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2875號
TPHM,103,聲,2875,201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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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8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源森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
付字第1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源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源森因貪污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 上更(一)字第468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禠奪公權3年,並經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7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0年 2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22日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貪污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更(一)字第46 8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禠奪公權3年,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度 台上字第27號上訴駁回確定。於100年2月15日入監執行,現 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6年2 月1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0日,故刑期終了日 期為106年1月5日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 正署103年8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 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 。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邱同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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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