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德欣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婕吟
原 告 邱嘉冠
被 告 王宣壹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重附民字第42號重利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中關於附件附表一編號3、4、5部分,內容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此等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林銓正
法 官 王屏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麗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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