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2707號
TPHM,103,聲,2707,2014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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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7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騰(原名:王澤豪、王廷楷)
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
執聲付字第1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騰因重傷害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 1年度重上更㈡字第6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10月,減為1年5 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5833 號駁回上訴確定 。於民國102年5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8 月1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重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重上更㈡字 第6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年10月,減為有期徒刑1 年5 月, 經最高法院以101 年度台上字第583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 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 。嗣受刑人於102 年5 月31日入監服刑,於103 年8 月1 日 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縮短刑期,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 日為103 年9 月24日(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顯示係「103 年 9 月18日」)等情,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 署103 年8 月1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函附法務 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 卷足憑。茲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 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郭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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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