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1666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淑娥
戴秀貞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919號,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4140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侯淑娥於民國92年間邀集盧淑貞、李國 俊投資成立貴有恆企業有限公司(址設:桃園縣桃園市○○ ○路0段000號4樓之1,登記負責人:盧淑貞,下稱貴有恆公 司),從事飲料加工產銷事業,被告侯淑娥另於97年1月成 立年俊有限公司(址設:桃園縣蘆竹鄉○○路000號7樓之1 ,登記負責人:陳璟樺,下稱年俊公司),被告侯淑娥為貴 有恆公司及年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負責該二公司財務業務 ,被告戴秀貞則為該二公司之主辦會計,均係從事業務之人 ,亦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 ,詎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 犯意聯絡,共同接續為下列行為:
㈠被告侯淑娥、戴秀貞明知於96年12月間貴有恆公司與年俊 公司並無往來交易或委託加工之事實,竟於96年12月至97 年1月間某時,在貴有恆公司內,推由被告戴秀貞於貴有 恆公司編號Z000000000號會計傳票上,不實登載日期96年 12月29日、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貸方項目: 加工收入、借方項目:應收帳款之事項,復經被告侯淑娥 核准後登載入冊。
㈡被告侯淑娥、戴秀貞復接續於附表所示自97年1月7日起至 同年5月29日,將如附表所示各筆匯入貴有恆公司銀行 帳戶之私人借款或其他來源款項,在貴有恆公司內,於帳 冊上登載為年俊公司入款,用以充抵前開1,000萬元之應 收帳款,並填製相關不實會計傳票登帳,且以貴有恆公司 名義虛偽開立如附表所示金額之統一發票予年俊公司作 為進項憑證。
㈢承前犯意,被告侯淑娥、戴秀貞於申報98、99年度貴有恆 公司與年俊公司之營業稅時,就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 發票品項,虛偽填具「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 明單」,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申報銷貨退回及進貨退出折
讓,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業務之管理 與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
因認被告侯淑娥、戴秀貞上開所為,係共同涉犯商業會計法 第71條第1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罪嫌。
二、原審判決意旨略以:被告侯淑娥、戴秀貞前亦涉犯商業會計 法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341 號提起公訴,該案犯罪事實㈡中有關被告侯淑娥、戴秀貞均 明知股東李國俊並無代付貴有恆公司款項或收取貴有恆公司 還款,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於98年起 ,在貴有恆公司內,接續以貴有恆公司給付如該案起訴書附 表三所示之款項予李國俊之不實事項,虛偽填製各該會計傳 票的部分(如本判決附表所示),與本件被告侯淑娥、戴 秀貞前後數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舉,咸係基於為美化帳面 之同一緣由、目的,更係利用同一手段、在同一場域,於時 間近接緊密之情況下穿插且綿密而為,彼此間之獨立性顯極 薄弱,難以強行分割,可徵被告侯淑娥、戴秀貞係出於單一 犯意賡續為之,復僅同侵及貴有恆公司會計資料真實性之此 單一社會法益,應包括評價認祇成立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二者間為同一案件,茲本件繫屬日期為102年12月5日,在前 案起訴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等規定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按刑法上所謂之「接續犯」,則係指行為人以單一之決意, 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實施侵害同一法益之 數行為,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 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者而言。查,被告侯淑娥、戴秀貞前案被訴不實登載帳冊及 會計傳票之行為時間,分別係98年10月7日、98年12月22日 98年12月23日、99年1月20日、99年1月27日、99年3月9日( 詳如本判決附表所載),而本件被訴的行為時間,則分別 為96年12月至97年1月間、97年1月7日至97年5月29日,以及 申報貴有恆公司98年度、99年度營業稅等期間。二案件的行 為期間既可以區隔,且二者間供沖銷不實款項的行為手法有 別,在客觀上,二案件的行為是否具有獨立性,容有研求之 餘地。況且,前案係佯以貴有恆公司向股東李國俊借貸為由 ,而為之不實登載帳冊及會計傳票,本件則係以貸與資金、 虛開發票等方法,製造公司盈餘之假象,是二案件間之犯罪 動機亦異,故就行為人之主觀上犯意而言,是否出於單一接 續犯意而為,亦值商榷。再者,若僅因為美化貴有恆公司帳
面的緣由,即將該公司所有的會計登載不實事項評價為一行 為之包括一罪,而未就各行為的時間、目的等等比較區分, 則就一般社會觀念而言,顯然對於會計事項登載不實的行為 評價不足。綜上所述,原審未深入究明,遽認本件與前案係 屬同一案件,為不受理之判決,尚嫌速斷。檢察官上訴意旨 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又 本件係因原審諭知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為顧及被告審級利 益,爰不經言詞辯論,就本件發回原法院更為適當之審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但書、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許泰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儀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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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日期及傳票號碼│會計科目 │金額 │發票日期號碼│銷貨退回進貨退出│
│ │ │ │(新臺幣) │ │或折讓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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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7年1月7日 │華銀土城甲E20583│120,000元 │97年1月14日 │99年1月25日 │
│ │Z000000000 │應收帳款 │ │XU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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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7年1月15日 │合庫南崁活E6940 │340,000元 │97年1月15日 │98年12月1日 │
│ │Z000000000 │應收帳款 │ │XU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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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7年1月21日 │華銀土城活E18288│290,000元 │97年1月22日 │98年12月1日 │
│ │Z000000000 │應收帳款 │ │XU00000000 │ │
│ │97年1月22日 │ │ │ │ │
│ │Z0000000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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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7年1月30日 │華銀土城活E18288│230,000元 │97年1月30日 │99年1月25日 │
│ │Z000000000 │應收帳款 │ │XU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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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7年2月25日 │華銀土城活E18288│180,000元 │97年2月25日 │99年4月30日 │
│ │Z000000000 │應收帳款 │ │XU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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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7年3月6日 │華銀土城甲E20583│168,000元 │97年3月6日 │99年4月30日 │
│ │Z000000000 │應收帳款 │ │YU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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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97年3月11日 │華銀土城活E18288│500,000元 │97年3月11日 │99年6月30日 │
│ │Z000000000 │應收帳款 │ │YU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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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97年3月17日 │兆豐北中壢E13539│1,300,000元 │97年3月17日 │99年6月30日 │
│ │Z000000000 │應收帳款 │ │YU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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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7年3月21日 │華銀土城活E18288│90,000元 │97年3月21日 │99年4月30日 │
│ │ │應收帳款 │ │YU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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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97年3月31日 │不詳 │555,000元 │97年3月31日 │99年10月30日 │
│ │Z000000000 │ │ │YU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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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97年4月18日 │華銀土城活E18288│308,000元 │97年4月18日 │99年11月 │
│ │Z000000000 │應收帳款 │ │YU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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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97年4月23日 │華銀土城甲E20583│155,000元 │97年4月23日 │99年11月 │
│ │Z000000000 │應收帳款 │ │YU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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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97年4月28日 │華銀土城甲E20583│1,505,000元 │97年4月28日 │未申報 │
│ │Z000000000 │華銀土城活E18288│ │YU00000000 │ │
│ │ │現金 │ │ │ │
│ │ │應收帳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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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97年4月30日 │華銀土城活E18288│1,350,000元 │97年4月30日 │未申報 │
│ │Z000000000 │應收帳款 │ │YU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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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97年5月2日 │華銀土城甲E20583│275,000元 │97年5月2日 │未申報 │
│ │Z000000000 │應收帳款 │ │ZU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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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97年5月6日 │上海中壢活E15672│150,000元 │97年5月6日 │未申報 │
│ │Z000000000 │應收帳款 │ │ZU00000000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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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97年5月9日 │華銀土城活E18288│400,000元 │97年5月9日 │未申報 │
│ │Z000000000 │應收帳款 │ │ZU00000000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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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97年5月15日 │華銀土城活E18288│550,000元 │97年5月15日 │未申報 │
│ │Z000000000 │應收帳款 │ │ZU00000000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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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97年5月26日 │華銀土城甲E20583│160,000元 │97年5月26日 │未申報 │
│ │Z000000000 │應收帳款 │ │ZU00000000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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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97年5月29日 │華銀土城甲E20583│1,374,000元 │97年5月29日 │未申報 │
│ │Z000000000 │應收帳款 │ │ZU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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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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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製票時間 │製票編號 │傳票摘要 │金額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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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8/1007 │Z000000000│還款李先生 │218萬 │99他4756號卷一│
│ │ │ │ │ │第53頁反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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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8/12/22 │Z000000000│李先生代付正│40萬8,379 │99他4756號卷一│
│ │ │ │弘 │ │第61頁反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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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8/12/22 │Z000000000│李先生代付宏│120萬5,063│99他4756號卷一│
│ │ │ │昌興 │ │第6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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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8/12/22 │Z000000000│李先生代付樂│61萬2,197 │99他4756號卷一│
│ │ │ │利包 │ │第62頁反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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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8/12/22 │Z000000000│李先生代付中│57萬9,970 │99他4756號卷一│
│ │ │ │台 │ │第62頁反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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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9/03/09 │Z000000000│還李先生借款│48萬2,797 │99他4756號卷一│
│ │ │ │ │ │第63頁反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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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9/03/09 │Z000000000│還李先生借款│27萬0,854 │99他4756號卷一│
│ │ │ │ │ │第6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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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8/12/23 │Z000000000│李先生代付環│11萬6,390 │99他4756號卷一│
│ │ │ │泰 │ │第6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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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9/01/27 │Z000000000│李先生代付利│87萬4,565 │99他4756號卷一│
│ │ │ │樂包 │ │第65頁反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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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99/1/20 │Z000000000│還李先生代付│166萬0,100│99他4756號卷一│
│ │ │ │款 │ │第6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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