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2706號
TPHM,103,聲,2706,2014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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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7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沛綾(原名黃慧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1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沛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沛綾(原名黃慧琪)因違反貪污治 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475 號判處應執 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11月30日送監執行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 年8 月1 日核准假釋在案,爰 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8 月1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 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彭幸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姿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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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