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3年度,1666號
TPHM,103,上訴,1666,2014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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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1666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淑娥
      戴秀貞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919號,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4140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侯淑娥於民國92年間邀集盧淑貞、李國 俊投資成立貴有恆企業有限公司(址設:桃園縣桃園市○○ ○路0段000號4樓之1,登記負責人:盧淑貞,下稱貴有恆公 司),從事飲料加工產銷事業,被告侯淑娥另於97年1月成 立年俊有限公司(址設:桃園縣蘆竹鄉○○路000號7樓之1 ,登記負責人:陳璟樺,下稱年俊公司),被告侯淑娥為貴 有恆公司及年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負責該二公司財務業務 ,被告戴秀貞則為該二公司之主辦會計,均係從事業務之人 ,亦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 ,詎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 犯意聯絡,共同接續為下列行為:
㈠被告侯淑娥戴秀貞明知於96年12月間貴有恆公司與年俊 公司並無往來交易或委託加工之事實,竟於96年12月至97 年1月間某時,在貴有恆公司內,推由被告戴秀貞於貴有 恆公司編號Z000000000號會計傳票上,不實登載日期96年 12月29日、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貸方項目: 加工收入、借方項目:應收帳款之事項,復經被告侯淑娥 核准後登載入冊。
㈡被告侯淑娥戴秀貞復接續於附表所示自97年1月7日起至 同年5月29日,將如附表所示各筆匯入貴有恆公司銀行 帳戶之私人借款或其他來源款項,在貴有恆公司內,於帳 冊上登載為年俊公司入款,用以充抵前開1,000萬元之應 收帳款,並填製相關不實會計傳票登帳,且以貴有恆公司 名義虛偽開立如附表所示金額之統一發票予年俊公司作 為進項憑證。
㈢承前犯意,被告侯淑娥戴秀貞於申報98、99年度貴有恆 公司與年俊公司之營業稅時,就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 發票品項,虛偽填具「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 明單」,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申報銷貨退回及進貨退出折



讓,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業務之管理 與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
因認被告侯淑娥戴秀貞上開所為,係共同涉犯商業會計法 第71條第1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罪嫌。
二、原審判決意旨略以:被告侯淑娥戴秀貞前亦涉犯商業會計 法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341 號提起公訴,該案犯罪事實㈡中有關被告侯淑娥戴秀貞均 明知股東李國俊並無代付貴有恆公司款項或收取貴有恆公司 還款,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於98年起 ,在貴有恆公司內,接續以貴有恆公司給付如該案起訴書附 表三所示之款項予李國俊之不實事項,虛偽填製各該會計傳 票的部分(如本判決附表所示),與本件被告侯淑娥、戴 秀貞前後數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舉,咸係基於為美化帳面 之同一緣由、目的,更係利用同一手段、在同一場域,於時 間近接緊密之情況下穿插且綿密而為,彼此間之獨立性顯極 薄弱,難以強行分割,可徵被告侯淑娥戴秀貞係出於單一 犯意賡續為之,復僅同侵及貴有恆公司會計資料真實性之此 單一社會法益,應包括評價認祇成立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二者間為同一案件,茲本件繫屬日期為102年12月5日,在前 案起訴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等規定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按刑法上所謂之「接續犯」,則係指行為人以單一之決意, 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實施侵害同一法益之 數行為,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 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者而言。查,被告侯淑娥戴秀貞前案被訴不實登載帳冊及 會計傳票之行為時間,分別係98年10月7日、98年12月22日 98年12月23日、99年1月20日、99年1月27日、99年3月9日( 詳如本判決附表所載),而本件被訴的行為時間,則分別 為96年12月至97年1月間、97年1月7日至97年5月29日,以及 申報貴有恆公司98年度、99年度營業稅等期間。二案件的行 為期間既可以區隔,且二者間供沖銷不實款項的行為手法有 別,在客觀上,二案件的行為是否具有獨立性,容有研求之 餘地。況且,前案係佯以貴有恆公司向股東李國俊借貸為由 ,而為之不實登載帳冊及會計傳票,本件則係以貸與資金、 虛開發票等方法,製造公司盈餘之假象,是二案件間之犯罪 動機亦異,故就行為人之主觀上犯意而言,是否出於單一接 續犯意而為,亦值商榷。再者,若僅因為美化貴有恆公司帳



面的緣由,即將該公司所有的會計登載不實事項評價為一行 為之包括一罪,而未就各行為的時間、目的等等比較區分, 則就一般社會觀念而言,顯然對於會計事項登載不實的行為 評價不足。綜上所述,原審未深入究明,遽認本件與前案係 屬同一案件,為不受理之判決,尚嫌速斷。檢察官上訴意旨 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又 本件係因原審諭知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為顧及被告審級利 益,爰不經言詞辯論,就本件發回原法院更為適當之審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但書、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許泰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儀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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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日期及傳票號碼│會計科目 │金額 │發票日期號碼│銷貨退回進貨退出│
│ │ │ │(新臺幣) │ │或折讓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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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7年1月7日 │華銀土城甲E20583│120,000元 │97年1月14日 │99年1月25日 │
│ │Z000000000 │應收帳款 │ │XU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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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7年1月15日 │合庫南崁活E6940 │340,000元 │97年1月15日 │98年12月1日 │
│ │Z000000000 │應收帳款 │ │XU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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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7年1月21日 │華銀土城活E18288│290,000元 │97年1月22日 │98年12月1日 │
│ │Z000000000 │應收帳款 │ │XU00000000 │ │
│ │97年1月22日 │ │ │ │ │
│ │Z0000000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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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7年1月30日 │華銀土城活E18288│230,000元 │97年1月30日 │99年1月25日 │
│ │Z000000000 │應收帳款 │ │XU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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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7年2月25日 │華銀土城活E18288│180,000元 │97年2月25日 │99年4月30日 │




│ │Z000000000 │應收帳款 │ │XU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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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7年3月6日 │華銀土城甲E20583│168,000元 │97年3月6日 │99年4月30日 │
│ │Z000000000 │應收帳款 │ │YU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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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97年3月11日 │華銀土城活E18288│500,000元 │97年3月11日 │99年6月30日 │
│ │Z000000000 │應收帳款 │ │YU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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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97年3月17日 │兆豐北中壢E13539│1,300,000元 │97年3月17日 │99年6月30日 │
│ │Z000000000 │應收帳款 │ │YU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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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7年3月21日 │華銀土城活E18288│90,000元 │97年3月21日 │99年4月30日 │
│ │ │應收帳款 │ │YU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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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97年3月31日 │不詳 │555,000元 │97年3月31日 │99年10月30日 │
│ │Z000000000 │ │ │YU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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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97年4月18日 │華銀土城活E18288│308,000元 │97年4月18日 │99年11月 │
│ │Z000000000 │應收帳款 │ │YU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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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97年4月23日 │華銀土城甲E20583│155,000元 │97年4月23日 │99年11月 │
│ │Z000000000 │應收帳款 │ │YU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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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97年4月28日 │華銀土城甲E20583│1,505,000元 │97年4月28日 │未申報 │
│ │Z000000000 │華銀土城活E18288│ │YU00000000 │ │
│ │ │現金 │ │ │ │
│ │ │應收帳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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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97年4月30日 │華銀土城活E18288│1,350,000元 │97年4月30日 │未申報 │
│ │Z000000000 │應收帳款 │ │YU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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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97年5月2日 │華銀土城甲E20583│275,000元 │97年5月2日 │未申報 │
│ │Z000000000 │應收帳款 │ │ZU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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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97年5月6日 │上海中壢活E15672│150,000元 │97年5月6日 │未申報 │
│ │Z000000000 │應收帳款 │ │ZU00000000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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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97年5月9日 │華銀土城活E18288│400,000元 │97年5月9日 │未申報 │
│ │Z000000000 │應收帳款 │ │ZU00000000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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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97年5月15日 │華銀土城活E18288│550,000元 │97年5月15日 │未申報 │
│ │Z000000000 │應收帳款 │ │ZU00000000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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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97年5月26日 │華銀土城甲E20583│160,000元 │97年5月26日 │未申報 │
│ │Z000000000 │應收帳款 │ │ZU00000000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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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97年5月29日 │華銀土城甲E20583│1,374,000元 │97年5月29日 │未申報 │
│ │Z000000000 │應收帳款 │ │ZU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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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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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製票時間 │製票編號 │傳票摘要 │金額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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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8/1007 │Z000000000│還款李先生 │218萬 │99他4756號卷一│
│ │ │ │ │ │第53頁反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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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8/12/22 │Z000000000│李先生代付正│40萬8,379 │99他4756號卷一│
│ │ │ │弘 │ │第61頁反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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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8/12/22 │Z000000000│李先生代付宏│120萬5,063│99他4756號卷一│
│ │ │ │昌興 │ │第62頁 │
├──┼─────┼─────┼──────┼─────┼───────┤
│4 │98/12/22 │Z000000000│李先生代付樂│61萬2,197 │99他4756號卷一│
│ │ │ │利包 │ │第62頁反面 │
├──┼─────┼─────┼──────┼─────┼───────┤
│5 │98/12/22 │Z000000000│李先生代付中│57萬9,970 │99他4756號卷一│
│ │ │ │台 │ │第62頁反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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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9/03/09 │Z000000000│還李先生借款│48萬2,797 │99他4756號卷一│
│ │ │ │ │ │第63頁反面 │
├──┼─────┼─────┼──────┼─────┼───────┤
│7 │99/03/09 │Z000000000│還李先生借款│27萬0,854 │99他4756號卷一│
│ │ │ │ │ │第64頁 │
├──┼─────┼─────┼──────┼─────┼───────┤
│8 │98/12/23 │Z000000000│李先生代付環│11萬6,390 │99他4756號卷一│
│ │ │ │泰 │ │第6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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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9/01/27 │Z000000000│李先生代付利│87萬4,565 │99他4756號卷一│
│ │ │ │樂包 │ │第65頁反面 │
├──┼─────┼─────┼──────┼─────┼───────┤
│10 │99/1/20 │Z000000000│還李先生代付│166萬0,100│99他4756號卷一│
│ │ │ │款 │ │第6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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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貴有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年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