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2年度,35號
TPHM,102,交附民,35,2014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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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蔡長彬 (受監護宣告人)
法定代理人 蔡黎明
訴訟代理人 鍾開榮 律師
被   告 彭永庄
      多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初冠五
被   告 大邦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錡烈
上列被告彭永庄,因本院102年度交上訴字第112號過失致死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王偉光
                   法 官  梁耀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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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多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邦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