去鍾霞林有跟你透露說她認識余宜仙?)沒有 ,都不認識,我知道的是都不認識。」、「(問:你既然說 不認識余宜仙怎麼會知道鍾霞林的電話,到底鍾霞林的電話 是誰給你的?)我去他們釣蝦場拿電話就是跟陳右尚、余宜 仙他們拿,誰給我,我也忘了。」、「(問:101年3月13日 的檢察官的訊問筆錄這個案件是18055號,檢察官問你,你 到大陸的費用誰支付,你當時是說陳右尚,你剛才為何說他 們2人拿1萬元給你,到底這費用是誰支付?)好像說好的條 件,當初要去假結婚做人頭的報酬率就是這樣子講,所以回 來我跟誰拿都一樣。」、「(問:之前你的案件你說是陳右 尚帶你去假結婚,去大陸的費用都陳右尚支付,你剛才為何 說他們夫婦二人又拿1萬元給你,到底這費用是誰支付?) 我忘記了。」、「(問:在今年的3月5日你自己來報到,值 日法官問你如何認識陳右尚你說是透過海哥認識的,鍾霞林 是否認識,你回答,我認識,我跟他是假結婚是陳右尚介紹 認識的,到底是誰跟你講這一件事情?)我都跟雄哥接觸, 除非雄哥沒有空,我才會跟余宜仙接觸,余宜仙她都站在幫 忙的立場。」、「(問:如何幫忙?)雄哥如果忙,我就跟 小麗講,若要問電話要知道什麼事情就小麗講就好。」、「 (問:有說到要假結婚的事情?)有。」、「(問:你跟鍾 霞林確實是假結婚?)對。」、「(問:你剛剛說如果陳右 尚不在釣蝦場,你假結婚聯絡的事情你都跟余宜仙連絡?) 是。」、「(問:你在跟余宜仙問假結婚的事情她都可以對 答回覆你?)對。」、「(問:所以你跟鍾霞林結婚的事情 余宜仙也知情,是否如此?)是。」、「(問:教戰手冊是 誰拿給你?)可能余宜仙。」、「(問:在余宜仙拿給你教 戰手冊的時候,有無跟你講要把裡面的小細節看清楚?)有 。」、「(問:去銀行匯款給鍾霞林,余宜仙有在現場?) 有。」、「(問:你說的教戰手冊是什麼?)是一些移民署 會問的問題的草稿。」各等語(見原審卷㈡第93頁反面至第



113頁)。而證人李明軒與被告陳右尚余宜仙2人均無任何 債務關係或債務糾紛,業據證人李明軒結證在卷(見原審卷 ㈡第94頁反面),衡情應無故意誣陷被告陳右尚余宜仙2 人之理,是證人李明軒上開所陳,應堪採信。而證人李明軒 在大陸期間之所有花費、結婚手續、往返之機(船)票費用 、在臺辦理大陸人士入臺手續等節,竟不須花費其一分一文 ,在大陸地區之食宿、生活等上開所有費用不僅均由他人全 部買單,且回來之後還可期待自被告陳右尚余宜仙處獲取 5萬元之代價,凡此,均與一般赴海外娶親之常情有違。況 被告陳右尚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上開犯行(業如前述),益 見證人李明軒與大陸女子鍾霞林結婚應係假結婚,且係被告 陳右尚余宜仙2人所主導無疑。
③參以被告余宜仙原本為大陸女子因結婚至臺灣地區生活而取 得臺灣地區身分證,且曾於100年4月間,因與案外人何燕、 黃森泉共同基於使大陸地區女子彭雅生非法進入臺灣地區, 而由黃森泉赴大陸地區與彭雅生虛偽結婚等犯行,現該案業 經原審以101年度訴字第2409號判決判處被告余宜仙有期徒 刑1年10月,緩刑4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 新臺幣8萬元確定在案,亦為被告余宜仙所是認(見本院第 840號卷第106頁),並有上開原審101年度訴字第2409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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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