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6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董維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
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1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董維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董維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158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7 年9 月確定,於民國98年8 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 於103 年8 月1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8 月1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 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 記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黃潔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嚴昌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