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643號
上 訴 人 柯國風
訴訟代理人 王師凱律師
韓世祺律師
金玉瑩律師
被 上訴人 友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惇一
被 上訴人 加藤幸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妃律師
鄭凱威律師
蔡順雄律師
複 代理人 高振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股權移轉等事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
院分別於民國101年5月29日、103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
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41號民事判決及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643號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友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友士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法院及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李慈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敬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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