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2684號
TPHM,103,聲,2684,2014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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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6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啟亮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三年度執
聲付字第一一五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啟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啟亮因竊盜罪案件,經本院以一○ 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七八一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 二月確定。於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 於一○三年八月一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一○三年八月一日法授矯字第一○三 ○一○八八○七一號函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汪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修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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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