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103年度,910號
TCHM,103,上易,910,2014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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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9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子靖(原名徐惠君)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所為之判決
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姓名「徐惠君」之記載,均應更正補充為「徐子靖(原名徐惠君)」。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查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910號於民國103年7月17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之被告姓名係載「徐惠君」,惟本件被告 業已於103年7月11日因特殊原因改名為「徐子靖」,有個人 戶籍資料(完整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故原判決之 原本及正本顯均有誤載。爰依前開說明,將本件被告之姓名 更正並補充為「徐子靖(原名徐惠君)」,而裁定如主文所 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莊 秋 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 錫 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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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