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1560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賀泰儒
賀家文
胡旭東
楊正青
許郁萍
上五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賴彌鼎律師
被 告 何玉如
劉浩中
鄭世傑
徐學德
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馬在勤律師
陳佳雯律師
被 告 李致中
曾亞筠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呂翊丞律師
被 告 王文鍵
劉橋坪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劉楷律師
詹奕聰律師
被 告 李訓鍛
于克誠
林威震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徐建弘律師
被 告 林昌達
程冀沄
上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袁大蓉律師
被 告 洪培修
葉漢瀅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偉芳律師
莊守禮律師
被 告 張雄喨
選任辯護人 陳楷仁律師
陳佳瑤律師
被 告 陳弘明
楊百芳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盧國勳律師
被 告 陳鴻貴
選任辯護人 陳建昌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084號,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96年12月3
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
字第3196、3635、9506、11812、16045號、92年度偵緝字第522
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緝字第82
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賀泰儒、賀家文、徐學德、何玉如、李致中、胡旭東、楊正青、劉浩中、鄭世傑、許郁萍、王文鍵、陳鴻貴、葉漢瀅、劉橋坪、于克誠、陳弘明、洪培修、林昌達、程冀沄、林威震、楊百芳、李訓鍛部分均撤銷。
賀泰儒共同連續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處有期徒刑叁年,褫奪公權叁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賀家文共同連續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徐學德、胡旭東、楊正青、李致中共同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各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何玉如、許郁萍共同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各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劉浩中、鄭世傑共同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肆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各減為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王文鍵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有調查職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處有期徒刑拾年,褫奪公權拾年。葉漢瀅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有調查職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
行為收受不正利益,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柒年。陳鴻貴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有調查職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柒年。劉橋坪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有調查職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處有期徒刑拾年,褫奪公權拾年。林威震共同犯行使登載不實之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連續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楊百芳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有調查職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褫奪公權捌年。洪培修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有調查職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捌年。于克誠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有調查職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褫奪公權柒年。陳弘明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有調查職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捌年。程冀沄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有調查職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處有期徒刑玖年拾月,褫奪公權玖年。林昌達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有調查職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處有期徒刑玖年,褫奪公權玖年。李訓鍛共同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其餘上訴駁回。
事 實
一、賀泰儒係址設桃園縣中壢市○○路000號「健行遊藝場」( 亦名後車站遊藝場或以「全家」代稱)、桃園縣中壢市○○ 路00號「復華遊藝場」(亦名復華界遊藝場或以「藍天」代 稱)、桃園縣中壢市○○○路0段00巷00○00○00號「超級 贏家電子遊藝場」(以「紅陽」代稱,起訴書漏載)、桃園 縣中壢市○○○街0○0號「水世界遊藝場」、桃園縣中壢市 ○○路00號「鉅茂城遊藝場」(亦名鉅茂遊藝場)與桃園縣 桃園市○○路0號1樓「快樂城遊藝場」及2樓「春天遊藝場 」之實際負責人,並與胡旭東共同經營位於桃園縣中壢市○ ○路0段000○000號之「聯邦當鋪」,及自行經營位於桃園 縣桃園市○○路000號之「北區當鋪」(址設桃園市○○○ 路0段000號)。賀泰儒經營前述各家電子遊藝場,為圖牟利 ,竟自民國90年9月25日起至92年2月17日為警查獲時止,與 其弟賀家文及陳國賢(另經檢察官以97年度偵緝字第609號
為不起訴處分)共同基於常業賭博之犯意,並由賀泰儒陸續 僱用同有賭博犯意聯絡之許郁萍、胡旭東、楊正青、李致中 、何玉如及徐學德等人共同參與分擔上述當鋪及各家電子遊 藝場之營運工作,劉浩中與鄭世傑則自前案判決(桃院91年 度壢簡字第1184號)後之92年2月12日起至92年2月17日止, 亦與上開人等基於賭博之犯意聯絡,由賀泰儒出資在前述不 特定公眾得出入之各家電子遊藝場內,購置跑馬台、賓果行 星、雙魚座、JACKPO、超級金明星等電子遊戲機台,接續供 不特定賭客前往把玩,透過該等電子遊戲機具與不特定賭客 對賭,賭博方式係由客人先行給付現金交由現場人員開分, 新臺幣(下同)1千元可開1千分,接著把玩機台與機器對賭 ,若賭輸金額即無法取回,反之若有累積分數情形,而賭客 不想再玩,即可以1分換回1元之方式,向店家兌換成現金, 其等即藉此射倖性方式計算輸贏,賀泰儒、賀家文與陳國賢 並恃此為業。而賀泰儒為持續營運上開各家電子遊藝場以獲 利,並避免遭警方查獲店內之賭博情事,除僱用賀家文與陳 國賢與其共同負責處理警務人員之公關事宜外,並僱用許郁 萍擔任會計,負責各項記帳、收付款、員工薪資處理、向賀 泰儒報帳、對帳及各電子遊藝場與前揭當鋪間之資金調度等 帳務事宜,兼及租用辦公室之事務;復陸續僱用劉浩中負責 各電子遊藝場之水電、消防、電話線路、人員招用等總務事 項,且兼任鉅茂電子遊藝場之名義負責人;僱用楊正青負責 前揭當鋪與遊藝場間之資金調度事宜;僱用李致中、鄭世傑 、徐學德等人分別負責前述各家遊藝場之現場管理,即注意 來客人數、輸贏情形、過濾客戶、觀察有無可疑車輛而相互 通報、利用當鋪業者之車輛查詢系統查詢可疑車輛、向陳國 賢瞭解警務人員使用車輛及釣客名單、注意警方臨檢情形等 ;又僱用何玉如擔任健行遊藝場之現場人員,並負責記載賀 泰儒旗下各家遊藝場及相關員工之聯絡資訊、來客資料、收 客守則,且負責去電邀約賭客前往賭博消費,而陳國賢、胡 旭東、劉浩中、鄭世傑、楊正青、徐學德、李致中等人均兼 有通報警方至現場臨檢情形及依賀泰儒指示應變處理,或分 任各家遊藝場登記名義人之職務;賀泰儒復僱用游玉菁、董 毓玥、曾秀萍、鄭怡雯(以上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1年 度壢簡字第1184號判決有罪確定)、鄭菁菁、蘇亞星、林志 豪、陳秀琴、游兆鉅、戴元、洪啟政、徐金鐘、姚月惠、梁 祐福等人(以上經同前法院以93年度易字第66號判決無罪, 復經本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87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分別 擔任上開遊藝場之現場員工。
二、緣賀泰儒所經營之「復華電子遊藝場」於90年7月21日經桃
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查獲賭博情事,並移送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以90年度偵字第11978號案件偵辦;且「鉅茂 電子遊藝場」於90年11月9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維新小組人員查獲賭博情事,並經該 署檢察官以91年度偵字第2123號提起公訴,復經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以91年度壢簡字第1184號判決有罪,賀泰儒因此損失 不貲;而賀泰儒為免店內賭博情事為警查緝發現,且為使警 察違背職務不為臨檢或於臨檢時不依法嚴格查緝,抑或於臨 檢前先行告知使其得以防範準備不被查獲違法情事,乃基於 對於公務員就其等違背職務之行為行賄之概括犯意,先後與 賀家文及陳國賢(就事實欄二㈠至㈤、㈦至部分)、李訓 緞(就事實欄二部分)共同基於前述行賄之犯意聯絡,由 陳國賢或賀家文負責出面邀約下述㈠至㈤、㈦至所示之警 務人員,而於各該次所載時間,多次招待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所屬相關警務人員前往KTV、特種營業場所、汽車旅館消費 或姦宿。而賀泰儒並與李訓緞共同於下述所述時間、地點 對李士衡以該次編號所示方式行賄。下述㈠至所述之員警 依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231條之1、警察法第9條、警察勤 務條例第14條、第19條規定,職司協助偵查犯罪,並有依法 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之任務,除所 屬轄區及規劃事務之個別警察勤務外,依法亦有配合偵查犯 罪之共同警察勤務執掌,自當負有取締賭博性電子遊戲場業 之職務,其等均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 有法定職務權限、並負有調查職務之警察人員,竟各別基於 違背警察職務而收受賄賂、洩漏國防以外機密或行使登載不 實之公文書之概括或各別犯意,於下述時間、地點連續或單 次收受賀泰儒、賀家文或陳國賢等人所交付之下述不正利益 ,或為洩密或行使登載不實之公文書之行為:
㈠、王文鍵係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下稱桃園分局)第2 組巡官,負責桃園分局轄內特種勤務、員警風紀考核、勤務 督察、勤務紀律、政風等業務,對桃園分局轄內非法賭博電 玩行業亦有查緝取締之責,詎王文鍵明知賀泰儒係中壢地區 賭博性電玩業者,賀家文、陳國賢則為賀泰儒電玩集團之公 關幹部,上開人等係由王文鍵之同學洪培修所介紹認識,且 賀泰儒於91年12月間接手經營位於轄內桃園市○○路0號之 「快樂城電子遊藝場」,竟未積極查緝「快樂城電子遊藝場 」是否涉有賭博情事,反而基於違背職務收受下列不正利益 之概括犯意,為下列行為:
①、於91年8月10日晚間,前往有女陪侍之桃園縣桃園市○○路0 0號8樓中國城經典酒店(下稱中國城酒店)接受陳國賢出資
招待,當天消費金額為12萬元。
②、於91年11月28日晚間,前往有女陪侍之中國城酒店19包廂接 受陳國賢出資招待,當天消費金額為6萬2千元。③、於91年12月2日晚間至3日凌晨,與黃政龍(未據起訴)一同 前往中國城酒店11包廂接受陳國賢及賀泰儒兩人出資招待, 當天陳國賢等人開兩間包廂,簽帳2筆金額,以較低金額認 定王文鍵收受之不正利益為1萬8千元;其間王文鍵於92年1 月9日左右,經陳國賢詢問日前前往「快樂城遊藝場」查緝 之員警係屬何單位?王文鍵即告知係來自桃園分局景福派出 所。
④、於92年1月13日晚間,與另一不知名之桃園分局人員,一同 前往中國城酒店接受陳國賢及賀泰儒出資招待,當天消費金 額為6萬5千元。
⑤、於92年1月15日凌晨,前往中國城酒店19包廂,接受陳國賢 出資招待,當天消費金額為2萬6千1百元,嗣後陳國賢並委 託另1男子鍾華(無證據證明與陳國賢等人有犯意聯絡)為 王文鍵招來小姐1名,與王文鍵前往位於桃園縣○○路00號 之碧雲天汽車旅館姦宿;而連續收受賀泰儒等人所交付前往 酒店或汽車旅館消費之不正利益。
㈡、葉漢瀅係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警備隊隊員,90年3、4 月間借調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督察室維新小組,負責桃園縣政 府警察局員警風紀查訪,及桃園縣境內非法色情、賭博電玩 查緝取締工作,詎葉漢瀅明知賀泰儒係前述當鋪及電子遊藝 場之實際負責人,陳國賢、賀家文則係賀泰儒之員工,且知 警方即將實施臨檢之時間、地點、警力配置等訊息,係屬中 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竟仍基於違背職務收受不正 利益及洩漏國防以外機密之犯意,為下述行為:①、於91年2月22日凌晨前往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路000號之YE S KTV805包廂,由陳國賢召來女子坐陪,而接受陳國賢出資 招待。
②、於91年3月13日見聯合報第8版刊登「中壢桃園官警、民代涉 集體包庇電玩業」之報導當晚,主動以他人名義申登之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連絡陳國賢,並相約至桃園市中國城酒店 密談;而於91年3月15日晚間11時許,以前開行動電話洩露 警方即將查緝「超級贏家遊藝場」之消息,其對陳國賢告知 「你那個超級有事嗎?….沒有啦!我老大在問啦!現在你 那個超級有事嗎?」等語,使陳國賢得以立即通知於「超級 贏家遊藝場」任職、綽號「小四」之不知名男子,囑其小心 規避警方查緝,而洩漏國防以外之機密。
㈢、陳鴻貴自91年7月1日起調任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
派出所第九勤區警員,對非法賭博電玩行業有查緝取締之責 。詎陳鴻貴明知賀泰儒係前述電子遊藝場之實際負責人,陳 國賢、賀家文係賀泰儒之員工,而警方即將實施臨檢之時間 、地點、警力配置等訊息,係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 消息,竟仍基於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及洩密之犯意,為下 述犯行:
①、於91年11月15日下午1時左右,撥打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予賀泰儒,告知中壢分局二組巡官洪培修當天將有查緝賭博 電玩勤務之消息,而洩漏國防以外之應秘密之消息,嗣當晚 賀泰儒所經營之「復華電子遊藝場」果遭中壢分局臨檢,惟 賀泰儒等人已先行防備避免查緝。
②、於92年1月7日晚間,與另一不知名員警前往有女陪侍之中國 城酒店接受賀泰儒、陳國賢出資招待,當天消費金額為8萬 元。
㈣、劉橋坪自90年8月1日起擔任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一組 巡官,91年3月調任中壢分局警備隊巡官,負責中壢分局轄 內巡邏及治安維護事項,對非法賭博電玩行業亦負有查緝取 締之責,詎劉橋坪明知賀泰儒係前述電子遊藝場之實際負責 人,陳國賢、賀家文係賀泰儒之員工,竟基於違背職務收受 賀泰儒等人所交付之不正利益之概括犯意,為下述行為:①、於91年8月2日晚間,前往有女陪侍之中國城酒店19包廂接受 陳國賢出資招待,當天消費金額為8萬6千元。②、於91年9月2日晚間,前往有女陪侍之中國城酒店接受陳國賢 、賀家文出資招待,當天消費金額為7萬8千元。③、於91年9月11日晚間,前往有女陪侍之中國城酒店接受陳國 賢出資招待,當天消費額為4萬5千元(起訴書誤載為9萬7千 元)。
④、於91年9月16日晚間,與中壢分局第1組巡官楊百芳、劉銘垣 (未據起訴)、警員陳弘明、張啟勛(未據起訴)等人前往 位於桃園市之錢櫃KTV525包廂接受賀泰儒、陳國賢出資招待 ,陳國賢並向某不知名女子召來8位女子坐陪;其間陳國賢 曾於91年11月16日凌晨,向劉橋坪詢問:91年11月15日晚間 中壢分局至「復華遊藝場」臨檢時,到場之編號327警用偵 防車係屬何單位,劉橋坪因與陳國賢交情良好,即私下將該 警車係屬「中壢分局大崙派出所」乙節告知陳國賢。⑤、於91年11月20日晚間,前往有女陪侍之中國城酒店接受陳國 賢出資招待,當天消費金額為2萬3千元,而連續收受賀泰儒 等人交付之不正利益。
㈤、楊百芳係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第一組巡官,負責中壢 分局轄內八大特種行業違規、違法查報、取締工作及督導等
業務,對非法賭博電玩行業負有查緝取締之責,詎楊百芳明 知賀泰儒係前述當鋪及電子遊藝場之實際負責人,陳國賢、 賀家文則係賀泰儒之員工,卻與賀泰儒、陳國賢等人往來友 好,而不積極規劃並指揮相關派出所員警查緝賀泰儒經營之 電子遊藝場是否涉有賭博情事,復基於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 益之概括犯意與行使登載不實之公文書之犯意,分別為下述 行為:
①、於91年8月24日凌晨,與同於中壢分局第一組任職之警員陳 弘明前往中壢市錢櫃KTV506包廂,接受賀家文出資招待,賀 家文並向某不知名馬伕召來數名女子坐陪。
②、於91年9月16日晚間,與當時同在中壢分局第一組任職之巡 官劉橋坪、劉銘垣(未據起訴)及警員陳弘明、張啟勛(未 據起訴)等人,前往錢櫃KTV525包廂接受賀泰儒、陳國賢出 資招待,陳國賢並向某不知名女子召來八位女子坐陪,而連 續收受陳國賢、賀家文等人交付之不正利益。
③、於91年1月25日發現該分局內壢派出所第七勤區警員林威震 提報轄內「銀灣電子遊藝場」及「復華電子遊藝場」之「現 場檢查紀錄表」(下稱臨檢表),有臨檢日期及筆跡相同之 情,顯有作假之事時,逕以電話指示林威震自行選擇同年1 月17日、18日、19日及20日其中兩天為期,以不同筆跡重新 製作「銀灣電子遊藝場」及「復華電子遊藝場」之不實臨檢 表4份,嗣林威震即與楊百芳共同基於行使登載不實之公文 書之犯意聯絡,由林威震重新製作不實之臨檢表4份,並由 楊百芳重新送交中壢分局一組轉陳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行政科 以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警政系統對臨檢紀錄管理及犯罪偵 查預防之正確性。
㈥、林威震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內壢派出所警員,90年 11月迄92年1月間為該所第七勤區警員,對非法賭博電玩行 業有查緝取締之責,詎林威震明知賀泰儒係前述當鋪及電子 遊藝場之實際負責人,其中「復華電子遊藝場」更在林威震 所負責之警勤區內,其亦知陳國賢、賀家文係賀泰儒之員工 ,且警方即將實施臨檢之時間、地點、警力配置等訊息,係 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竟與楊百芳共同基於行 使登載不實之公文書之犯意聯絡,及另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機 密之概括犯意,為下述行為:
①、於91年1月間,中壢分局要求內壢派出所提報轄內之「銀灣 電子遊藝場」及「復華電子遊藝場」之臨檢表時,林威震竟 提供臨檢日期及筆跡相同之前述兩家遊藝場臨檢表予中壢分 局第一組承辦人楊百芳,惟該等臨檢表由楊百芳陳報桃園縣 政府警察局行政科後,遭該科指正有虛偽不實之嫌,楊百芳
乃於91年1月25日以電話指示林威震,以同年1月17日、18日 、19日及20日其中兩天為期,再以不同筆跡重新製作前述兩 家電子遊藝場之臨檢表共4份,送交楊百芳轉陳桃園縣政府 警察局行政科,林威震乃依楊百芳之指示,與楊百芳共同基 於行使登載不實之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林威震重新登載臨 檢日期內容不實之臨檢表4份,送交楊百芳轉陳桃園縣政府 警察局,足生損害於警政單位對於臨檢紀錄管理及犯罪偵查 預防之正確性。
②、於91年11月間,中壢分局正對「復華電子遊藝場」密集實施 臨檢掃蕩,林威震竟違背職務向陳國賢洩露91年11月15日( 週五)中壢分局將對「復華電子遊藝場」再次實施臨檢之訊 息(與前開陳鴻貴向賀泰儒洩露之臨檢訊息相同),俟經陳 國賢於91年11月13日以電話告知賀泰儒「然後我們有講一下 ,後來我有找那個威震,他是說他禮拜五還要過去」等語, 使賀泰儒得以防備避免遭查緝不法情事,嗣中壢分局副分局 長葉步和確於91年11月15日帶隊前往「復華電子遊藝場」臨 檢。
③、林威震復承前洩密犯意,於91年11月18日晚間,於知悉中壢 分局當晚要再次對「復華遊藝場」實施臨檢時,竟使用不知 情之中壢市○○○○○○○○○○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 陳國賢告知「兄弟,知道喔!你在那裡?…」(與中壢分局 第一組員警陳弘明向陳國賢洩露之臨檢訊息相同)等語,且 當天晚間確有警方人員前往「復華電子遊藝場」實施臨檢。㈦、洪培修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第2組巡官,負責中壢 分局轄內特種勤務、員警風紀考核、勤務督察、勤務紀律、 內部管理、政風等業務,對於非法賭博電玩行業亦有查緝取 締之責,詎洪培修明知賀泰儒係前述當鋪及電子遊藝場之實 際負責人,陳國賢、賀家文係賀泰儒之員工,竟未積極規劃 並指揮相關派出所員警查緝賀泰儒所經營之電子遊藝場是否 涉有賭博情事,反而基於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之概括犯意 ,為下述行為:
①、於91年2月20日晚間,與大園分局之員警吳肇雄(綽號「男 人」,未據起訴)前往有女陪侍之中國城酒店接受賀泰儒、 陳國賢出資招待,陳國賢並委由中國城酒店經理(花名黃嬿 霖)安排19包廂,當天消費金額為7萬4千元。②、於91年3月15日晚間,與大園分局員警吳肇雄(未據起訴) 前往有女陪侍之中國城酒店接受陳國賢出資招待,當天消費 金額為1萬6千3百元(起訴書誤載為9萬2千元);其間洪培 修各於91年3月13日、91年4月21日、91年5月7日、91年9月 15日、91年9月22日、91年11月18日與賀泰儒、陳國賢等人
相約打高爾夫球。
㈧、于克誠係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警員,對非 法賭博電玩行業負有查緝取締之責,詎于克誠明知賀泰儒係 前述當鋪及電子遊藝場之實際負責人,且「健行遊藝場」係 屬其勤區內之電子遊戲場,陳國賢、賀家文則係賀泰儒之員 工,其亦知警方即將實施臨檢之時間、地點、警力配置等訊 息,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竟基於違背職務收 受不正利益及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各為下述行為:①、於91年8月28日晚間接受賀家文出資招待,與中壢分局中福 派出所警員范國書(未據起訴)一同前往桃園縣中壢市○○ 路000號9樓桂冠酒店消費,而接受不正利益之招待。②、後於91年11月11日,以他人名義申登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撥打予賀泰儒告以「這個禮拜還有一場。…大家注意喔 !」等語,而洩露警方即將實施臨檢之消息,嗣該週確有中 壢分局員警於11月12日(星期二)及11月15日(星期五)前 往「復華電子遊藝場」實施臨檢。
㈨、陳弘明係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第一組警員,負責協辦 中壢分局轄內八大行業之取締、查報違規行業及績效成果彙 整等業務,對非法賭博電玩相關行業負有查緝取締之責。詎 陳弘明明知賀泰儒係前述當鋪及電子遊藝場之實際負責人, 陳國賢、賀家文為賀泰儒之員工,亦知警方即將實施臨檢之 時間、地點、警力配置等訊息,係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 密之消息,竟基於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之概括犯意與洩漏 國防以外機密之犯意,為下述行為:
①、於91年8月24日凌晨,與同為中壢分局一組之巡官楊百芳前 往中壢市錢櫃KTV506包廂,接受賀家文出資招待,賀家文並 向某不知名馬伕召來數名女子坐陪。
②、於91年9月16日晚間,與當時同在中壢分局第一組任職之巡 官劉橋坪、楊百芳、劉銘垣及警員張啟勛等人,前往位於中 壢市中央東路之錢櫃KTV525包廂接受賀泰儒、陳國賢出資招 待,陳國賢並向某不知名女子召來8位女子坐陪,而連續收 受賀泰儒、賀家文、陳國賢等人交付之不正利益。③、後於91年11月18日,陳弘明得知當天中壢分局將於晚間至「 復華遊藝場」實施臨檢後,竟於當天傍晚5時左右,持用來 源不明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登人為不知情、未申請 上開門號之邱益昌)撥打陳國賢之電話,告以「等一下喔! 你公司參觀喔!…可能差不多吃飽飯吧!6、7點,兩家公司 喔!上次講過,要去那邊參觀。」等語,使陳國賢得以通知 相關遊藝場之員工劉浩中及李致中,使其等有所防備,致當 天前往「復華遊藝場」臨檢之中壢分局一組人員無功而返。
㈩、程冀沄於80年至91年9月間係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警 備隊警員,91年9月間調任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警備 隊警員,對非法賭博電玩行業負有查緝取締之責,詎程冀沄 明知賀泰儒係前述當鋪及電子遊藝場之實際負責人,亦知賀 家文與陳國賢為賀泰儒之員工,卻未積極查緝賀泰儒經營之 上述電子遊藝場是否涉有賭博情事,反而基於違背職務收受 不正利益之概括犯意,連續為下述行為:
①、於91年3月21日晚間,與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警員林昌達一 同前往中壢市YES KTV501包廂接受賀家文出資招待。②、於91年4月22日至26日間某晚,程冀沄前往YES KTV樓上之桂 冠商務酒店902包廂接受賀家文出資招待。
③、於91年5月13日晚間,與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警員何俊松( 未據起訴)一同前往中壢市YES KTV809包廂,接受賀家文出 資招待,賀家文並向馬伕召來3至4位女子坐陪。④、於91年6月28日至29日凌晨,程冀沄與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 警員何俊松前往中壢市YES KTV406包廂,接受賀家文、陳國 賢出資招待,賀家文並向綽號「毛毛」之不知名馬伕召來3 至4名女子坐陪。
⑤、於91年8月23日晚間,程冀沄與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警員林 昌達2人前往中壢市錢櫃KTV506包廂,接受賀家文出資招待 ,賀家文並向綽號「毛毛」之不知名馬伕召來4位小姐同樂 ;程冀沄即連續收受上述不正利益。
、林昌達於89年3月間至91年1月間係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 局警備隊警員,91年1月間調任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興國派出 所警員,對非法賭博電玩行業負有查緝取締之責,詎林昌達 明知賀泰儒係前述當鋪及電子遊藝場之實際負責人,陳國賢 、賀家文係賀泰儒之員工,竟未積極查緝賀泰儒經營之前述 電子遊藝場是否涉有賭博情事,反基於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 益之概括犯意,連續為下述行為:
①、於90年11月7日凌晨,前往中壢市YES KTV903包廂接受賀家 文出資招待。
②、於91年3月21日晚間,與中壢分局警備隊員警程冀沄2人,一 同前往中壢市YES KTV501包廂接受賀家文出資招待。③、於91年3月28日晚間,前往中壢市奪標KTV302包廂,接受賀 家文出資招待,賀家文並向綽號「華華」之不知名馬伕調來 4位小姐坐陪同樂。
④、於91年8月23日晚間,與中壢分局警備隊員警程冀沄2人一同 前往中壢市錢櫃KTV506包廂,接受賀家文出資招待,賀家文 並向綽號「毛毛」之不知名馬伕召來4位小姐坐陪同樂,而 連續收受上述不正利益。
、李訓鍛於91年7月至92年4月間任職於中壢分局大崙派出所, 對非法賭博電玩行業負有查緝取締之責,詎李訓鍛明知賀泰 儒係「復華電子遊藝場」之實際負責人,所營之電子遊藝場 涉有不法賭博情事,卻未積極查緝「復華電子遊藝場」是否 涉有賭博情事,反而與賀泰儒交往密切,嗣於91年10、11月 間中壢分局多次對「復華電子遊藝場」實施臨檢之際,李訓 鍛竟與賀泰儒共同基於對於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就違背 職務之行為予以行賄之犯意聯絡,由李訓鍛利用中壢分局主 管八大行業之第1組組長李士衡於91年11月14日前往該分局 大崙派出所督勤之機會,向李士衡行求表示電玩業者賀泰儒 欲致送其20萬元,表達謝意,經李士衡嚴詞拒絕,李訓鍛復 於數日後之某次擴大臨檢勤務中,接續向李士衡表達賀泰儒 欲致送其20萬元做為見面禮,之後按月給付8萬元,希冀免 遭查緝之意,惟仍遭李士衡拒絕;迄92年1月25日,李訓鍛 與李士衡碰面時李訓緞仍為相同表示,但均為李士衡所堅拒 。
三、嗣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及憲兵司令部所屬,於92年2月1 7日凌晨6時許,分別至「復華遊藝場」、「水底世界遊藝場 」、「春天遊藝場」、「快樂城遊藝場」、「健行遊藝場」 搜索,當場在「復華遊藝場」查獲賭客藍火生、黃忠寬、曾 盛豪、謝佩涓、洪亦欣、許杏莞、徐玉殿、陳郁順、胡河金 、張俊發、陳文旋、曾國華、彭權義、劉捷良、林國義、張 振展、陳秋雄、林淑櫻、溫誠鋒、黃榮崇、陳圳育、曾淑芬 、張榮福、吳明成、蔣志岳、彭雪美、衛家鳳、吳仲義、李 雄飛、吳曄煜、高美惠、葉煥程、孫日輝、溫阿得、沈德泰 、胡頌珠、李孔政、馬齊汶、鄭建明、王年生、蕭穆聰、陳 玟玟、黃文風等人;在「春天遊藝場」查獲賭客邱金桶;在 「水底世界遊藝場」查獲賭客鄭世豪;在「快樂城遊藝場」 查獲賭客胡集郎、莊正泰、李鍵銘、徐偉國、張雅婷、黃承 緒、林榮富、莊英雷、周宜璇、黃偉俊、余文權、黃榮秋、 邱耀陽、岑樹青、鍾曉揚、江建興、莊創銘、何晉麟、沈昶 欣、邱士豪、溫兆方、邱耀坤、劉世清、黃文郎、余榮乾、 徐金鐘、陳建中、周輝傳、黃宗耀、洪崇睦、李德福、王文 靖、葉榮坤等人;在「健行遊藝場」查獲賭客周正虔、謝雅 雯、何勤一、李後特、趙聖武、方建成、劉邦助、徐克明、 胡正豐、章有理、張鈺雯、陳宏基、王國勝、李永安、戴憶 婷、姜怡婷、吳尚文、陸志成、蔡民輝、邱俊清、郭嘉琳、 謝振旺、劉緯駿、何伯元、林欣玫、陳若湘、呂聖賢、翁尚 文、張寶貴、鍾榮華、林志峰、許禕伶、楊職先等人在各該 址把玩電動遊戲機臺;另查獲「復華遊藝場」之員工游皓森
(原名游兆鉅)、陳秀琴,「春天遊藝場」之員工梁祐福、 姚月惠,水底世界遊藝場之員工戴元,及「健行遊藝場」之 員工鄭菁菁、蘇亞星、林志豪、董毓玥等人;復在賀泰儒住 所及聯邦當鋪扣得資金近40,000,000元(其中如附表三編號 38、49所示現金係在電子遊藝場賭台扣得或自電子遊藝場收 取、由賀泰儒等人經營賭博電玩業所得之財物);另在「健 行遊藝場」、「復華遊藝場」、「春天城遊藝場」、「快樂 城遊藝場」等處扣得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供經營賭博電玩所 用之物。
四、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北部 地區機動工作組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理 由
甲、有罪部份: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爭執部分:被告劉橋坪、王文鍵認被告以外之人於法務 部調查局北部機動組(下稱調查局)及檢察官偵查中之陳述 ,為審判外陳述,無證據能力;另爭執92年2月17日於中國 城酒店查獲之帳冊,亦屬審判外陳述,無證據能力(本院卷 三第202頁,本院卷五第182-183頁,本院卷六第62-63、67- 68頁,本院卷十第42頁);被告賀家文、賀泰儒、胡旭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