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所有權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更(二)字,102年度,39號
TPHV,102,重上更(二),39,201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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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更㈡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幸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玉嫻
訴訟代理人 洪巧玲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 琴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複 代理 人 曹珮怡律師
被 上訴 人 張鄭名麗
訴訟代理人 劉曦光律師
追 加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改制前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訴訟代理人 黃偉政
複 代理 人 龐士鈞
      林櫻櫻
追 加原 告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玉山
訴訟代理人 吳俊昇律師
      吳誠修律師
      林維堯律師
追 加原 告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黃治峯
訴訟代理人 陳錦豪
      王昭惠
追 加原 告 張常徹
      張常典
      張常泰
      張常彰
      張郁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9月24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
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徐福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千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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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幸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