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312號
ULDV,103,司票,312,20140815,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張文譯
相 對 人 劉書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其中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未載付款地如附 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提示尚有 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等語,爰提出本票1 件,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3年度司票字第312號│
├─┬───────────┬───────────┬───────────┬───────────┬────────────┬──┤
│編│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到 期 日│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103年3月18日 │70,000元 │50,000元 │103年4月10日 │WG0810233 │ │
│1 │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