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3年度,1478號
TPHM,103,上訴,1478,2014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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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1478號
 被 告 羅時杰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時杰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參年捌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羅時杰前經本院認為犯偽造文書(詐欺)等罪嫌疑重大 ,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情形,於民國(下同)103 年5 月28日執行羈押, 至103 年8 月27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查,被告羅時杰所涉犯行,經原法院審理結果,認係分別犯 三次刑法第158 條第1 項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罪、同法第21 6 條、第211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 詐欺取財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在案。本院因以 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8月28 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蘇隆惠
法 官 陳博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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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