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448號上 訴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正和訴訟代理人 張益嘉 林展義律師被上訴人 統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博榮被上訴人 統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秋田被上訴人 統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士民被上訴人 協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俊鄉共 同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複代理人 白宗弘律師 蔡坤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8月1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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