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404號
ULDV,103,訴,404,201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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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04號
原   告 顏揚晃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麗蟬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廖麗蟬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21,063 元,應繳裁判費7,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4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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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