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2801號
TPHM,103,聲,2801,201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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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8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益豐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
付字第1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益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益豐因詐欺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9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 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1706號判決維持原判 決確定。於民國102年3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8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 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 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施俊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君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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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