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2年度,224號
TPHV,102,上易,224,20140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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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224號
上 訴 人 鄭振忠
訴訟代理人 詹順發律師
視同上訴人 鄭收全
訴訟代理人 鄭蔡碧蓮
視同上訴人 鄭建賓
      鄭育慈
      鄭麗玲
      鄭建明
兼 前列4人
訴訟代理人 鄭建隆
視同上訴人 鄭雅玲
      鄭葉珠玉
      鄭錦成
      鄭錦和
      鄭明慶
      葉上瑋
      葉上逸
      葉怡廷
      鄭玉招
      鄭燕青
      鄭燕妹
      高欽良
      高燃煌
      高生財
      高秀蘭
      高秀麗
前列 15人
訴訟代理人 朱寶媛
視同上訴人 鄭王英桂
      鄭含笑
      鄭玉雪
      鄭艷凰
      鄭麗月
      鄭麗卿
      鄭盧玉秀
      鄭再添
      鄭雅甄
      鄭麗省
      鄭萬川
      吳根苐
      吳元吉
      吳元堂
      吳志欽
      吳進興
      吳元章
      吳榮
      吳萬金
      葉陳秀
      葉聯興
      葉美珍
      葉有田
      葉美慧
      葉美玲
      李葉秀
      葉昱德
      葉蘭
      葉石川
兼前列29人
訴訟代理人 鄭再傳
兼前列1 人
複代理人  鄭收雄
視同上訴人 鄭建成
訴訟代理人 鄭收雄
視同上訴人 鄭光啟(即鄭收金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鄭玉如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
  年9 月1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
二、被上訴人應於7 日內提出書狀確認下列事項:
  本件訴請分割之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
  地,尚有登記於已死亡之鄭雲紫(應有部分8 分之1 )、鄭
  金土(應有部分8 分之1 )者,則依民法第759 條規定,非
  經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應不得為包括分割共有物在內之處
  分行為,被上訴人就此有何聲明或主張。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王本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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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