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58號
TPHM,103,附民,58,2014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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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廖國明
      王妙姿
被   告 柯騰超
      劉浚騰
      劉昭騰
      歐陽耘茹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
      宋有中
      柯憶菁
      李書源
      劉郁君
      陳威志
      林泓達
      余懃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上訴第52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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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