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0年度,2100號
TPDV,90,除,2100,200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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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一○○號
  聲 請 人 研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永順
  訴訟代理人 張雪英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民國八十九年度催字第568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泱樺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孫捷音~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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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六八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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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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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聯流科技股份有限公│中國國際商銀松南分│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  │貳拾玖萬陸仟壹佰│AS0七一二七一│  │
│ │司李錦雙     │行        │           │貳拾貳元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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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研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