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矚上易字第6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政宜
選任辯護人 陳佳瑤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健保
選任辯護人 杜英達律師
談虎律師
汪玉蓮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黎紹君
選任辯護人 李永裕律師
楊揚律師
游鉦添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漢州
選任辯護人 劉錦勳律師
賴鴻鳴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人介
選任辯護人 葉月雲律師
孫大龍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侑霖
選任辯護人 李岳洋律師
李國仁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致遠
選任辯護人 丁俊和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豐安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博任
選任辯護人 林永頌律師
邱瑛琦律師
陳怡君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淵源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誌家
選任辯護人 戴維余律師
黃仕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宗傑
選任辯護人 林穆弘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余則彬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矚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00年6月3
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
字第30549號、第32823號、第34285號、99年度偵字第2054號、
第51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未○○、丁○○、天○○、卯○○、子○○、癸○ ○、寅○○、戌○○、巳○○、酉○○、壬○○、辛○○、乙 ○○之罪刑宣告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未○○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七、十二至二八所示之各罪,各處 及各減為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七、十二至二八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 元折算壹日。
丁○○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八至九、二九所示之各罪,各 處及各減為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八至九、二九所示之刑。其 中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得易科罰金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參仟 元折算壹日。
天○○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八至九、二九所示之各罪,各 處及各減為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八至九、二九所示之刑。其 中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得易科罰金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卯○○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八至九、二九所示之各罪,各 處及各減為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八至九、二九所示之刑。其 中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得易科罰金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 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子○○犯如附表一編號八至九所示之各罪,各處及各減為如附 表一編號八至九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癸○○犯如附表一編號十至二七所示之各罪,各處及各減為如 附表一編號十至二七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 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癸○○被訴關 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中華職棒大聯盟九十五年度第二0二 場比賽之詐欺取財未遂部分,無罪。
寅○○犯如附表一編號十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壹日。寅○○被訴關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中華職棒大聯盟 九十五年度第二0二場比賽之詐欺取財未遂部分,無罪。戌○○犯如附表一編號十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壹日。
巳○○犯如附表一編號十、十二所示之罪,各處及各減為如附 表一編號十、十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巳○○被訴關於 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中華職棒大聯盟九十五年度第二0二場 比賽之詐欺取財未遂部分,無罪。
酉○○犯如附表一編號十四至十六、十九、二二至二五所示之 各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十四至十六、十九、二二 至二五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壬○○犯如附表一編號二四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壬○○被訴關於民國九十 七年七月十三日中華職棒大聯盟九十七年度第一九八場比賽之 詐欺取財部分,無罪。
辛○○犯如附表一編號二七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乙○○公訴不受理。
事 實
壹、未○○與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 之概括犯意聯絡,丁○○並指使具有同一不法所有意圖及詐 欺取財概括犯意聯絡之天○○、邱崑鈜(已死亡)、卯○○ ,於民國95年4月22日至同年5月30日,共同連續以安排中信 鯨隊或La new熊隊球員配合打放水球方式向職棒簽賭站組頭 詐欺款項,其等此等部分實施詐欺取財既、未遂犯行之行為 如下:
一、未○○及丁○○於雙方決定運作95年4月22日中信鯨隊與統 一獅隊在臺南球場之第60場例行賽後,即在新北市蘆洲區( 原臺北縣蘆洲市)集賢路上某大樓3樓(下簡稱:蘆洲會館
)指示具有犯意聯絡之林柏晟、黃川井(林、黃二人業經原 審判決罪刑確定)等人指揮姓名、年籍不詳之多名成年下牌 手操作電腦佯向「全球」、「火牛」、「天下」、「金磚」 及其他不詳之簽賭站組頭簽賭下注,下注不詳金額,邱崑鈜 則依丁○○指示,向未○○通報本次運作打放水球詐賭所需 下注牌支數量,並由天○○聯繫中信鯨隊球員卯○○於賽前 一日(21日),在該隊球員住宿之臺南天下大飯店(址設: 臺南市○區○○路000號),預先聯繫具有共同詐欺取財犯 意聯絡之球員戊○○(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陳嘉 宏(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等人於翌(22)日準備打 放水球,並於95年4月22日當日開賽前,接收確定打放水球 之暗號後,趁戊○○、陳嘉宏等球員熱身完返回休息室之際 ,以告知「今天有」等語,再次提醒當日要配合打放水球。 此場比賽,中信鯨隊由戊○○擔任先發投手,開賽後戊○○ 以投易打球及4壞球方式,在主投4.1局被統一獅球員擊出8 支安打及3次4壞球,失分2分,均為自責分,卯○○(先發 指定打擊)5個打數2安打、被3振1次,陳嘉宏(先發三壘手 )4個打數1安打、被3振1次。此場比賽,戊○○投球雖自認 已儘量投易打球予統一獅隊打者打擊,惟因獅隊無法有效得 分,雙方比數差距亦拉開,而己○○第3局擊出1分全壘打, 更導致比賽結果為中信鯨隊以2比3落敗,中信鯨隊僅小輸1 分,未超過下注中信鯨隊輸球之賭盤讓分(當日下注賭盤為 中信鯨隊讓1分,即中信鯨隊須輸2分以上,才能贏錢),致 使上開比賽場次著手運作打放水球後詐賭失敗而不遂。因有 此次之運作失敗,乃有後述 所示之丁○○、天○○、卯○ ○等人之恐嚇危害安全犯行。
二、未○○及丁○○於雙方決定運作95年5月2日La new熊隊與中 信鯨隊在改制前高雄縣(現為高雄市,下稱:高雄)澄清湖 球場第74場例行賽後,即在蘆洲會館,指示具有共同詐欺取 財犯意聯絡之林柏晟、黃川井等人指揮姓名、年籍不詳之多 名成年下牌手操作電腦佯向「全球」、「火牛」、「天下」 、「金磚」及其他不詳之簽賭站簽賭下注,下注金額約新臺 幣(下同)1,000萬元,邱崑鈜則依丁○○指示,向未○○ 通報本次運作打放水球詐賭所需下注牌支數量,天○○、卯 ○○亦具有共謀犯意之聯絡;未○○乃於賽前一日(1日) 通知具有共同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La new熊隊球員辰○○( 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現更名:黃鉑裕;下皆以原名 記載),並命辰○○通知具有共同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該隊 球員馬丁尼茲(檢察官另行偵辦)、許志華(業經檢察官緩 起訴處分確定)、許文雄(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
蔣智聰(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蔡英峰(業經檢察 官緩起訴處分確定)等人於本次比賽要配合打放水球,比賽 當(2)日,未○○指示具有共同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陳東 興對戰球場擔任暗號手,並以站立在球場標竿附近之觀眾席 之方式作為通知確認打放水球之暗號,讓La new熊隊球員辰 ○○、蔣智聰得以收受打放水球之暗號,確認該場比賽要運 作打放水球詐賭。此場比賽,La new熊隊由馬丁尼茲擔任先 發投手,開賽後馬丁尼茲即以投易打球及4壞球之方式,在 主投0.1局,即投出2次4壞球、1次暴投,並被中信鯨球員擊 出1支安打,失分2分,皆為自責分;許文雄中繼投2局,被 擊出2支安打安打、1次4壞球、失1分;許文雄中繼投球,面 對1個打席,1次4 壞球、失1分、未解決任何人次;辰○○ 中繼投球,面對2個打席,被擊出1支安打、失2分、1分為自 責分、未解決任何人次;蔣志聰(先發指定打擊)2個打數 無安打、被3振1次。終場La new熊隊以4比8落敗,此一結果 ,因已超過下注Lanew熊隊輸球之賭盤讓分,故打放水球詐 賭得手,扣除水錢(即上開簽賭下注之手續費等必要成本, 下同)後,合計詐得賭金約950萬元。賽後,由未○○統籌 並命辰○○、陳東興二人各為轉交發放配合球員打放水球成 功之對價,負責賽前聯繫球員打放水球事宜與比賽時通知球 員配合打放水球之辰○○,獲得80萬元;馬丁尼茲獲得美金 4萬元;蔣智聰除上場比賽配合打放水球外,尚負責收受暗 號,獲得20萬元;許文雄獲得50萬元;許志華則獲得20萬元 ;具有事前共謀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蔡英峰則獲約10萬元之 分紅。
三、未○○及丁○○於雙方決定運作95年5月30日La new熊隊與 統一獅隊在高雄澄清湖球場第121場例行比賽後,即在蘆洲 會館,指示具有共同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林柏晟、黃川井等 人指揮姓名、年籍不詳之多名成年下牌手操作電腦佯向「全 球」、「火牛」、「天下」、「金磚」及其他不詳之簽賭站 簽賭下注,下注金額約1,000萬元,邱崑鈜則依丁○○指示 ,向未○○通報本次運作打放水球詐賭所需下注牌支數量, 天○○、卯○○亦具有共同詐欺取財之共謀犯意聯絡;未○ ○乃於賽前一日通知具有共同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La new熊 隊球員辰○○,並命辰○○通知具有共同詐欺取財犯意聯絡 之該隊球員許志華、許文雄、許志昌、蔣智聰等人在本次比 賽要配合打放水球,未○○於比賽當日指派復具有共同詐欺 取財犯意聯絡之陳東興發送打放水球暗號予球員,讓La new 熊隊球員蔣智聰得以收受打放水球之暗號,確認該場比賽要 運作打放水球詐賭。此場比賽La new熊隊由許志華擔任先發
投手,開賽後許志華即以投易打球及4壞球之方式,在主投2 .1局,被統一獅球員擊出8支安打,並投出1次4壞球,共失 分7分,皆為自責分;許文雄中繼1局,被擊出3支安打,投 出3次4壞球,失分1分,為自責分;許志昌中繼投5局,被安 打5支,投出1次4壞球,並失誤1次,失分共4分,皆為自責 分;蔣志聰上場代打1個打數1安打(1支2壘安打),終場La new熊隊即以4比12落敗,因此一比賽結果,已超過下注La new熊隊輸球之賭盤讓分,故此次比賽場次打放水球詐賭得 手,扣除水錢後訛詐得款項約950萬元。賽後,由未○○統 籌並命陳東興轉交發放配合球員打放水球成功之對價,其中 許志華獲100萬元對價,許文雄、許志昌、蔣智聰分別獲30 萬至50萬元不等之對價。
貳、未○○與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基於詐欺 取財之犯意聯絡,丁○○並指使具有同一不法所有意圖及詐 欺取財犯意聯絡之天○○、邱崑鈜、卯○○,於95年7月28 日以後,分別以安排中信鯨隊或La new熊隊球員配合打放水 球方式著手向職棒簽賭站組頭詐欺款項,其等此等部分各次 犯行如下(本段後述五部分,本院判決對象僅未○○一人) :
一、未○○、丁○○於雙方決定運作95年7月28日第194場例行賽 後,La new熊隊與誠泰蛇隊在新竹球場比賽後,即在蘆洲會 館,指示具有共同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林柏晟、黃川井等人 指揮姓名、年籍不詳之多名成年下牌手操作電腦佯向「全球 」、「火牛」、「天下」、「金磚」及其他不詳之簽賭站簽 賭下注,下注金額約1,000萬元,邱崑鈜則依丁○○指示, 向未○○通報本次運作打放水球詐賭所需下注牌支數量,天 ○○、卯○○就本次詐賭賽事亦有共謀犯意之聯絡;未○○ 乃於賽前一日(27日)指示具有共同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陳 東興告告知La new熊隊球員辰○○通知具有共同詐欺取財犯 意聯絡之該隊球員蔡英峰、許志華、許文雄、許志昌、蔣智 聰等人配合打放水球,比賽當(28)日再指派陳東興進入對 戰球場擔任暗號手,陳東興以戴帽子作為通知確認打放水球 之暗號,讓La new熊隊球員辰○○得以收受打放水球之暗號 ,因此確認該場比賽要運作打放水球詐賭。此場比賽La new 熊隊由蔡英峰擔任先發投手,開賽後蔡英峰即以投易打球及 4壞球方式,在主投1.1局,即被對手球員擊出4支安打,並 投出2次4壞球,共失分3分,皆為自責分;許志華投中繼5局 ,被安打4支,投出2次4壞球,共失分3分,皆為自責分;許 文雄中繼投球,面對4打席,遭擊出3支安打,投出1次4壞球 ,未解決任何1人次,共失分4分、皆為自責分;許志昌中繼
投0.2局,被安打3支,失分2分,皆為自責分;蔣志聰(先 發二壘手)3個打數無安打且均被3 振,終場La new熊隊以2 比12落敗,因此一比賽結果,已超過下注La new熊隊輸球之 賭盤讓分,故此次比賽場次打放水球詐賭得手,扣除水錢後 訛詐得款項約950萬元。賽後,由未○○統籌計算配合球員 打放水球成功之對價後,經未○○親自或交予陳東興、辰○ ○代為轉交發放;蔡英峰獲得100萬元;許志華、許文雄、 許志昌及蔣智聰各別獲得30萬至50萬元不等金額;辰○○雖 未上場,但其負責賽前通知La new熊隊球員配合打放水球, 以及於開賽前接收確認打放水球暗號並轉告各該配合球員等 事宜,故其亦獲得約10萬元之分紅。
二、未○○、丁○○於雙方決定運作95年8月5日中信鯨隊與統一 獅隊與在雲林縣斗六球場第208場例行賽後,先於賽前約一 星期,因未○○、林柏晟之要求,具有共同詐欺取財犯意聯 絡之徐連造乃利用與中信鯨隊球員高俊強(業經檢察官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外出吃飯之機會,告知後續幾場比賽若發現 其站立在球場一壘或三壘旁觀眾席打放水球暗號,即代表該 場比賽確定要配合。嗣於賽前數日,徐連造帶同高俊強至「 遠企會所」會晤未○○、邱崑鈜、林柏晟,其等三人再次向 高俊強提醒「要配合就要配合得好一點!」之語。該場比賽 爰由丁○○、未○○及林柏晟主導運作球員配合比賽及下注 簽賭,並由徐連造聯繫具有共同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高俊強 配合打放水球。迨至比賽當(5)日,未○○等人在該球場 附近之某汽車旅館,指示具有共同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林柏 晟、黃川井等人指揮姓名、年籍不詳之多名成年下牌手操作 電腦佯向「全球」、「火牛」、「天下」、「金磚」及其他 不詳之簽賭站簽賭下注,下注不詳金額,邱崑鈜則依丁○○ 指示,向未○○通報本次運作打放水球詐賭所需下注牌支數 量,天○○、卯○○就本場次亦具有共謀犯意之聯絡。此場 比賽,高俊強擔任先發左外野手,以打擊不積極之方式配合 打放水球,其3個打數均無安打,終場中信鯨隊以1比3落敗 ,此一比賽結果,因未超過下注中信鯨隊輸球之賭盤讓分, 該場次運作打放水球失敗,未詐得任何賭金而不遂。賽後, 未○○透過徐連造帶同高俊強至斗六市某汽車旅館房間內, 由未○○親自質問高俊強應如何補救簽賭所輸款項,惟高俊 強自認為比賽已經盡力以打擊不佳之方式配合放水,無法補 救,高俊強等人因此未獲任何對價或分紅。
三、未○○及丁○○於雙方決定運作95年8月17日中信鯨隊與La new熊隊在新北市(原臺北縣)新莊球場(下簡稱:新莊球 場)之第228場例行賽後,先於賽前一日(16日)由天○○
聯繫卯○○通知具有共同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該隊球員戊○ ○、陳永哲(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柳裕展(業經 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陳嘉宏等人至中信鯨球隊宿舍( 位於新北市汐止區<原臺北縣汐止市>明峰街水蓮山莊)內 ,除預先告知隔日須準備打放水球外,並詢問有無意願下注 簽賭,戊○○等球員為賺取更多金錢,均同意加碼下注。比 賽當(17)日,未○○等人在蘆洲會館,指示具有共同詐欺 取財犯意聯絡之林柏晟、黃川井等人指揮姓名、年籍不詳之 多名成年下牌手操作電腦佯向「全球」、「火牛」、「天下 」、「金磚」及其他不詳之簽賭站簽賭下注,下注不詳之金 額,邱崑鈜則依丁○○指示,向未○○通報本次運作打放水 球詐賭所需下注牌支數量;卯○○於同日接收確定打放水球 暗號後,趁戊○○等球員熱身完回休息室時,再次提醒及確 認該場比賽要配合打放水球。該場比賽,由戊○○擔任中信 鯨隊先發投手,其投出易打球予對方球員打擊或4壞球保送 等方式配合打放水球,於其主投2局中,被對手球員擊出5支 安打,投出2次四壞球,共失5分,其中4分為自責分;柳裕 展於第4局中繼上場時,中信鯨隊已輸對手9分,柳裕展中繼 共投3局,被擊出3支安打(含1支全壘打)、投出1次4壞球 、2次暴投,共失3分、均為自責分,使得La new熊隊與中信 鯨隊在第6局結束時比數為13:1,落後12分;陳嘉宏(先發 指定打擊)3個打數1安打、被3振1次;陳永哲(替補二壘手 )3個打數2安打、2分打點、1次盜壘成功;卯○○(替補指 定打擊)1個打數1安打,終場中信鯨隊以6比17落敗,已超 過下注中信鯨隊輸球之賭盤讓分,故此次比賽場次打放水球 詐賭得手,扣除水錢後訛詐得不詳款項。賽後,由受丁○○ 指揮之天○○統籌計算應交付配合球員打放水球成功之謝款 及分紅,並由天○○、卯○○分別以記帳方式或現金轉交予 配合球員(此為詐欺得款之分配):戊○○獲得謝款100萬 元及加碼下注賭金40萬元,惟加碼賭金部分,須與前述95年 4月22日第60場比賽運作失敗之賠款相互抵銷,故戊○○僅 得100萬元,並以記帳方式暫存在天○○處,若需用錢,再 透過卯○○索取;陳永哲因上場擊出2支安打並帶有2分打點 ,謝款必須扣掉傑出表現,故實際領得現金20萬元,且事後 還被卯○○教訓不能以安打又帶有打點來打放水球,否則會 害卯○○被天○○等人斥罵;柳裕展獲得約20萬元;卯○○ 獲得10萬元;陳嘉宏獲得約30萬元。
四、未○○、丁○○於雙方決定運作95年8月20日La new熊隊與 中信鯨隊在臺北市天母球場第230場(起訴書誤載為第74場 )例行比賽後,即在蘆洲會館,指示具有共同詐欺取財犯意
聯絡之林柏晟、黃川井等人指揮姓名、年籍不詳之多名成年 下牌手操作電腦佯向「全球」、「火牛」、「天下」、「金 磚」及其他不詳之簽賭站簽賭下注不詳金額,邱崑鈜則依丁 ○○指示,向未○○通報本次運作打放水球詐賭所需下注牌 支數量,天○○、卯○○就此場比賽之詐賭亦具有詐欺取財 之共謀犯意聯絡;並於賽前一日(19日)由未○○指示具有 共同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陳東興告知La new熊隊球員具有共 同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辰○○通知同有共同詐欺取財犯意聯 絡之該隊球員巴克斯(由檢察官另行偵辦)、許志華、蔣智 聰等人配合打放水球;比賽當(20)日,並由陳東興進入對 戰球場擔任暗號手,以戴帽子作為通知確認打放水球之暗號 ,讓La new熊隊球員辰○○得以收受打放水球之暗號,因而 確認該場比賽要運作打放水球詐賭。該場比賽,La new熊隊 由巴克斯擔任先發投手,巴克斯開賽後以投4壞球及暴投方 式配合,在主投0.2局中,即投出4壞球及觸身球保送共6次 、1次暴投,共失分2分,皆為自責分;許志華擔任中繼投手 ,投2局,被擊出4支安打,投出1次4 壞球,失1分,為自責 分;蔣智聰(先發游擊手及替補二壘手)4個打數1安打、1 分打點,終場La new熊隊與中信鯨隊以3比3平手,此一比賽 結果,因不符合下注La new熊隊輸球之賭盤,此次比賽場次 運作放水球失敗,未○○與丁○○集團於本次比賽下注賭金 約1,000萬元,因運作失敗,致未能詐得任何賭金,負責通 知配合球員並傳遞打放水球暗號之辰○○,以及其餘配合球 員巴克斯、許志華、蔣智聰等人,均未獲得對價。五、未○○、丁○○(丁○○此部分犯行非在本院審理範圍,詳 後述)於雙方決定運作96年4月28日中信鯨隊與La new熊隊 高雄澄清湖球場第72場比賽後,即在該球場附近某汽車旅館 等地,分別指示具有共同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黃川井、林柏 晟、天○○(天○○此部分犯行非在本院審理範圍,詳後述 )等人指揮姓名、年籍不詳之多名成年下牌手操作電腦佯向 「全球」、「火牛」、「天下」、「金磚」及其他不詳之簽 賭站簽賭下注,未○○集團部分下注金額約1,000萬元、丁 ○○部分則命由天○○向不詳之組頭下注金額約4,200萬元 ;賽前一日(27日),未○○指示具有共同詐欺取財犯意聯 絡之陳東興通知具有共同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La new熊隊球 員辰○○,辰○○再轉知具有共同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該隊 球員蔡英峰、蔣智聰及魔銳等人配合打放水球;另未○○本 人則另於賽前某日親自通知具有共同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林 津平於該場比賽放水;比賽當日即由陳東興進入球場擔任暗 號手,使La new熊隊球員辰○○接收確認打放水球之暗號後
,再轉告上開球員本次比賽確定打放水球詐賭之訊息。本場 例行賽,蔡英峰擔任La new熊隊中繼投手,蔡英峰上場後以 投易打球及4壞球之方式,在主投0.1局中,被對方球員擊出 2支安打,並投出1次4壞球,失2分,皆為自責分;蔣志聰( 先發二壘手)4個打數2安打、1次失誤;林津平4個打數無安 打,2次被3振,終場La new熊隊以3比4落敗.此一比賽結果 ,因已超過下注La new熊隊輸球之賭盤讓分,故本場次打放 水球成功詐賭得手作打放水球成功,未○○部分扣除水錢共 詐得款項約950萬元、丁○○、天○○部分則詐得約4,200萬 元以下之某金額;事後丁○○除給予陳東興30萬元對價外, 並將球員對價100萬元交由陳東興再轉交給辰○○轉發,計 蔡英峰獲20萬元、辰○○獲20萬元、蔣智聰獲40萬元、未上 場而具有事前同意配合而有犯意聯絡之魔銳獲20萬元,另未 ○○給予林津平10萬元對價。
參、未○○於決定運作96年6月24日La new熊隊與兄弟象隊在臺 北市天母球場第130場例行賽後,與黃川井、陳東興基於詐 欺取財之共同犯意聯絡,未○○於賽前某時日,在該球場附 近之汽車旅館,指示黃川井指揮具有共同詐欺取財犯意聯絡 姓名、年籍不詳之多名成年下牌手操作電腦佯向「全球」、 「火牛」、「天下」、「金磚」及其他不詳之簽賭站簽賭下 注,下注金額約1,000萬元;未○○並於賽前一日(23日) ,命陳東興轉告具有共同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La new熊隊球 員辰○○通知具有共同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該隊球員許志華 、蔡英峰、蔣智聰等人該場要配合打放水球;比賽當日,且 由陳東興進入對戰球場擔任暗號手,以看見陳東興出現在該 球場內野觀眾席看台上即表示確定打放水球作為暗號,讓La new熊隊球員辰○○因此得以接收上開確認暗號後,確定該 場比賽要運作打放水球詐賭。此場比賽,許志華擔任中繼投 手時,其上場後,以投易打球及4壞球之方式,在主投0.2局 中,被對手球員擊出1支安打,投出1次4壞球,失3分、其中 1分為自責分;蔡英峰中繼投1局,以投易打球及4壞球之方 式,被對手球員擊出1支安打(1支全壘打),投出1次4 壞 球,有1次失誤,共失2分;辰○○後援投1局,以投易打球 方式,被擊出3支安打,失2分;蔣智聰(先後三壘手)3個 打數無安打、被3振1次。此場比賽終場La new熊隊以3比9落 敗,因此結果已超過下注La new熊隊輸球之賭盤讓分,故此 場次運作打放水球成功,職棒簽賭站組頭詐取款項得手,扣 除水錢,計詐得賭金約950萬元。賽後,未○○統籌計算須 發放給配合球員打放水球成功之謝款及分紅,並由許志華、 蔡英峰、辰○○、蔣智聰等人前往「鐵仔場」向未○○領取
配合之謝款,上述四人可分別獲得30萬元之對價。肆、丁○○、天○○、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取財之共同犯意聯絡,於96年間,分別以安排球員配合打放 水球方式著手向職棒簽賭站組頭訛詐款項,其三人此等部分 犯行如下:
一、丁○○於決定運作96年3月30日中信鯨隊與La new熊隊在臺 中球場第23場例行賽後,即在不詳地點,指示具有詐欺取財 共同犯意聯絡之林柏晟(林柏晟於中華職棒95年度球季結束 後,即改投靠丁○○)指揮具有詐欺取財共同犯意聯絡姓名 、年籍不詳之多名成年下牌手操作電腦佯向不詳之簽賭站簽 賭下注,下注某額度之金額;並於賽前一日(29日),天○ ○聯繫中信鯨隊球員卯○○,要卯○○通知亦具有詐欺取財 犯意聯絡之該隊球員戊○○、柳裕展、高俊強、陳嘉宏、子 ○○等人於該次比賽中配合打放水球,及詢問各該配合球員 有無意願下注簽賭等事宜,卯○○於該日聯繫戊○○、子○ ○等球員至中信鯨隊住宿之「臺中通豪飯店」房內,除預先 告知翌日(96年3月30日)須準備打放水球外,並詢問其等 有無意願下注簽賭,戊○○等球員為賺取更多金錢,均同意 加碼下注。卯○○於比賽當(30)日之開賽前,接收確定打 放水球之暗號後,趁其與戊○○在臺中球場球員休息室內碰 面時,以點頭示意方式再次提醒及確認本次比賽要配合運作 打放水球,並要求戊○○代為轉告通知柳裕展,戊○○旋於 休息室內向柳裕展告知「今天有」等語,以傳遞本場比賽確 定運作打放水球之暗號予柳裕展。此場比賽,由戊○○擔任 中信鯨隊先發投手,於開賽後,戊○○即以投易打球之方式 ,在主投5局中,被對方球員擊出8支安打(含1支全壘打) ,失5分、均為自責分;柳裕展後援投4局,被對方球員擊出 3支安打,投出1次4壞球,失3分;高俊強(先發一壘手)2 個打數1安打,獲4壞球保送2次,被3振1次;卯○○(先發 指定打擊)4個打數無安打,被3振1次;陳嘉宏(先發三壘 手)2個打數無安打,被3振1次,失誤1次;子○○(替代中 外野手)1個打數無安打;終場中信鯨隊以1比8落敗。因此 一比賽結果,已超過下注中信鯨隊輸球之賭盤讓分,故該場 比賽打放水球成功,因而詐賭得手。賽後,由承丁○○之命 之天○○統籌計算應交付配合球員打放水球成功之謝款及分 紅,並由天○○、卯○○分別以記帳方式或現金轉交予配合 球員:戊○○獲得謝款100萬元及加碼下注賭金40萬元,惟 均以記帳方式暫存在天○○處,並未實際領取;子○○係上 場代打,獲得10萬元;高俊強可獲得50萬元;柳裕展獲得約 10萬元,由卯○○負責轉交;卯○○獲得約30萬元;陳嘉宏
獲得20至30萬元,由卯○○負責轉交。
二、丁○○於決定運作96年5月25日中信鯨隊與誠泰蛇隊在新莊 球場第116場例行賽後,即在不詳地點,指示具有詐欺取財 共同犯意聯絡之林柏晟指揮具有詐欺取財共同犯意聯絡姓名 、年籍不詳之多名成年下牌手操作電腦佯向不詳之簽賭站簽 賭下注,下注某額度之金額。比賽前一日(24日),由天○ ○連繫中信鯨隊球員卯○○通知具有詐欺取財共同犯意聯絡 之該隊球員戊○○、子○○、陳嘉宏、陳永哲等人該場要配 合打放水球,卯○○並於該場比賽當(25)日開賽前,接收 確定打放水球之暗號後,等待戊○○等配合球員人抵達球場 之球員休息室內時,再次通知本次比賽要運作打放水球事宜 ,並告知戊○○、陳嘉宏、子○○、陳永哲等人已事先幫其 等買牌下注,俟戊○○熱身準備上場前,卯○○再次向戊○ ○告知確認本次比賽要配合打放水球。此場比賽,戊○○上 場後援2.2局,戊○○以投易打球方式,遭擊出3支安打,失 分1分,為自責分,子○○(右外野手)3個打數無安打,被 3振1次;陳嘉宏(先發三壘手)4個打數1安打,被3振1次, 失誤1次;陳永哲(游擊手)3個打數無安打,被3振1次;卯 ○○(指定打擊)2個打數無安打,終場中信鯨隊以8比9落 敗。此場比賽,中信鯨隊雖然落敗,但戊○○於第8局二隊 以8比8平手時上場擔任後援投手後,雖儘量以投易打球之方 式配合,然誠泰蛇隊球員亦無法有效得分,遲至延長比賽第 10局中,戊○○始有1分責失分,由於此一結果未超過下注 中信鯨隊輸球之賭盤讓分,故上開比賽場次打放水球失敗, 並未詐得任何賭金而不遂。賽後,配合打放水球之球員戊○ ○、陳嘉宏、子○○、陳永哲及卯○○等,均未獲得謝款及 分紅,卯○○亦未要求上開球員另行給付額外下注簽賭之輸 款。
伍、緣95年2月間,經營鴻福中古車行之乙○○(已於103年6月 16日死亡,另為不受理判決)透過統一獅隊球員陳家偉認識 兄弟象隊投手癸○○(原名:莊宏亮),趁癸○○來店看車 及會晤、吃飯機會,多次以「替自己爭取利益、球員壽命短 暫及要把握時機」等語勸誘配合打放水球,癸○○經不起乙 ○○利誘下,自95年3月開始積極協助乙○○探詢兄弟象隊 球員有無意願配合打放水球。乙○○、癸○○遂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於95年3 月至同年6月間,以安排兄弟象隊球員配合以打放水球方式 向職棒簽賭站組頭實行詐欺款項行為,其等此部分連續犯行 如下:
一、乙○○、癸○○於商議決定運作95年3月25日中信鯨隊與兄
弟象隊在臺北市天母球場第11場例行賽後,乙○○即在該球 場附近之汽車旅館,透過具有共同詐欺取財概括犯意聯絡之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火哥」及「屏東姐」等成年男女協 助佯向不知情之簽注站下注買牌,或佯向綽號「阿坤」、「 小黑」及代號「8889」、「正順」、「明宏」等組頭下注, 使上開不知情簽賭站、組頭陷於錯誤為錯誤評估,接受下注 對賭,下注金額約1,500萬元;於賽前一日(24日),由癸 ○○通知亦具有共同詐欺取財犯意聯絡或概括犯意聯絡之該 隊球員寅○○、戌○○、吳保賢(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確定)、田顯明(經檢察官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莊瑋全 (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劉耿欣(經檢察官職權 不起訴處分確定)、寅○○、戌○○、陳懷山(經檢察官職 權不起訴處分確定)、郭一峰(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此場比賽要配合打放水球;該次比賽當日由不知內情成 年女子進入球場打暗號;此場比賽,兄弟象隊由癸○○擔任 先發投手,開賽後癸○○以投易打球及4壞球方式,在主投6 局,被對方球員擊出5支安打(含2支全壘打),打出4次4壞 球,失分5分,皆為自責分;寅○○(先發中外野手)2打數 1安打、獲3保送;戌○○(先發一壘手)4打數無安打、雙 殺打1次、獲保送1次;莊瑋全、吳保賢先後擔任中繼及後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