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03年度,1092號
TPHM,103,上易,1092,201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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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109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昌輝
      劉國隆
      周倪安
上列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高涌誠律師
      林昶燁律師
      黃英哲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妨害公務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易字第539號,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6179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係台灣團結聯盟(下稱台聯黨) 臺南市黨部主任委員,被告丁○○係台聯黨立院黨團副主任 ,被告甲○○係台聯黨組織部副主任。緣被告丙○○於民國 101 年5 月10日,為表達對於政府調整油價、電價及最高法 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下稱特偵組)未積極偵辦中國石油股 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涉有弊案之不滿,即向 媒體公開表示將於近日包遊覽車北上包圍特偵組,要求介入 調查,被告丙○○並利用網路社群facebook號召關心上開議 題之民眾,前往特偵組所在之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 大樓前進行抗議後,復於101 年5 月15日下午2 時許,與被 告丁○○、被告甲○○率領22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年輕男 子,共同基於侮辱公署之故意,公然持其上寫有「特偵豬、 中油、台電、ZZZZZZ」等含有侮辱特偵組字眼之海報至上開 大樓前,被告丙○○並於同日下午2 時14分16秒,發表起訴 書附表編號五所示之演說將結束之際,先轉身手指上開海報 表示「馬英九就是用這些米酒來治國,他的政績只有米酒而 已,他用米酒把這隻豬灌到酒醉,所以說他已經睡著了,睡 著以後台電中油就出來作怪,所以我們要來喊『特偵豬起床 了』、『特偵豬起床了』」等語,被告丁○○、被告甲○○ 及其餘在場群眾亦於同日下午2 時17分43秒隨之高喊「特偵 豬起床了、特偵豬起床了」等口號;同日下午2 時22分48秒 起,被告丁○○復於表達「特偵組來偵查,我們希望至少在 特偵組偵結之前,我們要求台電凍漲,來對得起我們全民, 我們現在再一次的呼籲,我們真正的希望我們特偵組要起床



,來跟我喊一下『特偵組起床了』」等語後,在同日下午2 時23分22秒許高喊「特偵豬」之口號,再由被告丙○○、被 告甲○○及在場群眾隨即高喊「硬起來」等語共二次,均足 以貶損特偵組公署之名譽。嗣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 分局現場指揮官即仁愛路派出所所長陳文鐘二次舉牌「命令 解散」,及現場指揮官中正第一分局分局長方仰寧到場呼籲 群眾配合遵守法律規範後,被告丙○○、被告丁○○、被告 甲○○始率領群眾離去。案經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函送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後,認被告丙○○、丁○ ○、甲○○涉有刑法第140條第2項侮辱公署罪嫌。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 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 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 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 礎。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 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 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 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 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 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 罪之確信,自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6 3號判決、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 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犯罪事實應依 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 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 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 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 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 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 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 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 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 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 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 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 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 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



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丙○○、丁○○、甲○○涉有上開侮辱公署 罪嫌,無非係以㈠被告丙○○之供述:證明被告丙○○於本 案事前在facebook上公布將於101年5月15日至特偵組前舉辦 陳情活動之事實、於上述時、地,與被告丁○○、甲○○及 不知名群眾,在場高舉其上寫有「特偵豬」字眼之海報,並 當場呼喊「特偵豬起床了、特偵豬硬起來」等口號之事實; ㈡被告丁○○之供述:證明被告丁○○於上述時、地,與被 告丙○○、甲○○及不知名群眾,在場高舉其上寫有「特偵 豬」字眼之海報,並當場呼喊「特偵豬起床了、特偵豬硬起 來」等口號之事實;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勤務 指揮中心轄內聚眾情形表:證明被告丙○○、丁○○、甲○ ○與不知名群眾,為表達不滿油電不合理上漲,並要求查辦 經濟部長是否放任台電及中油內部弊案之事宜,於101年5月 15日下午2時許起至2時45分許,至特偵組辦公大樓前舉行陳 情活動之事實;㈣自由時報電子報101年5月10日標題為「不 辦台電中油弊案,台聯要包圍特偵組」之報導資料:被告丙 ○○事前即向媒體公開表示,將於近日包遊覽車北上包圍特 偵組之事實;㈤員警於101年5月15日在上址錄影蒐證之光碟 1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勘驗筆錄1份及蒐證錄影畫面 翻拍照片14張:佐證全部犯罪事實等證據為其論據。四、按所謂公然侮辱公署,係指對公署抽象詈罵、嘲笑、侮蔑, 並未指摘具體之事實。我國為民主法治國家,容許多元聲音 存在,即應對人民之言論自由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國民 得以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 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據此,行為人在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 情狀下所為言詞,倘係針對特定事實為意見評論,且所論述 有所依據並合情理,即應予以支持,而不輕易加諸刑罰以禁 絕之。職是,應限於行為人並非對於政府機關提出具體指摘 ,而係以抽象侮辱性言詞貶損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尊嚴之場合 ,始得令負刑法第140條第2項之刑責。又所謂「公署」,係 指執行公務之機關而言,亦即本於法律上之組織制度,代表 國家行使權力之機關(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2817號判決參 照)。而所謂機關,係指就法定事務,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 思於外部,而依組織法律或命令設立,行使公權力之組織( 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5990號判決參照)。經查: ㈠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第1項規定: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 查組,職司下列案件----;第2項規定:特別偵查組置檢察 官六人以上,十五人以下,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 一人為主任,該組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其他人員,由最



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自各級法院檢察署中調最高法院檢察 署辦事。可知,特偵組僅係最高法院檢察署內部所設之行政 單位之一,並無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之權力,自非前開最高 法院判決意旨所稱之機關,已不該當刑法第140條第2項「公 署」之要件。
㈡又原審當庭勘驗案發當時之員警現場蒐證錄影畫面(原審卷 第83至85頁反面),被告丙○○於101年5月15日下午2時14 分許先後稱:「特偵組起床了!」2次後,旋即發表以下言 論:「我們都知道,馬政府執政以後,將我們的油、電都漲 價,讓民怨越來越高,就快受不了了,不管是少年人、有錢 人、窮人都受不了,結果呢,我們特偵組遲遲不辦這些重大 弊案,所以今天招相當多的鄉親、少年朋友,特別來特偵組 這向特偵組要求,一定要來偵辦台電、中油的重大弊案,不 能讓我們全民一起買單,我們都知道,台電向民營的電廠買 ,就要賠1400多萬,光人事費用324億,還有離島虧損要55 億,甚至在5年未報廢的時間點內報廢要賠130億,全部要賠 的錢要全民買單合理嗎?這個弊案這麼明顯,特偵組遲遲不 辦,是為什麼?所以我們全部的民眾,我們今天用這包圍方 式來要求特偵組特別偵辦這些案件,尤其要偵辦的就是我們 行政院長吳敦義先生,還有經濟部長施顏祥、台電前董座陳 貴明先生,也是要偵辦的人選之一,還有明天要升格做中油 董事長的朱少華,這個利益輸送的人,結果還能升官,這是 為什麼?這叫官官相護,在馬政府竟然用這些團隊來治理這 個國家,哪有可能做好?他說要堅持改革,要怎麼堅持改革 ?弊案沒除怎麼堅持改革?所以我們所有鄉親來到特偵組, 我們一人一封陳情函來向特偵組舉發、向特偵組陳情,要求 他積極偵辦重大弊案,尤其台電、中油這二個弊案公司,一 定要積極偵辦,這樣才有辦法讓我們的油價、電價凍漲,平 息民怨,我們大家都有看到(轉身指身後「特偵豬」為標題 的海報,上面另有「中油、台電、ZZZ」等字樣),馬英九 就是用這些米酒來治國,他的政績只有米酒而已,他用米酒 把這隻豬灌到酒醉,所以說他已經睡著了,睡著以後台電中 油就出來作怪,所以我們要來喊『特偵豬起床了』!」。被 告丁○○與丙○○繼與到場民眾高喊:「特偵組起床了」之 後,被告丙○○、丁○○、甲○○即向特偵組遞交陳情書。 被告丁○○亦發表聲明:希望特偵組能針對台電部分予以偵 辦,並呼籲特偵組在接受渠等陳情後快速偵辦等語。被告丙 ○○再稱:「我們今天主要是來陳情的,不是來遊行的,我 們民眾絕對有權利可以來特偵組陳情,尤其是特偵組對於重 大案件遲遲不辦的情形之下,我們的國家需要特偵組來訂正



需要來催促特偵組發揮他的功勞。」被告甲○○則接著表示 說:「民主的國家最需要的就是法治,我們今天來這裡跟特 偵組所有的長官,希望以公僕的精神,好好的辦這樣中油跟 台電的弊案,各位可能看到我們是台南鄉親,可能以為看到 一些年紀比較大的人,但是我們看到的是一群年輕人,我要 告訴大家的是,這些年輕人一畢業,他的薪水可能只有2萬 塊、1萬8、2萬2,但政府在這些弊案動輒就是數千億元,數 千億元,所以我們在這邊希望特偵組不但是要硬起來,而且 特偵組應該趕快起床,將這些弊案趕緊辦好,也讓我們這個 社會可以安和樂利的生活,年輕人可以好好的工作,可以買 房子,可以結婚生子,過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整天在街頭在 抗議,所以我們今天特別陳情,也特別拜託特偵組,因為這 是你們的工作,是你們神聖的工作,我們希望在法治上這個 天秤不要歪來歪去,天秤讓他實現公義,這是我們台聯包括 今天從台南上來的這些年輕朋友、鄉親最深、最沉的希望, 謝謝大家」。則依上開勘驗現場錄影結果,被告等人前後10 多分鐘使用之言語及文字內容,均係為表達特偵組能偵辦台 電前揭具體指摘之作為,希冀在薪資水準普遍不高而油電價 格卻漲價之公共性議題,尚以取其諧音之言語、文字方式表 達渠等之訴求,呼籲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儘速偵辦與國家 民生攸關之油價、電價漲價有無弊案之具體議題,被告丙○ ○、丁○○及甲○○各於呼喊口號過程中,即已具體聲明表 達該日至特偵組遞交陳情書之目的,被告等人當日所為之言 論內容,均與其目的具關連性,並有評論事件之目的存在, 顯非單純發洩個人情緒之抽象侮辱性、詈罵性言詞,即非屬 空泛攻訐、無任何思想或意見表達之言論,縱使其使用諧音 之字句,仍係屬對可受公評之事件所為之言論。綜上,被告 丙○○、丁○○、甲○○上開言論,係針對國家公共議題呼 籲特偵組偵辦之內容,與刑法第140條第2項規定之「侮辱」 尚屬有間。
㈢又被告丙○○於警詢時供稱:「當日因為台電中油重大弊案 ,這是全國民眾因為特偵組沒有積極偵辦台電中油等國營事 業的弊案,政府就調整油電價,所以當日前往特偵組請他們 積極偵辦弊案」,且伊與丁○○、甲○○等人並至特偵組遞 交陳情書,由收發人員簽收陳情書等語(見101年度他字第 6143號卷,第8頁反面、第9頁)。被告丁○○亦稱:「…因 為特偵組未能及時偵辦中油及台電弊案等國家重大事件,將 北上抗議提醒特偵組,此攸關國家發展重大議題…」、「… 特偵組主動偵辦中鋼弊案,是不錯的,但也不要忘記還有台 電及中油的弊案要查…」等語(101年度他字第6143號卷,



第12頁反面),亦與原審上開勘驗筆錄之內容相符,且與本 案行為前之報導所述之活動目的一致(101年5月10日新聞報 導內容1紙,最高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查字第53號卷第1頁) 。足認被告等人當日係訴求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針對與國 家民生攸關之油價、電價是否能如同中鋼弊案予以偵辦,其 當日之言語及海報文字亦與上開目的具關聯性,實乃基於具 體指摘,並非僅為抽象謾罵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之侮辱目 的,難認其有侮辱公署之犯意。
五、綜上所述,被告等人之言論內容依前後整體連貫觀察結果, 以檢察官所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等人係以抽象侮辱性言 詞貶損政府機關尊嚴,且特偵組僅係最高法院檢察署之內部 單位,並非「官署」,非本罪之行為客體,自不得遽以上開 罪名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確切之證據足認被告等人 確有侮辱之犯行,即屬不能證明被告等人犯罪,原審因而為 被告三人無罪之諭知,認事用法並無違誤,應予維持。六、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等人評論時事,卻無端將特偵組 謔稱為「特偵豬」,仍係對公署名譽造成貶抑及詆損,此為 不爭之事實,斷非可因被告等人將上開侮辱言詞夾雜於對公 眾事務之評論中,而認該等言語不該當侮辱公署之罪名。倘 此,則一般大眾即可無端當公署為謾罵、污衊與攻訐,復摻 雜部分當時事之評論,即可解免於侮辱公署之犯行,顯然與 法未合云云。惟特偵組係最高法院檢察署內部所設行政單位 ,並非「公署」,已如上述。且刑法第140條第2項之侮辱公 署罪,涉及人民對政府之批評指責,而涉及政治性言論之自 由保障問題。釋字第414號解釋理由書謂:言論自由,在於 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 機會,包括政治、學術、宗教及商業言論等,並依其性質而 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釋字第644號解釋中,大 法官許玉秀一部協同、一部不同意見書謂:在各種言論自由 當中,政治性言論與基本生活模式、社會基本生活價值觀、 個人在社會中的價值形塑,以及不同階級、不同社群、不同 族群生活利益的分配息息相關。不同政治立場或主張的對立 ,涉及不同利益分配方式的角力,也就是涉及生存的競爭, 尤其政治立場的對立,都是社會資源上的強者與弱者的對立 ,對於政治性言論的箝制,也都是發生在對弱勢的壓迫上面 ,因此政治性言論需要憲法給予最大的保障,否則即無以發 表言論謀求改變弱勢地位的可能,如果不能透過發表言論改 變弱勢,勢必導致採取激烈的表達方式,則必然造成社會的 動盪,進而阻礙社會的發展。因此相對地,對於政治性言論 的限制,必須採取嚴格的審查標準。上開立論,雖係就違憲



審查基準而言,於解釋刑法第140條第2項時,亦可做為解釋 上之參考。本件,被告三人邀集多人至最高法院檢察署前抗 議之目的,是遞交陳情書,並訴求特偵組積極偵辦台電中油 等國營事業的弊案,其等在場高舉其上寫有「特偵豬」字眼 之海報,並當場呼喊「特偵豬起床了、特偵豬硬起來」等口 號,豬固有「好吃懶做」的意涵,且「豬」與「組」音近似 ,而有以諧音戲謔之意味,但被告等主觀意思,在以此諧音 暗示並鼓舞特偵組應積極主動偵辦台電、中油等國營事業相 關之弊案,以造福民生,而非意在侮辱特偵組,此觀其等所 喊口號「起床了」、「硬起來」甚明,難認被告等三人主觀 上係基於侮辱之犯意。從而,檢察官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 回。
七、被告三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等陳述 ,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繆卓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陳世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品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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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