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0年度,1329號
TPHV,100,上,1329,20140829,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1329號
上 訴 人 明師學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仲哲
訴訟代理人 許隨譯律師
      何春源律師
被上訴人  中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勝章
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二年四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訴訟證人蕭育豪是否涉犯偽證罪嫌,確有影響 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 即無由判斷,爰裁定於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二、查上開刑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103 年度上聲議 字第2735號處分書駁回上訴人之再議確定,有該處分書可憑 (本院卷三第56至59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鄧德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1/1頁


參考資料
明師學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