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71號
聲 請 人 李東南即泉松實業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童話網路媒體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鄭佾瑩法官(下稱鄭法官)誘導伊放棄 聲請就被上訴人在痞客邦、天空傳媒部落格、無名小站為泉 松實業社製作泉松部落格之證據調查,又要伊同意由一位 法官獨攬判決結果,爰聲請鄭法官迴避云云。
二、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 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 第1項第2款固有明文。惟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 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 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 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 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或認法官就當事人 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則不得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而有聲請迴避之原因。又以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而聲請 迴避者,依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自 聲請之日起,於三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三、聲請人聲請鄭法官迴避,惟未提出證據釋明鄭法官有何執行 職務足以影響裁判之公平。職是,揆諸依上二之規定及說明 意旨,其聲請鄭法官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鍾任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金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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