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2年度,880號
TPHV,102,重上,880,2014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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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880號
上 訴 人 喻楢樵(原名喻泓寶)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
複 代理 人 馮韋凱律師
視同上訴人 凱越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昇源
被 上訴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訴訟代理人 高永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9日所為
之判決,本院依上訴人之聲請,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上訴人「喻『猷』樵(原名喻泓寶)」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喻『楢』樵(原名喻泓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陳雅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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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越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