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0年度,1980號
TPDV,90,除,1980,200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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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九八○號
  聲 請 人 穎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正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九六七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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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九八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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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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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穎群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大安分│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肆拾肆萬柒仟壹佰│KA七七六八四六│  │
│ │李國正      │行        │           │捌拾陸元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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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穎群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