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04號
原 告 顏揚晃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麗蟬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廖麗蟬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21,063 元,應繳裁判費7,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4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