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更㈡字第39號上 訴 人 幸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練玉嫻訴訟代理人 洪巧玲律師複 代理 人 張 琴律師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複 代理 人 曹珮怡律師被 上訴 人 張鄭名麗訴訟代理人 劉曦光律師追 加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改制前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訴訟代理人 黃偉政複 代理 人 龐士鈞 林櫻櫻追 加原 告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玉山訴訟代理人 吳俊昇律師 吳誠修律師 林維堯律師追 加原 告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黃治峯訴訟代理人 陳錦豪 王昭惠追 加原 告 張常徹 張常典 張常泰 張常彰 張郁斐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9月24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徐福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千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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